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工农:保政权,援北伐
陈独秀所说的“武力”,是指革命的军事力量。对于此种军事力量的造就,他主张,一是改造旧军队,使其为革命服务;二是建设工农武装力量。尽管陈独秀对改造旧军队更为重视,甚至将其作为革命武装建设的重要途径,但是,对于在工农运动蓬勃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工农武装问题,他也并没有视而不见,而是及时发表意见或发出指示,希望对其加以引导,并形成了自己的工农武装建设思想。
由陈独秀主持起草或经其同意发出的党的文件或决议中,渗透着其关于建设工农武装的思想。中共四大对于农民运动的“议决案”中就明确指出,要“武装农民以防匪祸”,组织“农民自卫军”。议决案指出了组织农民武装的必要性,认为“在连年军阀战争中,地主阶级利用农民以武装自己而成立民团乡团之组织,现在广东这种组织,已成为地主阶级压迫农民的反革命武力”。为此,中共应该发动农民自办民团,“反抗地主抽捐办民团”,另外,要加强对农民自卫军的“政治指导”,“宣传并扩大农民自卫军的组织,并鼓动充当民团乡团之农民脱离土豪地主之关系,加入农民自卫军”。可见,陈独秀主张发展的农民武装由中共所领导,目的在于反抗地主阶级的压迫和勾结地主豪绅的土匪滋事,从而更好地推动农民运动的深入发展。
五卅运动中帝国主义镇压群众的枪声教育了陈独秀,使他进一步认识到亟须武装民众。他在1925年7月2日发表的《我们如何应付此次运动的新局面》一文中,提出了“亟须武装学生、工人、商人、农民,到处组织农民自卫团,以抵抗军阀之压迫”的主张。而后,他更从革命的高度阐述了武装民众的迫切性,指出:“中国的民族解放运动,必须是由集中民众的组织,民众取得武装,解除军阀武装,一直到和帝国主义者武装冲突之胜利,才能够达到民族解放的目的。”而要解除军阀武装,和帝国主义者武装冲突,就必须“不断地扩张民众的武装,如民团、商团、红枪会、农民自卫团、工人自卫团、工人纠察队、学生军等”。基于此,他主张积极建设和发展工农武装。中国共产党在第一个《军事问题决议案》中指出:“乡间有许多贫苦农民的秘密武装组织,且已开始爆发有政治义意(意义)的武装暴动,如河南山东红枪会之种种行动,就是一例。”“城市工人阶级的争斗中,亦常常发生与工贼武装冲突的事件。南北铁路工人都渐能于内战中,表现他们的作用。”因此,发展工农武装的条件比较成熟,于是明确提出了发展工农武装的任务。
陈独秀还多次签发要求武装农民的文件或会议议决案。他在《中央通告第一百零一号——最近政局观察及我们今后工作原则》中指出,今后要提出“农民(民众)武装自卫”的口号。1926年7月,中国共产党中央扩大执行委员会会议关于农民运动议决案中将“武装自卫”单列为第九条,认为“农民现时要求武装自卫是必要的”,足见陈独秀及中共中央对武装农民的重视。此时,北伐战争业已展开,为了全力支持北伐,避免不必要的争端,议决案对农民的武装自卫又作了具体规定。指出:第一,农民的武装自卫是“防御的”而不是“进攻的”,“不要超出自卫范围(如干涉行政收缴民团枪械等)”,同时“不可有常备的组织”;第二,为避“免引起误会或嫉视”,“自卫军名目可易为自卫团或其他名目”;第三,“自卫团之组织,不要过于复杂,务取其简单容易行动”;第四,“自卫团之政治训练,尤重于军事训练,否则素无组织训练的农民,在有了武装之后,很易发生超出于客观限度以外的行动,甚至于为军阀或首领所利用”。不难发现,以陈独秀为首的中共中央对农民武装从名称、组织到训练及行动方针一一进行规定,将农民武装置于自卫范畴,但须可靠、有力,这不但有利于保卫农民的利益,继续推动农民运动的发展,而且可以保持后方的相对稳定,全力支持北伐战争。
随着北伐军的胜利进军,农民运动的中心逐渐由广东转到湖南,湖北、江西、福建、陕西、河南、四川等省的农民运动也都日益发展起来。为此,陈独秀及中共中央及时引导农民运动向更深方向发展。1926年11月,《中国共产党关于农民政纲的草案》中对农民运动的发展作了新指示:“(一)推翻农村中劣绅的政权,并要由革命的农民建立平民的政权。(二)革命的农民参加县政府组织。(三)武装农民,乡村中一切武装势力受乡村的革命民众政权所指挥。(四)没收大地主、军阀、劣绅及国家、宗祠的土地,归给农民。(五)保证佃户在其所耕种地上有无限期租佃的权利,并由农会合同革命政权的代表规定租课额。”由此看来,在新形势下的农民运动之中,农民武装已成为建立和保卫平民政权的武装力量。这是因为“在革命战争的军事时期”,农民要取得土地或是实行减租,“非有农民自己的武装和政权不可”。可见,陈独秀从农民运动的发展中开始有意识地将发展农民武装与建立、保卫农民政权联系起来。
在陈独秀看来,农民运动也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运动”,这是因为“中国还没有近代资本主义生产制的农业,因此佃农、地主间的土地关系,和地主对于佃农剥削方法,还是半封建制度,而不是资本主义制度即工银制度:农民运动的成分主要的是佃农与自耕农等小资产阶级,而不是无产阶级”。他认为,“农民推翻乡绅政权的暴动”乃是中国民主运动三种可能的形式之一,“此种运动才开始,将来或者是中国民主运动最后的最高的形式”。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实践告诉我们,中国革命的性质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国武装斗争的实质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农民战争。陈独秀对于农民运动的认识已经触及中国革命性质和武装斗争实质的问题,并作了比较正确的估计。
对于工人武装的建设,陈独秀及中共中央所取的政策大体上与发展农民武装类似,也经历了一个将其局限于自卫范围到保障政权的发展过程。对此,中共五大关于《职工问题决议案》中说得非常清楚:“工人有武装在最初仅止自卫(对付工贼流氓等),维持秩序,现在我们要进一步而认为工人纠察队是保障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民主政权的武装之一。”蒋介石背叛革命后,中共中央对工人武装的建设更加重视,指出:“工人纠察队,不管公开或秘密的地方皆须有普遍的发展”,“只要有工会的地方,不管是秘密的或公开的,都应该有这样的组织”。对于工人纠察队的建设,中共五大上提出:“(一)要是真正工人的组织,不可让流氓混迹其中,失业工人也不可过多。(二)纠察队应采用征兵制,使全体工人有受军事训练之机会。(三)纠察队可有相当之常备队。(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应公布工人纠察队统一的编制法及设立一部以管理之。”不难发现,陈独秀及中共中央此时冀望全面武装工人,把工人纠察队建设成一支由中共领导的、人员精干、能统一指挥的正规武装力量。
在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帮助下,“广州发展了‘工团军’(工人赤卫队和农民自卫军),1927年全省的工农武装达到1万人;湖南和湖北两省在北伐军的声援下,在党的直接领导下,也建立了较大规模的农民武装,湖南农民武装已拥有枪超过300支,湖北农民也已拥有2000余支枪,武汉工人纠察队的枪超过2000支。河南省的农民武装更是风起云涌,豫东的太康、豫南的信阳和豫西的洛阳一带,先后组成了3万、5万或10余万武装农民的联合办事处和一个河南全省农民自卫团总部。有些地区的工农自卫军已发展为准正规军,如海陆丰组成400多人的工农自卫军常备队,湖南浏阳平江两县,则组织了实力相当于一个团的工农义勇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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