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党史研究室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着眼于党的建设和国家发展全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的巡视制度,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重大成效。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巡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习总书记的指示精神为新时期的巡视工作指明了方向。
作为行政监察的重要形式,传统的巡视制度在我国古已有之。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注意吸收传统政治文化中的有益经验,逐步建立起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巡视制度。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建立专门巡视机构,不断完善巡视制度的基础上,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查监督,巡视工作成为党内监督的重要实现形式。
一、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巡视工作概况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巡视工作随着党的队伍扩大和指导革命斗争的实践需要而产生和发展,逐步建立起与党的工作相适应的巡视条例、制度和工作方式方法
早在建党初期,中国共产党就对建立党内巡视制度进行过探索。1922年7月,为加强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次明确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得随时派员到各处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此项会议应以中央特派员为主席。”这是党的文件中最早规定设立中央分派各地指导工作的特派员,开始创立特派、巡视的工作方式。 1925年中央扩大会议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决定“增加中央特派巡行的指导员,使事实上能对于区及地方实行指导全部工作”。这是中央重视巡视工作的开端和标志。
1927年在武汉召开的党的五大,首次选举产生了以王荷波为主席的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专门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党的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但由于当时复杂的历史条件及王荷波牺牲,中央监察委员会没有真正开展工作。1927年8月召开的八七会议,决定在建立北方局、南方局和长江局等中央派出机关的同时,派出巡视员到各级党组织指导工作,帮助各地恢复和整顿党组织。当年11月,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决定,“应当开始建立各级党部的巡视指导制度”,并向各级党部派出巡视员。
为使巡视工作能有效执行,1928年10月中央专门制定了巡视条例,以中央通告形式下发,对各级党部的巡视员人数、人选的决定,巡视员的条件、职责,巡视的时间、任务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第一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把党的巡视工作制度化,为中共巡视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标志着党的巡视制度正式确立。1931年召开的六届四中全会,指出过去的工作指导“偏重形式上的文件如通告、指示信”等,要改用“活的领导”,建立完全的巡视制度。全会通过的《中央巡视条例》进一步推动了党内巡视工作规范化。
全民族抗战爆发后,面对新的革命形势,党加强了自身各方面的建设,多次酝酿恢复建立党内纪律监察制度。在1938年召开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首次提出:“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根据他的建议,制定并通过了《关于各级党部的工作规则和纪律的决定》,明确提出:“上级党委得向下级党委派遣巡视员,传达上级党委的意见,考察下面的情形报告上级党委。” 1939年5月中央提出“党与政府民众团体的指导机关力求短小精干,在游击队的掩护下领导与巡视下层工作”。为贯彻好党的土地政策,1942年1月中央在《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中指出,“各根据地内党和政府的工作人员必须对自己的工作严格检查,派员下乡、分途巡视各地实行的程度,周密地调查研究,全面总结各地经验,发扬正确实行的例子”。
1945年党的七大召开。七大党章虽然重新恢复了“党的监察机关”一章,但由于当时正处于抗战后期,不久全面内战爆发,军事斗争和政治斗争的任务摆在更为重要的位置,七大没有选举产生党的监察机关,执行党纪的工作由各级党委直接负责,日常的具体工作则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
(二)新中国成立后,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在党委的直接领导下行使纪律检查监察权力,成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同时又因繁重的恢复和建设任务,纪检工作转弱,巡视制度也暂时中断
1949年11月9日,党中央根据所处的地位和任务的变化,针对党风党纪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建立了各级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的体制,初步奠定了中国共产党执政后纪律检查体制和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格局。
1950年6月,邓小平指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政府监察委员会要建立和加强起来,这是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监督党员遵纪守法的重要武器。”
1955年3月31日,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通过了《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的监察委员会,代替中央的和地方各级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党的组织有关违犯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借以加强党的纪律,加强反对党员中各种违法乱纪现象的斗争。监察委员会的权限比新中国成立初期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权限要大,为后来纪检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奠定了基础。
1956年9月召开的党的八大,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八大党章对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被撤销,九大和十大党章都取消了关于党的监察机关和党的纪律的条款,党的纪检工作遭到全面破坏。
1977年8月,党的十一大通过的党章,恢复设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县和县以上、军队团和团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规定。由于当时全党的工作还处于徘徊中前进的局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也难以实现全面的拨乱反正。
(三)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恢复建立和完善党内巡视制度。1996年,中央纪委制定下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建立巡视制度的试行办法》,并据此派出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以陈云为第一书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专门列了“党的纪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两章,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建立纪检机关的完整体系及其职权、任务等作出明确规定。其篇幅之长,规定之具体,是历届党章不曾有过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出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内监督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恢复建立和完善党内巡视制度变得极为迫切。
1990年3月,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的决定》中提出,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根据需要向各级、各部门派出巡视小组,授以必要的权力,对有关问题进行监督检查,直接向中央和省、区、市党委报告情况。党的十四大之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部合署办公。
1996年1月,经中央批准,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作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选派部级干部到地方和部门巡视”的部署,制定并下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建立巡视制度的试行办法》,开始向地方和部门派出巡视组。
(四)党的十六大作出了“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的重大决策。2003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正式组建巡视工作专门机构,巡视工作开始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轨道。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把巡视制度正式写进党章。2009年7月《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正式颁布实施
2001年9月,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逐步建立巡视制度,把下一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廉政勤政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作出了“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的重大决策。2003年12月,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把巡视制度确定为党内监督的十项制度之一,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中央批准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联合成立巡视工作办公室。《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在“监督制度”一章中,专门列出“巡视”一节,指出“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正式把巡视制度确立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了规范巡视工作,2004年2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制定了《关于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其后,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也陆续设立了121个巡视机构,组建了专职巡视队伍,巡视工作全面推开。
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和2005年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对进一步完善巡视制度、加强巡视工作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2007年党的十七大通过《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修改后的党章第十三条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这是第一次把巡视制度正式写进党章,将巡视制度以党内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2009年7月《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正式颁布实施。其第二条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门巡视机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监督。”同年11月中央决定成立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年12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组”更名为“中央巡视组”,主要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同级政府、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巡视对象主要是省部级领导干部。
2010年围绕《条例》,又先后出台了《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中央巡视组工作规则(试行)》和《关于被巡视地区、单位配合中央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4个法规文件,进一步对巡视工作予以规范,从此巡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2010年6月,全军巡视试点工作部署暨巡视干部培训会议召开,意味着党内巡视制度扩大至军队。
(五)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把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作为主要任务,2013年颁布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巡视工作的意见》和《中央巡视工作2013—2017年规划》。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2015年8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正式印发实施,提出“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的总目标
党的十八大报告重申:“健全纪检监察体制,完善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更好发挥巡视制度监督作用。”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关键所在,为此,党中央加强和改进了巡视工作,提出巡视工作总的方针,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个中心开展巡视监督;明确巡视工作主要任务,发现问题、用好成果、形成震慑,要求巡视组要当好中央的“千里眼”,找出“老虎”和“苍蝇”,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强调突出重点、聚焦“四个着力”,着力发现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政治纪律、选人用人等四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求与时俱进推动巡视工作创新发展,进一步扩大巡视范围,加快巡视频率,创新组织制度和方式方法,不固定时间、地点、人员,机动灵活开展专项巡视,突出巡视工作的针对性、灵活性、有效性。
2013年5月17日,中央巡视工作动员暨培训会议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岐山出席会议并讲话,明确了巡视工作的重点。同年6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巡视工作的意见》和《中央巡视工作2013—2017年规划》颁布。8月27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提出“要改革党的纪检体制,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当年11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
伴随着中共十八大之后的反腐高潮,巡视工作持续发力,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2014年8月3日发布消息称,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中央要求,围绕“四个着力”,规范巡视工作方式和巡视步骤,加大巡视力度。11月下旬,王岐山出席中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中央连发重拳,13个巡视组再启征程,开展新一轮专项巡视。
随着巡视实践深入开展,巡视反腐取得明显成效,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2015年8月,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新的《条例》,一方面将巡视工作探索发展中的有效经验和做法通过制度形式固定了下来;另一方面也解决了制约巡视工作向纵深发展的一些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既是巡视工作的实践升华,更是从严治党的制度利器。至此,巡视工作真正做到有章可循,巡视利剑依然长悬问题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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