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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奇与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

王为衡

2014年05月04日14:16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1950年5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规,刘少奇在酝酿、起草、贯彻、宣传《婚姻法》的各个环节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酝酿阶段,他向中央妇委布置了起草《婚姻法》的工作并阐述了党中央关于制定《婚姻法》的出发点和原则;在起草阶段,他关注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并积极为《婚姻法》的颁布营造宣传氛围;在贯彻阶段,他就执行《婚姻法》过程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给予细致指导;在宣传阶段,他参与领导了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为广泛宣传《婚姻法》作出了贡献。

1950年5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规,刘少奇在《婚姻法》的酝酿、起草、贯彻和宣传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布置和指导《婚姻法》的起草

刘少奇一直十分重视妇女工作。早在1947年9月,他在西柏坡召开的全国土地会议上就指出:“妇女工作要重视。妇女工作是党的和群众工作的重要的一部分,必须注意去做。”“妇女婚姻自由的主张,我们共产党应该拥护,现在慢点讲可以,但不能不赞成。婚姻自由是妇女的基本权利之一。贫雇农一起来之后,不只是打倒地主的神权、财权、地权,还要打倒夫权,这是今天妇女解放的一个条件。”[《刘少奇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93、394页。]

1948年9月,解放战争进入全面战略反攻阶段。如何抓住时机,进一步发动妇女群众,为创建新中国贡献更大力量,成为中共中央当时的一项重要工作。经中共中央批准,1948年9月20日至10月6日,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在西柏坡召开。会议期间,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向邓颖超等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妇委)的同志布置了起草《婚姻法》的工作。据时任中央妇委委员的罗琼回忆,刘少奇说:“新中国一成立,你们妇女工作者的任务更重了。有些工作现在就要开始着手准备和研究。今天找你们来,想先交给你们一项任务,先吹吹风。”“新中国成立后,不能没有一部婚姻法,我们这么个五亿多人口的大国,没有一部婚姻法岂不乱套了?这个任务交给你们中央妇委,你们马上着手,先做些准备工作。”[ 王彦红、周艳芝、刘志兰:《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起草始末》,《纵横》2006年第2期。]当时,邓颖超等刚刚结束在解放区农村土地改革的工作回到西柏坡,她们深切了解农村妇女们深受封建婚姻统治的痛苦,及青年男女迫切要求婚姻自由的愿望。得知中央的想法后,中央妇委的同志们愉快地接受了起草《婚姻法》的任务。

起草《婚姻法》没有参考资料不行,刘少奇将自己保存的一本1931年毛泽东亲自签发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交给邓颖超等人,并提出,希望他们深入调查研究解放区的婚姻状况,总结解放区这些年来执行婚姻条例的经验教训,反复讨论,再动手起草。[ 参见王彦红、周艳芝、刘志兰:《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起草始末》,《纵横》2006年第2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的基本原则包括废除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利益等内容,这些基本原则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法律基础也比较成熟,为起草《婚姻法》提供了重要参考资料。

10月5日,即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闭幕的前一天,刘少奇作了重要报告,向与会代表介绍中共中央关于起草《婚姻法》的一些构想和思路。在刘少奇看来,婚姻问题是妇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他说:“妇女工作会议开了很久,党中央根据这次会议的情形要发表一个关于妇女工作的决定,以及其他问题的文件如婚姻法等,以便在全国范围里统一妇女运动的方针与政策。”[《刘少奇年谱》下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163页。]他认为法律要规定男女双方有结婚、离婚的自由,尤其阐明了关于离婚问题应有的原则,即男女任何一方坚持离就可以离。他强调党在婚姻问题上应该从广大的妇女利益出发,保护广大的妇女儿童,并由此制定法律。他要求这次会议讨论一下,搞出一个草案,经中央审阅后公布出去,将各地区过去的条例加以统一修改,使婚姻立法问题得到解决。

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结束后,根据刘少奇的指示,中央妇委立即成立由邓颖超主持的《婚姻法》起草小组。经过几个月的努力,起草小组终于拟出《婚姻法》草案。

新中国成立后,刘少奇十分关注《婚姻法》的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多次参加相关会议,讨论修改《婚姻法》草案。1950年4月13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绍禹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递交了《婚姻法》草案,并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陈绍禹着重谈到:“在研究和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工作过程中,经常受到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毛主席和刘少奇副主席等的指示和帮助,经常得到政务院的领导和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的指导。”[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婚姻法及其有关文件》,新华书店1950年版,第34页。]

新中国成立之初,在中共中央紧锣密鼓起草《婚姻法》草案的同时,婚姻案件也呈高发态势。195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吴溉之在给中共中央的报告中详细汇报了婚姻案件问题。报告称:目前发生在各解放区的民事案件中,以婚姻案件为最多。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对妇女解放要求的守旧思想与报复行为,使许多要求解放的妇女遭受着严重的迫害、虐待,进而演变成虐杀、自杀、伤害、毒打等各种惨案。刘少奇在这份报告上批示:请最高法院汇集材料,写一篇婚姻案件的文章发表。请妇联主动与各党派座谈《婚姻法》,以便在最近通过并颁布。[ 参见《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502、503页。]根据刘少奇的指示,3月8日国际妇女节这一天,《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老解放区劳动妇女迫切要求婚姻自由,亟应改革残存的封建婚姻制度安定生产情绪》的文章,深刻解剖了旧的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呼吁婚姻制度的重大变革。全国妇联也多次召开座谈会,进行专题研讨,尽可能地使即将出台的《婚姻法》能够代表和保障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

《婚姻法》草案于1950年4月13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4月30日经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发布命令,自5月1日起公布施行。

二、具体指导《婚姻法》的执行

《婚姻法》颁布后,刘少奇仍然关注着它的执行情况。在这个过程中,刘少奇就许多具体问题给予细致指导,反映了他对《婚姻法》推广的深入思考。

1、关于部队如何执行《婚姻法》。新中国成立之初,解放战争虽在大陆基本结束,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依然担负着艰巨的作战和剿匪任务。部队如何执行《婚姻法》,是否仍须作某些限制,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1950年5月9日,刘少奇就此问题指示总政治部,在《婚姻法》公布后发一个指示,并请总政治部主任兼总干部管理部部长罗荣桓即办。据此,总政治部召集各有关部门开了两次座谈会,征集意见,拟出《关于目前全军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初稿。7月26日,总政治部副主任萧华致信毛泽东、刘少奇等,报告制定该《暂行规定》的有关情况。8月20日,毛泽东批示:“同意”,“刘、朱、周、任、聂阅后退总政办”。当日,总政治部将该《暂行规定》发各大军区及各野战军政治部征求意见。11月16日,总政治部正式将《暂行规定》颁发全军统一执行。[ 参见《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50、151页。]该《暂行规定》就全军如何具体执行《婚姻法》,对干部结婚、婚后生活、家庭结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离婚、结婚及离婚的批准权等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2、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如何执行《婚姻法》。中国是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社会、经济情况、生活习惯、宗教信仰以及婚姻制度均有不同。例如,某些少数民族的婚姻问题,往往掺有宗教信仰成分,群众结婚时除向人民政府进行登记外,还需举行宗教仪式等。《婚姻法》基本上是按汉族地区情况制定的,因而不能原封不动地向少数民族地区硬性搬用。对这一问题,刘少奇主张谨慎处理,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1950年6月13日,他在起草《中央关于处理少数民族问题的指示》时指出:“关于各地少数民族内部的社会改革,特别是有关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及土地制度、租息制度、婚姻制度的改革等,必须从缓提出,不得各中央局和中央的批准,各地党委不得在少数民族的人民中提出这些改革和发布有关这些改革的决议和口号,并不得在报纸上进行有关这些改革的宣传煽动。”[《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2册,第219—220页。]1953年8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格平向中央报告召开回民文化协进会成立会的有关情况,提到:在回民内部贯彻婚姻自由的政策,在一般地区对男女双方坚持要求结婚者,要通过与回民代表人物的协商,取得同意,并说服汉民男方尊重回民的风俗习惯,举行回民结婚仪式。刘少奇认为:这个报告是正确的,希望各有关党委认真研究并依据具体情况,逐步解决回回民族人民中存在的各项问题。[ 参见《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51—2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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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实习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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