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澤東也關注到了運動中出現的偏差,他一面強調進度和指標,一面又在不斷地調整政策。1952年2月9日,他在致高崗並告各同志的電報裡指出:個別單位“已出現用逼供信的方法打虎,結果打出的不是真虎而是假虎,冤枉了好人(已糾正)。各地如出現此種情況請予迅速糾正”。2月20日,他又指示:“目前第一要注意打盡老虎,不要鬆勁﹔第二要注意調查研究,算大賬,算細賬,清查老虎真假,嚴禁逼供信。”
他在轉發中直黨委“打虎”報告的批語中,還再次重申:要材料,要証據,嚴禁逼供信。當時,鑒於中小貪污分子佔全體貪污分子的95%以上,而他們貪污的金額在舊幣1000萬元以下,考慮到擴大教育面,中央研究決定對這些人,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有的甚至可以不予行政處分。在對小貪污分子的行政處分上,毛澤東也主張更寬大一些,在已規定的撤職、降級、調職、記過的處分外,他還特意加一項最輕的處分———警告,因為,這樣可以“使大多數小貪污分子減輕對抗情緒,利於團結改造”。
根據毛澤東的指示,3月11日,政務院正式頒發中央人民政府節約檢查委員會《關於處理貪污浪費及克服官僚主義錯誤的若干規定》。這個規定本著“嚴肅與寬大相結合,改造與懲治相結合”的方針,明確提出要區別對待不同類型的貪污分子:
凡貪污未滿100萬元者,隻要徹底坦白、真誠悔過,保証永不再犯,不作貪污分子對待,也可以免於處分和追繳貪污款物﹔凡貪污超過100萬元而未滿1000萬元者,隻要情節不惡劣,徹底承認錯誤,可免於刑事處分﹔凡貪污超過1000萬元而未滿1億元的貪污分子,可依其情節輕重,坦白認罪態度,退贓及檢舉主動情況,分別予以適當的處分,或免刑予以適當行政處分,應盡可能追繳貪污款物。凡貪污1億元以上,一般視其情節而給於不同的刑事處分,追繳貪污款物﹔他們之中如有主動坦白退出贓款贓物,有檢舉立功表現,也可免刑,改為行政處分。
“三反”運動已進入后期定案階段,毛澤東尤為重視落實政策,糾正運動中的錯案,指示:
“必須認真負責,實事求是,不怕麻煩,堅持到底,是者是之,錯者改之,應降者降之,應升者升之,嫌疑難定者暫不處理,總之,必須做到如實地解決問題,主觀主義的思想和怕麻煩的情緒,必須克服。”
1952年10月,中共中央批准了中央政策研究室《關於結束“三反”運動的報告》,經審理,最后共有9942人判處有期徒刑,67人判處無期徒刑,9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42人判處死刑。“三反”已經過去60年了,回首新中國初建時期的那段斗爭經歷,它對於樹立正氣,抵制歪風邪氣,在共產黨內部防腐拒變,樹立共產黨的威望,奠定新中國的基石等方面,無論給以什麼樣的積極肯定,都是不過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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