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汝霖起诉
这时,北洋政府内阁大员们对北京大学和蔡元培十分不满。段祺瑞指使安福系阁员提出要整顿学风,他们首先就是撤换北大校长蔡元培,派胡仁源代北大校长。而曹汝霖以学生烧了他的房子,打了他们,向为首的学生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为此,曾经被蔡元培保释出来的被捕学生马上遭到了审讯。5月10日,京师检察厅将杨振声等32名学生传唤到庭进行正式审讯。13日,北京16所高等专门以上学校的5000多名学生到京师地方检察厅自行投案。
学生们在陈诉自行检举书中写道:“窃学生等本不应干预政治,近以山东青岛问题祸迫眉睫,义愤所激不能自已,致有五月四日之事。学生等诚无状,理合依法自行投案,静候处分。”
5月14日,许德珩、杨振声等32名学生呈送京师地方检察厅声明,他们在声明中提出:“曹、章等卖国罪不容诛,凡有血气罔不切齿。五月四日之事,乃为数千学生万余市民之爱国天良所激发,论原因不得谓之犯罪……检举曹、章等卖国各款按照刑律一百零八条、一百零九条之罪,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始足以服人心。乃曹、章等卖国之罪,畏不检举,而偏出传票传讯学生,不平者一。学生等三十二人并无一人系当场捕获者,既非当场捕获,亦不过数千人中分子之一耳。钧厅传讯加以‘嫌疑’二字,果有嫌疑耶,亦应与数千人同时讯问,何得单传生等,不平者二。公民团捣毁议会,殴打议员,被逮者百余人,释放之后,未闻依法办理。五月四日之事,痛外交之失败,忿卖国之奸人,悲愤所激不能自已,非公民团所可比拟,而钧厅公然传讯,不平者三……特提出声明:如钧厅认为有再讯之必要,嗣后不论其为传票,为拘票,请合传十六校学生,德珩等亦当尾同到厅静候讯问,决不能单独再受非法之提传也。”
再次被捕
5月22日,杨振声受北京学生联合会委托,与徐骥等代表(共4人)一起去向京师警察总厅办交涉,要求归还被扣留的《五七周刊》。
原来,“五四”运动后,北京学生联合会为了便于继续奋斗,出版了《五七周刊》这份小报(取名“五七”,一是纪念5月7日被捕学生的释放,二来“五七”是日本向中国提出“21条”的国耻日)。学生在街头讲演时,用来分送路人。当时,杨振声与许德珩、周炳琳等组织编辑、发行工作。但刚出4期,就被警察扣留了。
警察当局拒绝了杨振声等学生代表的要求。杨振声曾回忆:“警察总监吴炳湘又长又臭,夹软带硬地训了我们一顿,我们还是要他还我们的报。‘你们煽动军警造反!’我们知道这是因为学生在街头讲演时,也有军警站在人群中听,而且在最近周刊上有一篇《告军警书》。他们有些惴惴不安起来。我们还是要他还我们的报。‘怎么?’他的脸红涨得像灌肠,大叫:‘给我扣下!’我们就被押送到一间阴湿发霉的小屋子里去了。”
杨振声又被捕了。一个星期之后,才被释放出来。
以“不起诉”结案
1919年下半年,杨振声通过两次考试(庚子赔款基金)考取山东官费赴美留学。1920年初,入哥伦比亚大学读心理学。留美期间还担任《新潮》杂志旅美通讯记者,收转中国留美学生的投稿。1923年,自哥伦比亚大学毕业转入哈佛大学读教育心理学。1924年,获教育学博士学位后归国。
1925年1月31日,京师地方审判庭刑事第一庭对火烧赵家楼、痛打章宗祥案进行了审理,作出了裁决。裁决书裁明:
“本案被告人许德珩等三十二人被诉犯刑律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三款之骚扰罪,及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三项之伤害罪,犯罪时期均在本年一月一日临时执政大赦令以前。除依照该项赦令及刑诉条例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三款应不起诉外,所应研究者即该被告等是否构成放火罪是也。查是日学生赴曹宅时,初因大门紧闭在外衅骂,迨砸毁后窗实行搭肩跨入。其时军警在场弹压。该宅西北隅火祸大起,虽警察等有目睹学生用火柴燃烧窗户之举,及曹宅仆人张显亭、燕筱亭供有学生用报纸、汽油将围屏点着,始行起火等语,究竟何人放火,该被告等三十二人有无放火行为,及起火当时该被告等是否在场,传讯当时在场弹压之保安队长李昌言、队兵关材厚等十余人及曹宅仆人张显亭、燕筱亭二人,均称不认识。则该被告等是否确系放火正犯,已属无从证明。况查被告等三十二人或在曹宅门外拿获;或在曹宅后门外拿获;或在曹宅附近各胡同拿获,并无一人在曹宅门内被捕者。质讯该被告等又均供称伊等是日均因人多拥挤未进曹宅等语。察该校情形尚非狡饰之辞。综上论断,许德珩等被诉放火一罪,证据均嫌不足。依刑诉条例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应不起诉。”
于是,许德珩、杨振声等爱国学生被捕案最终以“不起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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