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媛
1981年11月中旬,正在主持修改宪法工作的彭真,看了法制委员会和民政部分别写出的关于村民委员会的两个调查报告,认为报告所反映的情况对修改宪法大有益处。后来,在宪法草案中,彭真亲自提出并最终敲定了关于基层群众自治的第一百一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这两个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此有了宪法依据。
宪法通过后,经彭真多次建议、积极推动,又为村民委员会制定了单行法。
“修宪时,村民委员会入宪,争论并不大。后来制定村委会组织法时,关于乡政府和村委会究竟是什么关系这个问题,却引发了很大争论。”杨景宇说,表现在条文上,就是一词之争: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是“领导”关系还是“指导”关系。实际上,是要不要实行村民自治的问题。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尤其是彭真,是坚持指导关系的。彭真坚持认为,我国光有人大制度不行,属于基层的公益事业、公共事务,要让群众当家作主,上级政府包括上级党委不必管他,不要干预。
“彭真同志认为,如果属于群众自己的事自己都不能决定,中国的民主就缺一大块。”张春生说。彭真曾讲过一段很精辟的话:老说农民素质不高,不会用民主的办法办事情。民主也不能靠训政,得让群众在实践中学习,学习怎么提出问题、讨论问题、怎么决定,慢慢就学会了。群众学会用民主的办法把一个村的事情管好,就能学会把一个乡的事情管好;能够把一个乡的事情管好,就能选出代表把一个县的事情管好。
在彭真看来,村委会是一个“民主大学校”、“民主训练班”。即便当时关于“领导关系”还是“指导关系”的争论很激烈,他仍一直充分听取不同意见,耐心地做工作,但对“坚持村民自治”、“不能对群众强迫命令”这个原则始终没有动摇。
如今,这部法律已经试行11年、正式施行15年,回想起彭真当年的坚持,杨景宇说:“他对基层自治是坚定不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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