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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法治之路的里程碑——新中国第三次民法起草亲历记

梁慧星

2014年11月06日13:34   来源:人民政协报

原标题:民权法治之路的里程碑

本文作者梁慧星系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合同法》起草小组副组长,《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起草组核心成员。

本文作者梁慧星系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合同法》起草小组副组长,《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起草组核心成员。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编纂民法典”,有评论说:对公民而言,民法典就是一部权利指南,它告诉人们所享有的最广泛的权利内容。

本文作者梁慧星是中国著名法学家,他参与了中国民法通则的立法工作,“编纂民法典”一直是他积极奔走呼吁的课题。

由于眼疾所困,他无法执笔,特别拿出一篇纪念导师王家福的长文,截取其中一个部分授权本报发表,以纪念新中国民法立法工作的起点。

———编者

1979年8月7-8日,在北京市沙滩北街15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召开了挑起中国民法学经济法学论争的、已载入中国法制史册的“民法与经济法学术座谈会”。

座谈会预设三个问题:(一)我国应制定什么样的民法,即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二)如何处理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三)中国应建立什么样的立法体系?

应邀参加座谈会的有在京的政法院系、财贸学院的法学理论工作者和政法机关的实践工作者50多人。与会同志就制定民法的重要性、制定什么样的民法以及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两天的讨论会,从始至终发言踊跃、气氛热烈,并形成相互对立的两派理论观点:“大经济法观点”和“大民法观点”,并在会后演化成民法学与经济法学两个学科之间长达七年之久的学术论争。

所谓大经济法观点,主张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他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国家领导、组织和管理经济的重要工具,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崭新的独立法律部门。而民法则只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

所谓大民法观点,主张凡是横向的经济关系包括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社会主义组织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均由民法调整。经济法仅调整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并认为经济法不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

1979年法学研究所的座谈会之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问题,很快成为中国法学界大规模学术论争的焦点。

后来,肇端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举行的民法与经济法学术座谈会的民法学和经济法学两个学科之间的学术论争,不断延伸到现实领域,并最终体现在民法和经济法的立法活动中。

关于制定民法典的研究报告

在座谈会结束之后不久,时任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陶希晋同志写给中共中央一封信,向中央建议不要制定民法典。

中共中央将这封信转到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胡乔木同志将信件交给法学研究所,所领导再交给民法经济法研究室。研究室主任王家福先生组织研究室全体同志对这封信提出的建议及其理由,进行了研究、讨论,一致认定这封信的建议是错误的,中国绝对不能没有自己的民法典。在经过慎重考虑和认真研究之后,决定向中央写一个研究报告,提出相反的建议,此即《关于制定民法典的研究报告》。

研究报告经胡乔木院长上报中共中央,中央领导同志作了批示。按照批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立即启动民法典起草工作。

1979年11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了由副主任委员杨秀峰同志任组长、陶希晋同志任副组长的民法起草中心小组(通称“民法起草小组”),从全国调集了一批民法学者和实践部门的民法专家,开始了新中国第三次民法起草(第一次是从1954年到1956年,第二次是从1962年到1964年,第三次是从1979年到1982年。———编者注)。

“同时并进”的立法方针

1979年11月成立民法起草小组,1980年8月15日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即第一稿)。

1981年4月10日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征求意见二稿)》。

1981年5月下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在北京召开民法座谈会,讨论民法草案二稿。邀请法学专家、司法实务工作者和国务院各部门负责同志20多人出席座谈会。

5月27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真同志到会并讲话。彭真同志说:“民法起草工作时间不长,成绩很大,已经搞出第二稿,有了这个讨论的基础,就可以广泛地征求、交换意见。问题的提出就是问题的开始解决。”

在这段开场白之后,彭真同志讲了三个问题。一是“立法必须从中国现实的实际和历史的实际出发”;二是“要认真考虑各种不同意见”;三是“制定民法可以同制定单行法同时并进”。

关于第三个问题,实际是提出“制定民法与制定单行法同时并进”的立法方针。彭真同志指出:“民法不是短时间可以制定的。这不是我们不努力,而是问题本身就十分复杂,加上体制正在改革,还没有完全解决,实际上有困难。因此,一方面要搞民法,另一方面要搞单行法,民法和单行法可以同时进行。单行法各部门都可以搞,还可以先搞条例、规章、制度或者其他行政法规。也可以把民法草案中比较成熟的部分,作为单行法规先提出审议、公布。单行法比较容易搞些,比较灵活,错了也比较好改。民法就要比较慎重,制定不久就得改,那就不大好。先搞单行法,成熟了,再吸收到民法中来。刑法搞了三十多稿,民法虽然不一定搞那么多稿,但是要准备多搞几稿。要积极搞,又不要急躁,不要草率。”

彭真同志的讲话,当时没有公开发表,只是在内部作了传达。王家福先生和研究室的同志们从彭真同志的讲话已经估计到中国民法典不可能很快出台,民法典起草工作可能变成持久战。

但他们没有预料到在1981年末颁布经济合同法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解散民法起草小组,并宣布民法起草暂停。

经济合同法的施行

回过头来介绍经济合同法的制定。

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前没有合同法,从1979年开始在一些地方进行合同制度的试点。主管部门陆续发布了一些规范合同关系和合同纠纷仲裁的规章。

1980年8月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彭真副委员长在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今后随着经济的调整和体制改革工作的进展,需要进一步加强经济立法工作,特别是工厂法、合同法等,必须抓紧拟定。”

198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在已有的民法起草小组之外,另行成立经济合同法起草小组,正式启动经济合同法起草工作。形成民法起草和作为单行法的经济合同法起草“同时并进”的局面。

1981年初经济合同法起草小组起草了《经济合同法大纲》,接着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试拟稿)》。

1981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征求对经济合同法(试拟稿)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40个部、委、局提出详细的书面意见。此外还征求了一些法学家、经济学家的意见。1981年9月29日,起草小组在试拟稿基础上修改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

1981年11月20日-26日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了草案,决定将草案提交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表决。1981年11月30日至12月13日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了草案,并于12月13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同日公布,自1982年7月1日起施行。从形成正式草案,到全国人大大会通过,仅用了两个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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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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