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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决策建立博士后制度

蒋永清 吴振兴

2014年12月30日09:50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四、意义深远:博士后制度正式建立

1984年9月30日,李政道来华参加国庆35周年庆祝活动。在科委主任宋健的赞同下,他主持了数次由中科院和教育部有关领导参加的讨论会,于10月10日初步确定了中国科学院理论物理所建立博士后流动站的“方案”和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试行“条例”(均为草案),明确了设站的指导思想,建立了组织协调机构,而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从进站条件、工资待遇到离站后的去向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博士后条例》规定:凡年未满四十岁、近年从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人才,经两位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的推荐,由所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均可与本所签订“博士后”工作合同。条例规定不得招聘本所攻读博士学位的当年毕业生。从事“博士后”研究的科研人员,每期应聘两年,期满后不得继续留本所工作,可应聘到其他培养“博士后”的单位,或由研究所负责向外单位推荐、介绍工作。条例还规定,“博士后”人员在学术和生活上享受助理研究员待遇。应聘期满后,成绩优异者可授予副研究员或研究员职称。

10月下旬,3位不久前从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的青年,应聘来到中国科学院理论物理所,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继学位制之后,我国开始正式试点“博士后”培养制度。

如何更好地使用国家拨款,李政道进行了创新探索。为了加强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研究中的基础性工作,发现优秀的年轻学者,李政道吸取了国外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建议把国家财政拨款中的一半用来进行投资,以每年的利息作为当年博士后科学基金的数额。根据具体调研结果,李政道建议把拨款的一半转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先作为信托存款,二年后转为信托投资。李政道的建议得到邓小平及有关中央领导同志的赞同。

此后,政府各有关部门加紧在全国普遍试行博士后制度的筹备工作,举行了一个又一个专家座谈会、留学回国人员座谈会、有关部门座谈会、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座谈会,最后终于形成了一份我国实行博士后制度的初步意见。这个初步意见得到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助。1985年5月,国家科委、教育部和中国科学院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试办博士后流动站的报告》。

1985年7月5日,国务院正式批准这个报告,决定在我国试行博士后研究制度,并拨出专款用于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7月17日,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成立。管委会决定,在73所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设立102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两年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250人。

邓小平决策建立的博士后制度适应国家促进高层次人才流动、学术交流,促进交叉学科发展,促进科研活动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高层次人才的使用和培养开辟了一条“绿色通道”,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原载《湘潮》杂志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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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湘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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