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紅
明鏡高懸———力排異議依法判案
証據確鑿,案件的偵破很快取得進展。這時黃克功的警衛員發現他行為異常。早上給他擦槍時槍有射擊過的痕跡,找出他晚上換下的衣服,見衣服上有血跡。讓警衛員更為生疑的是早晨天一亮時也曾發現黃克功站在一堵高牆上向河灘上張望。於是警衛員向上級領導匯報了這些情況。
10 月6 日下午,“抗大”政治部找黃克功談話,隨即將其隔離控制起來。司法人員對黃克功與劉茜的來往信件進行了分析,最終所有的証據都指向了黃克功。因黃克功身為旅長,案情重大,“抗大”副校長羅瑞卿親自審訊。黃克功起先答非所問,不肯承認,繼而在一系列的証據面前精神防線徹底崩潰,如實交代了自己殺害劉茜的經過。
至此,命案得以審明,羅瑞卿即刻打電話向毛澤東匯報了案情。
最終,審判的重擔落在了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代院長、審判長雷經天身上。巧合的是,該案發生前不久,國民黨內“桃色事件”驟起:蔣介石的黃埔愛將張鐘麟因情感糾葛槍殺妻子而受審,蔣以“愛才”之名特赦之。而后張鐘麟改名張靈甫再度奔赴前線。
在此種情況下,請求毛澤東特赦黃克功的呼聲自然不小。
其時,國民黨為阻止全國各地和海外華僑青年涌向延安,拿黃克功案大做文章。國民黨的喉舌《中央日報》率先將此案作為“桃色事件”大肆渲染,攻擊和污蔑邊區政府“封建割據”“無法無天”“蹂躪人權”。這些叫囂一時混淆了視聽。
此案發生在國共合作抗日、共產黨局部執政的特殊形勢下,大受各界關注,對於這樣一個曾經的功臣,究竟該讓他以命抵命就地正法?還是讓其戴罪立功戰死殺場?以什麼法來審理此案,在剛剛建立起邊區政府法律條文尚不完備的情況下,此案處理得是否得當,在國內外都將有深遠的影響。所有這些,對於根據地延安和中國共產黨都是新考驗,而且直接關系著人民對共產黨的信賴、關系到共產黨能否取信於民的根本問題。
中共中央、中央軍委、邊區政府高度重視。經黨中央同意,延安各單位圍繞這一案件組織討論。大家的很多議論集中起來不外乎兩種。一種看法:黃克功身為老革命、老紅軍、老共產黨員,強迫未達婚齡的少女與其結婚,已屬違法,採取逼婚手段,更違犯了邊區婚姻自主原則。他不顧國難當頭,個人戀愛第一,達不到目的就喪心病狂地殺害革命同志,這無異幫助民族敵人,實屬革命陣營的敗類。他觸犯了邊區刑律,破壞了紅軍鐵的紀律,應處極刑,以平民憤。第二種看法:黃克功犯了死罪,從理論上說應該處以死刑。不過,在這樣的國難時期,應該珍惜每一個像黃克功這樣年輕有為、曾屢建戰功的有用人才,他殺死劉茜,已經損失了一份革命力量,我們再殺黃克功,又失去一份革命力量。應該免除死刑,叫他上前線去戴罪殺敵,讓他的最后一滴血為中華民族解放而流。
黃克功被捕認罪后,也曾幻想黨和邊區政府會因為他資格老、功勞大,對他從輕處罰。他還寫信給毛澤東,除對自己的罪行進行懺悔外,請求法院姑念他多年為革命事業奮斗,留他一條生路。“抗大”副校長羅瑞卿在研究此案的會議上強調說:“黃克功敢於隨便開槍殺人,原因之一就是自恃有功,沒有把法律放在眼裡,如果我們不懲辦他,不是也沒有把法律放在眼裡嗎?任何人都要服從法律,什麼功勞、地位、才干都不能阻擋依法制裁。”毛澤東認為:黃克功是一個能征善戰的勇將,但若因其曾立大功而赦免,那天下人將會怎樣看共產黨?毛澤東怒道:“這是什麼問題?這是什麼問題!這樣的人不殺,我們還是共產黨嗎?”他馬上派人告訴雷經天:不能依據重慶的國民政府法律來審理,延安要司法獨立,而且要公開審判、陽光審判。
具體辦理此案的雷經天面對“殺”與“留”各執一詞的兩方意見,按照法理,將黃克功的申訴書轉交給毛主席,他知道毛主席有赦免的權力。他還思忖再三,給自己定下原則性很強、雷打不動的“弦”:一是拒絕一切來為黃克功說情的戰友﹔二是突破中央蘇區頒布的《中華蘇維埃懲治反革命條例》中“規定於革命有功的罪犯可以減刑”的特殊條例。
但是,有位領導人考慮到黃克功的歷史功績,仍然向毛澤東請求赦免黃克功的死刑,結果被毛澤東斷然拒絕,還被狠狠批評了一頓。毛澤東認為,隻有依法辦事,毫不留情地予以懲罰和打擊,才能以儆效尤,不使這種情況再度發生﹔隻有言必信,行必果,才能取信於民。否則,中國共產黨和八路軍怎麼可能有鐵的紀律、統一的意志帶領人民群眾同民族敵人進行戰斗呢?
鑒於此案案情重大,群眾看法又不一致,確有典型的法制教育意義,最后,邊區政府及高等法院根據黨中央的指示,頂著巨大的壓力,將黃克功案件交由人民公審。公審地點設在受害者生前所在單位陝北公學的操場上。來自各學校、部隊和機關的數千人前來參會。審判庭由審判長雷經天,抗大、陝北公學群眾選出的李培南、王惠子、周一明、沈新發4 位陪審員及書記官袁平、任扶中組成。監察機關代表、抗大政治部胡耀邦干部,邊區保安處干部黃佐超及高等法院檢察官徐世奎為公訴人。中共中央總負責人張聞天親臨現場。
宣布開庭后,公訴人與証人先向大會陳述了黃克功事件的全部細節。公訴書中指出:黃克功對劉茜實系求婚未遂以致槍殺革命青年,在黃克功的主觀上屬強迫求婚,自私自利無以復加。黃克功曾系共產黨員,又是抗大干部,不顧革命利益,危害國家法令,損害共產黨的政治影響,實質上無異於幫助日本漢奸破壞革命,應嚴肅革命的紀律,處以死刑,特提請法庭公判。黃克功被帶了上來。法官讓他發表個人申訴,他坦白交代了犯罪經過並作了扼要檢討。他唯一申訴的就是一句話:“她破壞婚約是污辱革命軍人。”他請求讓他講述最后一個願望:“死刑如果是必須執行的話,我希望我能死在與敵人作戰的戰場上。”
休庭片刻后重新開庭,雷經天庄嚴地、一字一頓地宣布了判處黃克功死刑並立即執行的判決。此判決書定性其罪,稱:“值茲國難當頭……我們用血肉換來的槍彈,應用來殺敵人,用來爭取自己國家民族的自由獨立解放,但該凶犯黃克功竟致喪心病狂,槍殺自己的革命青年同志,破壞革命紀律,破壞革命團結,無異幫助了敵人……”
隨后,黃克功便跟著行刑隊穿過坐在東北側的人群,向刑場走去。剛剛成立的邊區高等法院辦理此案從偵破、審理、判決到執行不到一周,從辦案速度、實效上,都顯示了中國共產黨義無反顧地清除黨內腐化墮落分子的堅定決心,也充分體現了邊區在特定歷史條件和戰爭環境下實現司法公正的獨特方式。
![]() | ![]() |
相關專題 |
· 期刊選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