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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邓小平民主法治思想永放光芒

2014年08月22日14:55   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邓小平民主法治思想永放光芒

邓小平法治思想是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精髓。深入学习邓小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邓小平法治思想,并把它创造性地运用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之中,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邓小平理论博大精深,其中饱含着丰富法治思想。邓小平法治思想是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精髓。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新时期,深入学习邓小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邓小平法治思想,并把它创造性地运用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之中,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邓小平法治思想的鲜明特征

邓小平法治思想具有十分鲜明的特征,他总是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来思考法治问题,把法治建设放在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总体框架之中论述。这主要体现在:

第一,邓小平始终从社会主义本质、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度来论述民主和法制问题,强调没有民主,没有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我们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

第二,邓小平始终从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防止出现大的失误和根本性错误的高度论述民主和法制问题,强调搞法制才靠得住。

第三,邓小平始终从保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高度论述民主和法制问题,反复强调党和政府要学会运用法律办事。“这是现在和今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学会处理的新课题”。他经常告诫全党和全国人民:中国要发展起来,要实现四个现代化,没有良好的法制环境,严明的纪律和法律,政局不稳,就什么事情也搞不成。

邓小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

邓小平法治思想十分丰富,极其深刻,其核心在于:

(一)法治立国论

从80年代初到1992年南方巡视,邓小平不下十余次强调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要靠法治。1980年,邓小平在回答意大利记者法拉奇的问题“如何避免类似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错误”时说:“这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1980年,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篇著名讲话中,邓小平极其深刻地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从1988年9月到1989年9月一年之内,邓小平四次透彻地分析了人治的危险性。1992年,邓小平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以后仍然强调:“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邓小平揭示的人治必然导致难以为继、人亡政息的规律,深刻地教育了党和人民,坚定了党和人民的法治信念。

(二)依法治国论

邓小平提出和论证了“不搞政治运动,要遵循法制原则”。无论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还是解决敌我矛盾,都要遵循法制。“人民需要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对大规模的运动厌烦了。”邓小平强调指出:“我们现在搞两个文明建设,一是物质文明,一是精神文明。实行开放政策必然会带来一些坏的东西,影响我们的人民。要说有风险,这是最大的风险。我们用法律和教育这两个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中国不能乱哄哄的,只有在安定团结的局面下搞建设才有出路。一切反对、妨碍我们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东西都要排除,一切导致中国混乱甚至动乱的因素都要排除。”“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包括杀人犯、抢劫犯、流氓犯罪团伙分子、教唆犯、在劳动改造中继续传授犯罪技术的惯犯,以及人贩子、老鸨儿等,必须坚持逮捕、判刑,组织劳动改造,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总之,“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邓小平所讲的“建设”,不仅是指经济建设,而且包括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是整个现代化建设。

依法治国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执政党与法和政法机关的关系。邓小平指出:“法律问题由加强法制来解决,由司法机关来处理。”“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

依法治国,必须把政治体制的运行纳入法制轨道。政治体制必须有规则和有秩序地运行,否则会不可避免地出现“瞎折腾”和“瞎指挥”。为确保政治体制有规则、有秩序和高效率地运行,避免“瞎指挥”引起“瞎折腾”,必须坚决实行法治。

(三)民主法制关系论

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是邓小平论述较多的一个问题。从70年代末到90年代初,邓小平反复强调:“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政治体制改革包括民主和法制,我们的民主同法制是相关联的。”根据邓小平思想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指出:“不要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决不是社会主义法制;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可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没有无民主的法制,也没有无法制的民主,民主与法制相互依存、相互保障、相互促进。

在邓小平法治思想体系中,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概括地讲,就是民主法制化、法制民主化。民主法制化意味着:第一,民主要通过法制体现和保障。早在1978年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有鉴于历史的教训,邓小平指出:“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障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第二,民主要纳入法制的轨道,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国家机关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

法制民主化意味着:第一,法律和制度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要体现民主的精神和原则。例如,人民当家作主,公民权利义务一致,废除特权等。只有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制。民主作为法制的政治基础也表现为,民主决定着法制的本质,民主是法制的力量源泉。法治的根本因素主要不在于法律多少,甚至也不在于法律实现的状况,而在于法律是否由人民制定,是否切实体现和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决定着法律的“合法性”,而法律的“合法性”则直接影响或决定着它的效能。只有人民认同为“合法”的东西,人民才会把它转化为内在的行为规则而去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的价值才能充分实现。只有认真对待公民权益的法律,才能赢得人民对它的信赖、尊重、支持和遵守。

第二,法律的运行过程也要具有民主精神,严格遵循民主原则,其中最主要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邓小平指出:“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实行法制的起码要求。但由于受到“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这一原则一直受到无理批判。只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这一原则才重新得到确认。邓小平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看作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他指出:“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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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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