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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慘案”元凶蘇州落網記

湯雄

2014年11月14日10:17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喬裝改扮,難逃法網

根據趙世清的口供,高其志馬上找到了皋橋所在地的閶門西街桃花塢派出所所長陳明,查閱了西街34號的戶口。但是,此戶口上並沒有趙繼賢的名字,隻有一個名叫趙博學的人。在深入進行外圍調查中,高其志發現34號那座樓房裡住著的趙博學,是個老頭子,他的登記表上的職業填寫的是天津貿易商行。周邊居民向高其志反映,隨同這個老頭同居的是他的一位年輕漂亮的老婆。不過,這老頭有點怪異,平時很少下樓,幾乎不出門,外出辦事,都由他老婆經辦。頓時,這個名為趙博學的人,使高其志的心裡有了八九分明白,再經過和其子趙志清所描述的特征一對照,他進一步認定趙博學就是公安部通令緝捕的“二七慘案”的元凶趙繼賢。

當天,高其志就向丁兆甲局長作了匯報,並共同連夜制訂了抓捕方案。

兵貴神速,第二天(1951年5月10日)上午,丁局長親自出馬,帶領高其志等一班公安戰士,坐上吉普車,直奔城西北的閶門西街34號,進行實地核對與抓捕。那天上午,丁局長和高其志來到西街34號中院子的最后一進,找到了正在樓上手捻佛珠、對著佛像叩頭求拜的趙博學。面對自天而降的公安人員,趙博學強作鎮靜,推說自己原來是做木材生意的商人。高其志自是不會相信,緊追著提出了一系列的詢問,直問得趙博學吱吱唔唔,語無倫次。於是,在丁兆甲和高其志的強大攻勢面前,趙博學終於吐露出他當年曾在吳佩孚部干過事、當過軍需。眼見缺口漸漸打開,丁兆甲方和高其志緊追不放,追問他1923年人在何處,具體做過什麼?這一追問,趙繼賢的神情更加緊張了,囁囁嚅嚅地說自己曾在京漢鐵路干過事。當丁兆甲和高其志干脆單刀直入追問到他在二七大罷工時扮演了什麼角色,干了什麼壞事時,趙繼賢所有的精神防線徹底崩潰了,不得不承認自己就是趙繼賢。但他鴨死還嘴硬,推說當時鎮壓工人是肖耀南的軍隊干的,自己並沒有參與,而且自己是一向吃素念佛的佛教徒,從來沒有參與過任何涂炭生靈的的罪孽之事。然而,盡管趙繼賢百般推托,妄圖推卸罪責,但一切都只是徒勞了。

環視著趙繼賢擺放在屋裡的佛像與香燭,丁兆甲局長以譏諷的口吻對他說:“你現在誦經念佛修行,可惜為時太晚了,還是跟我們走一趟去說說清楚吧!”

就這樣,這個雙手沾滿革命者鮮血后又躲藏到蘇州小巷裡的劊子手,在逍遙法外長達28年之久,在蘇州城中的一條隱蔽的小巷子裡,終於落入了人民的法網。當天,趙繼賢就被帶到了市公安局的看守所。

根據公安部的指示,沒多久,蘇州市公安局就奉命把趙犯解押往當時位處河南開封市的河南省公安廳。經公安部門預審后,即移交河南省人民法院。

1951年7月5日,河南省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通過法庭調查,認定趙繼賢對鎮壓二七大罷工、殺害林祥謙和施洋等烈士負有直接責任。在無可辯駁的事實面前,趙繼賢隻得供認不諱:“當時是我打電報給河南督軍派軍警鎮壓的。”

根據當時《共同綱領》第七條前段精神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十六條原則,河南省人民法院當即作出了對趙犯“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其全部財產,酌留其家屬生活費”的判決。鑒於這是一起歷史遺案中的要案,據有關材料介紹,當時河南省省長吳芝圃曾作過批示:“此案系全國性大案件,須報中南暨中央最高法院批准后才好執行。為爭取時間,請即翔實電報。在未批下時間,應嚴格看管,防止逃跑與自殺。”后來,黨中央指示要將此案在鄭州、武漢兩地公審后執行。於是,1951年7月8日,河南省人民法院先在鄭州召開公審大會(地址在原華美醫院,即現在的鄭州市第三人民醫院附近廣場)后,旋即將趙犯押送武漢。1951年7月16日這一天,在烈士林祥謙就義的地方———漢口江岸車站,河南、湖北兩地的人民法院聯合舉行了公審控訴大會,會后立即將趙繼賢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當時,全國不少報紙都以頭條要目的位置,圖文並茂地報道了這條新聞。在這幀隨文一起公諸於眾的照片上,正中那個背插死囚標、被公安戰士左右押解往刑場的死囚犯正是趙繼賢。

時為新華社蘇州支社採訪員、《新蘇州報》記者、后為全國著名作家與中國作協副主席的陸文夫先生,在趙繼賢落網后不久的1951年4月25日的該報上,發表了他親筆撰寫的一篇措詞激昂、充滿正義的題為《血債要用血來還》的通訊。在這篇文章中,陸文夫以他作家的激情抒發道:“是的,今天是我們報仇的日子,索還血債的日子。過去我們曾犯過寬大無邊,我們對不起九泉下的英烈,對匪特們我們不但要報舊仇,而且要洗新恨。我們的先烈在爭取自由時曾遭到無情的殘害,在爭取到自由走向幸福的今天,匪特們又在破壞。為了珍愛我們的勝利,保衛我們的勝利,對匪特們隻有毫不留情地鎮壓。‘二•七’死難的烈士們安息吧!英勇的無產階級先鋒戰士林祥謙同志安息吧!血是要用血來還的,你們的仇要報,你們所爭得的勝利我們要保衛!”

當時的陸文夫不但是《新蘇州報》的文字記者,還兼任攝影記者。筆者在查閱蘇州市人民法院1950年公審判決陽澄湖殺人魔王胡肇漢的舊聞時,看到發表在《新蘇州報》上的一幀當時胡肇漢伏法倒地后蜷縮成一團、照片下署名文夫的照片,就是陸文夫現場拍攝的。當然,這是余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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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湘憶、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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