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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不同歷史時期的土地法規

2012年11月17日08:59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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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第一、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1921年—1937年)土地法律法規

  1927年,黨的“五大”通過了《土地問題決議案》。1928年至1931年,中華蘇維埃政府先后完善和頒布了《井岡山土地法》、《興國土地法》、《中華蘇維埃土地法》,並不斷制定、頒布和實施與土地法相配套的土地法律法規,其中包括土地調查確權登記發証的法律法規。

  1927年11月,中國共產黨在海陸豐縣建立了中國第一個蘇維埃政府。同時,建立了土地機構,縣設土地革命委員會,區建立土地科,分田給農民耕種,給農民、士兵發土地使用証。海陸豐工農兵代表大會還通過了議案——《沒收土地案》。這實際上是土地革命戰爭時期的第一部土地法,第一次提出由蘇維埃政府發田地使用証給一切分得土地的農民,並明確了“有土地使用証,才能享受土地使用權”,強調焚毀封建社會一切契約債務關系。在不到兩個月的時間裡,僅海豐一縣就焚燒土地契約47萬多張,焚燒租簿5萬多本。

  1928年5月5日,中共中央發布關於沒收土地和建立蘇維埃的第37號通告,明確一切土地於實行共有后,重新分給農民耕種,以縣蘇維埃政府名義發給土地証,舊時田契、佃約一概廢除。同年,瓊崖特委制定辦法,提出所有自耕農原耕之田地,須向農會領取耕田証。

  1929年7月27日,中共閩西第一次代表大會通過土地問題決議案,明確已分配土地的地方要登記,由縣政府發耕田証﹔強調所有地主階級的田契佃批等限期交當地政府焚燒。

  1930年,中國革命軍事委員會頒布了蘇維埃土地法,規定“田地分配后,由縣蘇維埃或區蘇維埃發給耕田証”。之后,全國各地蘇區相繼發布條例、決議,實施土地登記發証任務(圖一)。同年,鄂豫邊區革命委員會制定《鄂豫邊區革命委員會土地政綱實施細則》,明確焚燒豪紳地主一切契約,發給分得土地者土地使用証。同年,龍岩縣第二次工農兵代表大會通過田地問題決議案,其中包括領耕田人應向鄉政府登記,由鄉蘇維埃報請區政府轉請縣政府頒發耕田証﹔農民墾殖的荒地,免納土地稅五年,但須向政府請領土地証﹔果園地應歸政府分配發給耕田証。同年,永定縣第二次工農兵代表大會通過土地問題決議案,十三條決議中有三條說土地登記發証,明確田地已分配的地方要登記,由縣政府發給耕田証。同年,閩西第一次工農兵代表大會通過土地法案,明確農民領耕田証,應報告鄉政府登記轉請縣政府發耕田証,耕田証失落或破損者,應請求補發,無耕田証發生爭執時,政府不予保護。同年,興國革命委員會印發的興國蘇維埃土地法也包括田地分配后,由縣蘇維埃或區蘇維埃發給耕田証。同年5月1日,右江蘇維埃政府頒布土地法暫行條例,明確農民所耕種土地,必須領蘇維埃頒發之土地使用証。同年5月,全國蘇維埃區域代表大會通過、又於9月修訂的土地暫行法明確,已有的地契完全作廢,土地歸蘇維埃政府分配之后另行發給土地使用証。同年,峽江縣土地暫行條例中也規定,分田后由蘇維埃政府發給土地証。

  在土地確權登記發証的進程中,起到重大推動作用和具有深遠政治意義的是1931年11月舉行的第一次蘇維埃全國代表大會。會上,通過《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的同時,又通過了土地部提交的《土地登記法》。並且,中央土地人民委員會土地部在瑞金成立,下設四個局,還專門設立了土地調查登記局。

  1933年6月1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政府土地人民委員會土地部發布《關於實行土地登記的布告》,強調要實行土地登記。蘇維埃發給土地証與農民,用這個土地証去確定農民的土地所有權,他人不得侵佔。全體農民群眾應該明白:為了確定自己的土地所有權,為了發展國民經濟,為了肅清瞞田現象,都要自動地把自己分得的土地,照著確實數目報告出來。這是中國共產黨在歷史上第一次從法律上、組織上、宣傳上和行動上提出和施行土地確權登記發証。

  1934年7月,黔東特區第一次蘇維埃代表會議通過沒收土地和分配土地條例,規定土地分配完結后,應按界址分插標記,並由區蘇維埃發給土地登記証。同年12月30日,川陝省平分土地須知中重申,土地分完之后,立馬公布分田單,張貼於熱鬧的場口,並馬上根據蘇維埃決定,發分田証﹔分田之時,還要立即宣布過去的一切契約完全無效,號召群眾去燒毀。

(責編:程宏毅、孫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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