少数民族女代表的履职标志着少数民族女性参政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
选举法的制定及按照选举法进行的选举,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的一个前提。只有经过普选,产生人民代表,才能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开始正式实行。1953年1月选举法起草委员会成立之后,立即投入了紧张的工作。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关于实行普选问题的规定,分析研究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主政治方面的实际情况,并参考苏联选举的经验,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于1953年2月11日将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草案)》,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批。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经过认真的审议,通过了该法案。1953年3月1日,由毛泽东以中央人民政府的名义颁布施行。
因此,从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始,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是从最基层的普选开始,一级级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推选上来,代表们被认为可以表达和维护最广大群众的呼声和利益。而这些代表中的少数民族女性代表的出现和不断壮大,可以说是时代的一个巨大进步。
传统政治领域一直被视为男性的领地,女性的禁区。历史上少数民族女性承受着宗教和地方法典的束缚,很少有议论和参与国事的权利。比如旧西藏《法典》规定,不予妇女议论国事之权,奴隶与妇女不许参加军政事宜等。直到新中国成立,民主政治的确立,才为少数民族女性参政提供了机会和法律保障,为其参与高层决策创造了条件。当今中国已经形成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维护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民族政策,从根本上消除了民族歧视,废除了民族压迫制度,特别对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还有专门条款。由此奠定了社会主义时期少数民族女性参政的基础,少数民族女性参政无论在数量还是质量上,都取得了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进步,她们在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中正一展才华。
195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广大少数民族女性以极大的热情参与人民代表的选举,如在内蒙古、宁夏等地,95%以上的少数民族妇女参加了各项选举活动,民族地区各级人民代表中均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女代表。据相关学者研究统计,在1953年选举法公布后,选举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女代表占12%,其中少数民族女代表占少数民族代表总数的11%。特别在执行全面提高妇女地位的《内罗毕战略》过程中,少数民族妇女的政治参与比例比新中国成立初期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少数民族女代表占少数民族总代表数的20%以上,而且有上升的趋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少数民族女代表积极参与政策和法律制定过程,经常深入基层调查了解情况,倾听少数民族群众的呼声,为国家立法、改善政府工作和维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权益等,提出许多有价值的议案。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1226名代表中,有18位少数民族女性,近60年后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2987位代表中有130多位少数民族女代表。数量的增多也许不能说明一切,但相比当年少数民族女代表的参政情况,现在的少数民族女代表更加活跃和主动地去表达自己所代表群众的关心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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