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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第一次大規模反浪費反腐敗風暴

(廣東)陳其明

2014年01月13日08:12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紅色中華》報刊登的反對貪污浪費、厲行節約的報道

《黨史文匯》授權中國共產黨新聞網獨家發布,請勿轉載!

1931 年11 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成立后,在蘇維埃中央機關持續開展了一場大規模的節省運動。進入1934 年,這場與反貪腐、反官僚相結合的群眾性的“反浪費風暴”,更是高潮迭起,席卷整個中央蘇區,直至中央紅軍長征前夕才終止。其規模之大、聲勢之猛、影響之深,實為中共歷史上的第一次。

毛澤東簽署發布訓令,中央蘇區掀起新的“反浪費風暴”

1934 年1 月4 日,在中華蘇維埃共和國首府瑞金,被稱為“中央蘇區第一大報”的《紅色中華》,在頭版顯要位置上,發布了一份由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主席毛澤東、副主席項英共同簽署的《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二十六號訓令———關於懲治貪污浪費行為》,以及中央工農檢察部的一封《怎樣檢舉貪污浪費》的指示信。該訓令和指示信,號召中央蘇區廣大軍民立即行動起來,迅速開展檢舉和懲治貪污浪費行為的斗爭!

1934 年是紅色蘇維埃政權輝煌與苦難並存之年。

在此前后,中央蘇區面臨著國民黨軍隊的第五次“圍剿”,根據地本來捉襟見肘的財經形勢愈加嚴峻。由於歷史等諸多原因,新生的蘇維埃政權也無可避免地存在著一些滋生腐敗的消極因素。特別是貪污和浪費兩大問題,敗壞了黨和蘇維埃政府的形象,損害了黨群、政群和干群關系,嚴重動搖了工農民主政權的根基!

其實,從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成立伊始,以毛澤東為首的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領導人,對反貪污浪費問題就一直保持著高度警惕。早在“一蘇大會”前夕,也就是1931 年11 月初召開的中共蘇區第一次代表大會通過的《黨的建設問題決議案》中,就對反對官僚腐化及黨的紀律等進行了重申。

該決議案嚴肅指出:必須將嚴格黨的紀律、反對官僚腐化現象,作為黨的建設工作的中心任務之一。對一切違反蘇維埃法律、對革命有損害行為的黨員,必須進行嚴厲的紀律制裁。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成立后,臨時中央政府主席毛澤東主持召開了人民委員會常務會議,重申臨時中央政府對一切貪污浪費等腐化分子要給予嚴厲打擊﹔並以人民委員會的名義,發布了《幫助紅軍發展戰爭、實行節儉經濟運動》等通令,要求“各級必須堅決執行”,“不得稍有玩忽和怠工”。

在此期間,時任臨時中央政府副主席的項英,也在《紅色中華》報上連續發表了多篇文章,對貪腐浪費等現象進行了嚴厲的批判。他在《反對浪費、嚴懲貪污》一文中明確指出:“現在正當紅軍在前方進行革命戰爭”“的緊張時刻,所有后方的同志”,“最重要的就是要節儉經濟來供給紅軍,幫助紅軍去進行革命戰爭,誰要不努力去做這一工作,就是怠工”。“這個時候,誰要浪費一文錢,都是罪惡,若是隨意浪費,那實際是破壞革命戰爭”。“號召工農群眾起來幫助政府,來反對各級政府浪費政府的錢,對於一切浪費行徑,特別是貪污分子,都要給予嚴厲的懲辦!”

為此,中央工農檢察部增設了一個控告局,並在各機關單位、街道路口顯眼處挂設了控告箱,接受人民群眾的控告檢舉。一些貪污浪費分子都是通過人民群眾的控告檢舉線索查出來的。

從1933 年秋冬開始,在毛澤東、項英等領導下,中央蘇區反貪污、反浪費斗爭進入高潮,並及時公布了一批群眾反映強烈的貪污浪費案件。對這些案件中涉及的浪費款項等犯罪事項均予以披露,並及時在《紅色中華》報上作了公開報道,在中央蘇區引起了強烈震撼!自中央蘇區開展反貪污浪費斗爭以來,一個個蛻化變質分子被檢舉揭發出來。但同時又出現了一個新問題,這就是由於缺乏一個完整的懲治貪污浪費行為的法律,造成臨時最高法庭在審理辦案時,有時出現量刑不准的狀況。

毛澤東意識到必須盡快制定、頒布一個懲治貪污浪費的法律文件。他找到項英,以及時任中央工農檢察部部長兼臨時最高法庭主席的何叔衡、中央司法部代部長梁柏台等人,一起征求他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

1933 年12 月15 日,由毛澤東主席、項英副主席簽署的《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二十六號訓令———關於懲治貪污浪費行為》,用石印印成大字布告,在中央蘇區廣為張貼散發。為了擴大影響,兼任人民檢察委員會主席的項英指示中央工農檢察部,又草擬了一份專門配合這場斗爭開展的指示信,題為《怎樣檢舉貪污浪費》,報經毛澤東審定后,與第26 號訓令一起,同時在1934 年1 月4 日的《紅色中華》報發表。該訓令共四條,全文如下:為了嚴格懲治貪污及浪費行為,特規定懲罰辦法如下:

(一)凡蘇維埃機關、國營企業及公共團體的工作人員,利用自己地位貪沒公款以圖私利者,依下列各項辦理之:

貪污公款在五百元以上者,處以死刑。

貪污公款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處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監禁。

貪污公款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者,處以半年以上二年以下的監禁。

貪污公款在一百元以下者,處以半年以下的強迫勞動。

(二)凡犯第一條各項之一者,除按第一條各項的處罰外,得沒收其本人家產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其貪沒之公款。

(三)凡挪用公款為私人營利者以貪污論罪,照第一第二兩條處治之。

(四)蘇維埃機關、國營企業及公共團體的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務而浪費公款,致使國家受到損失者,依其浪費程度處以警告、撤銷職務以至一個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監禁。

這是中國共產黨成立以來制定的第一份完整的反貪污浪費的法律文獻,標志著反貪污浪費行為的斗爭開始步入了法制化軌道。

1934 年1 月22 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第二次全國工農兵代表大會在瑞金隆重舉行。

24 日,毛澤東在會上再一次大聲呼吁:

應該使一切蘇維埃人員明白,貪污和浪費是極大的犯罪。向著貪污浪費作堅決的斗爭,過去雖有了些成績,以后還應加倍地用力。節省每個銅板,為著戰爭與革命事業,是蘇維埃會計制度的原則。……必須反對貪污浪費現象,因為這種現象不但是蘇維埃財政經濟的損失,並且足以腐化蘇維埃工作人員,使他們對於工作失去熱忱與振奮精神的元素。

毛澤東的話擲地有聲,振聾發聵,引起了與會代表的強烈共鳴。會場上不時爆發出持久而熱烈的掌聲。這代表著蘇區廣大軍民與貪腐浪費行為作堅決斗爭的決心與心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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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吳思瑤、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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