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新聞>>黨史頻道

《黨章學習讀本》第四章 黨的中央組織和地方組織

2012年12月19日10:01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字號 】 打印 社區 手機點評 糾錯  E-mail推薦: 分享到QQ空間  分享


三、進一步理順黨的中央組織和地方組織的內部關系

黨的中央組織和黨的地方組織的內部關系問題,實際上是這些組織內部的領導體制問題。在處理黨的中央組織和黨的地方組織的內部關系上,我們黨曾有過深刻的教訓。一強調要維護中央的權威,就把中央權威等同於中央集權,就想到要回到過去那種高度集權的舊體制上去,就要剝奪地方的合法權益,扼殺地方創造性地開展工作的積極性。一強調要充分發揮地方的積極性,就想到要搞地方分權化,不要中央的集中,地方想怎麼干就怎麼干,任意搞地方本位主義、分散主義、保護主義,似乎這樣才算充分發揮了地方的積極性。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經過全黨的努力,黨的中央組織和黨的地方組織的內部關系不僅在黨章中重新作了明確的科學規定,而且在實踐中逐步走上了黨章規范的軌道。但職權錯位、職責不清、權力過分集中於少數人甚至一個人的現象,黨的代表大會、全委會的作用發揮得不夠,對常委會缺乏約束力和監督力,而常委會的權力又很大等問題,在實際生活中還部分地存在著。因此,黨的中央組織和黨的地方組織的內部關系還需要進一步理順。

(一)進一步對中央和地方的職責權限進行科學劃分

中央將主要精力用於抓大事:黨的理論的創新和路線、方針、政策的制定,必須由中央來決定和發布﹔涉及國家主權、外交、國防等重大問題,由中央決定﹔涉及統一的宏觀經濟管理問題,隻有中央(含中央政府)有權通過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其他經濟政策調控整個國民經濟的活動﹔維護國內市場體系的統一和全國稅制的統一﹔涉及全社會保障和收入分配問題,隻有中央才有權充當全社會利益和財富分配的調節者。中央要賦予地方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應有的權力:本地經濟社會發展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和改革方案的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制定﹔省管干部的任免﹔本地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民主法制建設以及宣傳思想工作等方面重大問題的處理和決定﹔等等。這些事項,地方按照中央總的精神自行決定,中央及各部門不要過分干預。

(二)中央組織要經常聽取地方組織和黨員群眾的意見,進一步提高中央集中決策的科學水平

在中國這樣一個大國,如果沒有集中決策,將一事無成。中央權威是黨和國家意志的集中表現,但是在某種程度上要通過中央集中決策的水平具體體現出來。如果中央集中決策的水平不高、科學性不夠甚至是不正確的決策,那麼無疑會使中央的權威受到影響,在實踐中很難設想會得到各地方的認真而心悅誠服的貫徹執行。因此,面對層出不窮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中央應加強調查研究,堅持走好群眾路線,認真傾聽各地方、各部門和廣大基層黨員干部和群眾的意見,認真傾聽學有專長、具有真知灼見的專家和學者們的意見,充分發揮各種智囊機構的作用,逐步做到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進一步提高在全國范圍內和高層次上集中決策的科學水平。

(三)地方組織必須堅決執行中央的決定,切實履行自身的職責

中央組織與地方組織是上下級關系,因此一旦中央作出決策,各地方的黨組織必須無條件服從和執行。地方組織不准鬧獨立性,也不應該機械地盲目地執行,而應該從實際出發創造性地執行。如果認為中央組織的決定不符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可以請求改變﹔如果中央組織堅持原決定,地方組織必須執行,並不得公開發表不同意見,但有權向上級組織匯報。

地方組織既要在重大問題上及時向黨的中央組織請示匯報,同時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范圍內的問題。地方組織不能擅自決定本應中央組織決定的問題,也不能事事依賴中央。黨的各級組織都應該提高領導水平和決策能力,特別是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

 

(責編:原娟、王新玲)


相關專題
· 圖書連載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焦點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