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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與“兩個平等”

劉政

2014年12月08日13:43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彭真還是我們黨內第一個系統闡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的領導人。1954年9月17日,他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發言,系統地闡述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思想。他說:“我們的國家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人民民主國家,我們全體公民在法律面前可能平等,也必須平等。人人遵守法律,人人在法律上平等,應當是,也必須是全體人民、全體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機關實際行動的指針。在我們這裡,不允許言行不符,不允許有任何超於法律之外的特殊分子。”這個發言尖銳地批判了那種自以為有一點“功勞”或者“苦勞”,就可以超越於法律之外為所欲為的封建特權思想﹔那種以為法律只是管老百姓和“小人物”的,至於“大干部”“大人物”遵守不遵守法律無關緊要的思想﹔那種以為共產黨員隻要遵守黨紀就行,對於法律似乎馬虎一點也無關緊要的思想。今天重讀這個發言,仍然感到它有很強的現實性和針對性。

1954年憲法規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同年頒布的法院組織法和檢察院組織法規定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是,從反右派斗爭起,卻把這一憲法和法律規定的重要原則作為“資產階級法律觀點”,加以批判。所以在長達二十多年裡法律平等原則成為一個禁區,1975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都取消了這一原則。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寫了“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裡用的是“人民”而不是“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所有的人,既包括“人民”,也包括“敵人”在內。1979年,彭真主持修訂的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和新制定的刑訴法,都規定了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並增加了“不允許有任何特權”的內容。當時有個別領導的子女違法犯罪,群眾反應很大。彭真主持研究時認為,在舊社會還講“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更應如此。所以這次制定的法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對於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有任何特權。”彭真強調,對於干部犯了罪,不管他資格多老,地位多高,功勞多大,都不能加以縱容和包庇,都應該依法制裁。這樣才能秉公辦案,保証法律正確、有效實施。

1982年憲法恢復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規定。彭真在新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中說:“我們的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從法律上和事實上保証我國公民享有廣泛的、真實的自由和權利。草案恢復了1954年憲法關於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規定。我國的法律是工人階級領導全國人民制定的,是廣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現。在這樣的法律面前,在它的實施上,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任何公民都不允許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恢復這項規定是十分必要的。這是保証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實施的一條基本原則。”

彭真長期領導和主持民主法制建設工作,作出了重大貢獻。新中國建立,特別是進入大規模經濟建設時期后,他較早提出必須把法制建設提到黨和國家的議事日程上來。經過“文革”的磨難,彭真對於法制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他在中共高層領導人中率先提出要從依靠政策辦事轉到同時依法辦事、從依靠人治轉向依靠法治的觀點。他說,社會主義法制早就應該抓緊搞,可是我們建國后長時期內沒有這個認識,總覺得有黨的領導,有方針政策,遲搞幾天不要緊,結果貽誤了事情。他指出,從革命戰爭年代主要靠政策辦事,到掌握全國政權后不僅靠政策,還要依法辦事,這是一個歷史性的轉變。“管理國家靠人治還是靠法制?一定要靠法制。”“黨內、黨外、干部、群眾,人人都必須守法,必須依法辦事。這是使國家長治久安,比較能經得起各種風險的一項根本保証。”1979年彭真復出后,在較短的時間內就使我國的法制建設取得了實質性的進展。

“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與彭真相伴一生。二十集電視連續劇《彭真》在結尾時有這樣兩段話:

彭真說:“如果說在民主與法制建設方面取得了什麼成績,那是集體領導的結果。如果要談個人感受的話,我還是兩句老話,真理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堅持這兩條,我們的社會主義國家就會比較安定,民主與法制就會繼續健康發展。”

旁白:“真理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們說,這兩句話,就是彭真對歷史與未來的交代……”

(作者系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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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湘憶、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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