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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8】

李颖

2017年09月29日15:53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三大修改通过的党章首次规定新党员有候补期及党员可以“自请出党”

党的三大在党的组织建设方面有着突出的贡献。

首先,三大制定实施国共合作政策,为党的组织建设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三大之前,党处于秘密状态,组织发展一直比较缓慢。党的一大后,党发动和领导了中国第一次工人运动高潮。这些罢工规模大,参加者基本上是现代产业工人,是中国无产阶级中最有组织纪律性、最有团结性、觉悟最高的一部分,其中又涌现出一大批符合入党条件的积极分子。由于未能将这一部分积极分子吸收到党内来,不但影响了党组织的发展,也影响了党的工作的开展。

陈独秀在三大的报告中表示:“就地区来说,上海的同志为党做的工作太少。北京的同志由于不了解建党工作,造成了很多困难。湖北的同志没能及时防止冲突,因而工人的力量未能增加。只有湖南的同志可以说工作得很好。 ”[20]从这里可以看出,各地在党的组织工作上,大都存在着缺乏经验和重视不够的弱点。

三大提出要把党建成一个群众性政党的任务。大会遵照共产国际的指示,决定与国民党实行党内合作,同时强调:“我们加入国民党,但仍旧保存我们的组织,并须努力从各工人团体中,从国民党左派中,吸收真有阶级觉悟的革命分子,渐渐扩大我们的组织,谨严我们的纪律,以立强大的群众共产党之基础。”这是党在组织建设方面的一个重大决策。

国共合作为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但由于党起初集中全部精力帮助国民党发展组织,忽视了党的自身建设,使党的发展出现停顿徘徊的状况,一些地方甚至出现党员数量下降的趋势。为此,中共中央在 1924年 5月召开的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议上纠正了工作中的偏向,强调发展产业工人入党的重要性,指出:“这些工人都是我们党的基础,只有联结这些工人,我们的党才能发达而成一政治上的势力。”此后,党组织获得较快的发展。到党的四大前,党员发展至近千人,比三大时增加了一倍多。

其次,三大制定《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用法规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党中央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二大以后,虽然党员人数、中央领导机关人数都相应有所增加,然而,从党的整体看,还远远不能承担起面临的艰巨任务和历史使命。中央的领导工作制度,实际上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主要问题是“中央委员会的人数太少”。党的二大只选举了 5名中央执行委员,他们又难以经常在一起开会商量工作。正如陈独秀在三大报告中所说:“实际上中央委员会里并没有组织,5个中央委员经常不能呆在一起,这就使工作受到了损失”;中央委员会内部出现了严重不团结的情况,即李汉俊和李达由于种种原因离开了党组织,还有张国焘个人领袖欲和表现欲很强烈,在党内喜欢搞小宗派小集团。

党的三大针对中央委员会组织不完善、机构不健全、缺乏工作程序等情况,制定和通过了《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对中央领导机构体制、工作程序等方面作出详尽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由本党常年大会选出。其一切行动对大会负责,在两大会之间为本党最高指导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以 9人组织之。 ”“大会后之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即应分配工作,并选举 5人组织中央局。 ”“中央局以中央执行委员会名义行使职权,由执行委员会选出委员长秘书及会计 3人……”

中央委员会的组织规定一般应属于党章的内容。但在党的三大修改党章时,并未将其列入党章的条款,而是单独制定了一个《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这个组织法反映了早期党的中央领导机构的组织构成和一般工作程序,并集中体现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直接关系着全党的命运,在党的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

最后,三大第一次修订党的章程,进一步完善了党的各项制度。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依据党的自身状况的发展和形势发展的需要,对二大党章进行了若干修改。与二大党章相比,三大党章的章节体例完全保留不变,仍然是党员、组织、会议、纪律、经费和附则六章,但从条文的数量上看,由原来的 6章 29条改为 6章 30条,增加了一条;从内容上看,在基本保持二大党章内容的基础上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如:(1)新党员入党由原来的“须有党员一人介绍”改为“须有正式入党半年以上之党员二人之介绍”。(2)首次规定了新党员有候补期的制度,并根据候补党员不同的社会职业,规定了不同的候补期,劳动者的候补期为 3个月,非劳动者的候补期为 6个月,但这个规定在执行的时候可以有一定的弹性,“地方委员会得酌量情形伸缩之”。候补党员在履行义务方面与正式党员相同,但在行使权利方面,只能参加小组会议,只有发言权和选举权,没有被选举权。(3)首次规定党员可以“自请出党”即自愿退党。这是三大党章唯一新增加的一个条文。对党员“自请出党”还作了相应的规定:“须经过区之决定,收回其党证及其他重要文件,并须由介绍人担保其严守本党一切秘密,如违时,由区执行委员会采用适当手段对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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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曹淼、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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