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5日09:08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十一大:恢復了八大關於把中國建設成四個現代化的社會主義強國的提法
1977年8月18日中共第十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 》是十年內亂結束以后的第一部黨章。它恢復了八大關於把中國建設成四個現代化的社會主義強國的提法。在內容上與九大、十大黨章比較作了較多的修改。譬如:在總綱及有關條款中增寫了關於民主集中制的內容﹔在黨的中央委員會,地方縣和縣以上、軍隊團和團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都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出黨要認真執行“任人唯賢”的干部政策等等。但是,由於十一大仍然肯定十大的政治路線和組織路線是正確的,十一大黨章沒能清除“左”傾錯誤的影響,這些錯誤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才得到徹底的糾正。 【詳細查看:十一大資料數據庫】
十二大:吸取了歷屆黨章正反兩方面的經驗 徹底清除了“左”的錯誤
1982年9月6日中共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章程 》。這部黨章吸取了歷屆黨章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是在七大、八大黨章的基礎上發展、提高而寫成的,也是吸取了九大、十大黨章的教訓並徹底清除了十一大黨章中存在的“左”的錯誤而寫成的。十二大黨章的重要特點是:第一,有一個比八大黨章更為充實完整的總綱,總綱對黨的性質和黨的指導思想,對科學社會主義的理論和實踐,對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對中國現階段社會主義的主要矛盾和黨的總任務,對加強黨的建設基本要求,對黨在國家生活中如何正確發揮作用都作了規定。對毛澤東思想,新黨章在十一屆二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的基礎上,作了比七大更科學的表述。第二,新黨章對全體黨員、黨的干部提出比過去歷次黨章更加嚴格的要求。第三,對黨的民主集中制作了比較充分、比較具體的規定。而且吸取了歷史教訓,明確規定“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凡屬重大問題都要由黨的委員會民主討論,作出決定”。“不允許任何領導人實行個人專斷和把個人凌駕於組織之上”。第四,新黨章對黨的中央和地方組織體制作了重要的改變和新的規定,規定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在選舉中央委員會時,還要選舉中央顧問委員會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還規定黨中央隻設總書記,不再設主席和副主席,“總書記必須從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中產生。”第五,對加強和改善執政黨的領導也作了一系列具體的規定。另外,十二大新黨章首次將入黨誓詞載入黨章。【詳細查看: 中國共產黨章程、[社論] 歷史性的轉變 歷史性的會議、鄧小平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開幕詞、更多十二大數據】
十三大:對十二大黨章的部分條文作了修正
1987年11月1日中共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關於〈中國共產黨黨章部分條文修正案〉的決議》,對十二大通過的黨章部分條文的內容作了修正。修改部分涉及到十二大黨章的十個條款,即第十一、十六、十九、二十一、二十二、三十、三十三、四十三、四十六、四十八條。【點擊查看: 中國共產黨章程部分條文修正案、更多十三大數據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