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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史為鑒  繼往開來

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共瓊崖地方組織的反腐倡廉工作


覃偲 陳立超
2013年05月08日15:41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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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戰爭時期:注重廉政制度建設

進入解放戰爭時期,為了有效地扼制腐敗現象的產生,保証黨政軍人員的廉潔作風,1947年,瓊崖臨時民主政府對生活制度進行明確的規定,並頒布執行。在伙食制度方面,規定:“一、主力部隊每人每日發給糙米24兩,地方團隊及區黨委地委交通站的人員,發給22兩﹔后方機關工作人員,發給20兩(以上規定米數量如不敷概不補給,如有剩余則執行歸入公積金項下保管)。(編者注:此處“兩”的計量單位均為舊制,1斤等於16兩,1兩為31.25克。)二、各級部隊及機關工作人員,一律每月發食肉1斤,食油1斤,食鹽1斤,菜費折糙米7斤,柴費折糙米4斤(盡可能由各同志自行採砍,以不支出柴費為原則)。三、傷病人員,照后方工作人員待遇發伙食。在危險期間,由醫生及院長証明,發給必需食品,脫離危險期后,經醫生鑒定,醫院院長批准,按傷病情勢編成三級,甲級每天加肉2兩,加雞蛋2隻……”。零用費制度方面規定:“全體部隊各級工作人員,每月一律發給零用費糙米5斤,女同志另加衛生費糙米1斤。”在服裝用具、婚姻生產、保衛員勤務員配置等方面都有明確規定。瓊崖臨時民主政府關於黨政軍工作人員生活制度規定的貫徹執行,表明解放戰爭時期中共瓊崖地方黨組織的黨風和廉政建設跨上了一個新的高度,已初步形成制度。

為了保証根據地經濟建設正常發展,保証黨的優良作風不受侵害,維護人民政權廉潔清明的形象,1948年4月瓊崖臨時民主政府公布《瓊崖解放區懲治貪污條例》,將打擊貪污犯罪作為根據地廉政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並對打擊對象和內容作了相當明確的規定。條例將根據地革命隊伍中的任何人都圈定在其制約之下,規定:“瓊崖解放區各級政府、各機關團體、部隊的工作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均依本條例判斷,受政府領導或指導辦理之社會公益事業人員犯本條例罪者,亦通用之。”條例精確而又嚴厲地確定了量刑治罪的標准:“貪污數目在光銀100元市價以上者,處死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貪污數目在光銀80元市價以上100元未滿者,處10年以下7年以上有期徒刑……”從量刑規定可以看出,當時打擊貪污犯罪行為的作法十分嚴厲。

在解放戰爭的全過程中,中共瓊崖地方黨組織始終將加強黨風建設,防止腐敗現象滋生蔓延,懲治貪污犯罪作為工作的基本方針之一,反復強調“發展生產、厲行節約。嚴格建立財物管理制度,一切沒收歸公,一切數目公開,根絕貪污,根絕浪費,實行經濟民主,實行群眾路線。分配自己伙食單位所享受的物資,組織各伙食單位的經濟委員會,監督與審核伙食單位的財物收支與分配,保証財物的絕大部分放在改善戰士生活,確保官兵生活一致,根絕沒有規定的特殊生活。”

《瓊崖解放區懲治貪污條例》頒布后,得到了嚴格執行。如牙白鄉常備隊隊長符發利、副隊長符扣清,以政府名義征收農民的糧食私分,后因分贓不均,發生爭吵,符發利將符扣清打死,造成很壞影響。白沙縣政府迅速將符發利逮捕,后將其處決。1949年11月下旬,昌江縣縣長吉中柱因販賣春季攻勢期間儲存的變質糧食被撤銷職務。正因為採取這些得力措施才使得革命根據地的經濟生活在極為艱苦的情況下保持了正常運作,維護和增強了黨組織和政權機構的戰斗力。

(作者單位:中共海南省委黨史研究室)

原載:今日海南

(責編:王新玲、孫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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