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年7月9日,中共六大政治决议案对南昌起义做出结论。其中对起义的土地政策也做了批评:“武装起义失败的原因,客观上是敌人的力量过于强大。至于当时指导机关策略上的错误,乃是:(一)没有明显的政纲;(二)对于土地革命的不坚决”(《南昌起义》,第155页。)。这里指出起义失败有其客观原因,但是仍将领导土地革命不坚决的错误归于起义的指导机关——前委。
此后,大多数的批评意见主要依据了中共六大决议案。1930年,李立三在作党史报告时对南昌起义土地政纲决定的经过做了简单介绍,谈到:“第三个争论是土地问题。在九江时已有这个争论。我与中夏、代英、平山四个人会议讨论土地问题政纲,代英与我坚决主张没收一切地主土地,但谭平山谓主张没有[收]二百亩以上的地主的土地。中夏站在平山方面,因此没有决定。‘八一’以后,再讨论此问题——此时已组织前敌委员会——前委是国焘、恩来、平山、代英与我五人。我们坚决提出没收一切地主土地的政纲,但平山、国焘坚决反对,结果通过没收二百亩以上地主的土地的意见。……谭平山在南昌暴动是一贯的机会主义。”(中央档案馆编《中共党史报告选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年版,第268—269页。李立三对前委成员的回忆不准确,错把张国焘和谭平山记为前委成员,漏掉了彭湃。)在此,李立三强调是谭平山和张国焘的机会主义促成了这个错误的土地政策。
1934年,张闻天在苏区出版的一个册子中批评南昌起义“对土地革命的不坚决,只提出没收二百亩以上地主土地的政纲”,并作结论说:“南昌起义失败的原因,在客观上是敌人的力量过于强大,在主观上是共产党指导机关犯了机会主义的错误。”(《中共党史报告选编》,第440页。)。
南昌起义后成立的领导机构提出的农民解放条例中确实有“没收二百亩以上大地主土地”这样的政策。但是,如果看不到起义前后中共中央在土地政策上的演变,不仔细分析这一政纲提出的背景,不考察前委对这一政纲所作的批评和修订,仅仅只是针对这个政纲及其制定者提出批评,就会有失公允,而且也不利于客观地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
二、中共五大及此后三个月
中央制定的土地政策基调
站在彻底开展土地革命的立场上孤立地来看“没收二百亩以上大地主土地”的政策,无疑可以批评这项政策是右倾机会主义的表现。南昌起义的领导者为什么会提出这样一条政纲来呢?要想解答这一问题,有必要简单回顾一下1927年春夏之交中共中央制定土地政策的过程。
1927年4月下旬至5月上旬召开的中共五大专门通过了《土地问题议决案》,其中虽然谈到当时的革命阶段“已经是摧毁封建宗法政权而开始解决土地问题的时期”,并且随后具体提出“(甲)无代价的没收地主租与农民的土地,经过土地委员会,将此等土地交诸耕种的农民”,但紧接着又补充说:“(乙)属于小地主的土地不没收。(丙)革命军人现时已有的土地可不没收”。(《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54—55页。)提出这样几条限制的条件,与当时的政局有密切关系。这时武汉国民党土地委员会已提出一个《解决土地问题的决议案》,这个决议案规定要没收大地主的土地,却又规定肥田不超过50亩、瘦田不超过100亩的都算小地主。按照这个标准,在武汉政府管辖的湖南、湖北、江西等省,很少有可以没收的土地。但就是这样一个纲领,也受到汪精卫等人的反对而被国民党中央搁置起来。尽管这个纲领被搁置了,但却反映出在国民党内部“没收大地主土地”的观点有着一定的社会基础;反之,对小地主的土地,则都认为不应当给予没收。中共五大正是为了争取国民党左派的支持,维持国共合作的统一战线,才提出仅仅没收大地主而不没收小地主的土地。这项决议对此后一段时期党内思想上的指导意义不可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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