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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克誠不徇私情抓黨風

孟蘭英

2016年03月11日07:48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世紀風採》授權中國共產黨新聞網獨家發布,請勿轉載

嚴格規矩:“黨風搞好了,黨就有希望”

1978年,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之前,黨中央在研究一批老同志的工作安排時,根據黃克誠剛正廉潔、鐵面無私的品德,認為他到中紀委任職為宜。為此,胡耀邦曾親自登門與其懇談。

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黨中央召開了具有歷史意義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會議選舉產生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陳雲任第一書記,黃克誠為常務書記。中紀委成立伊始,黃克誠即請示陳雲:“紀律檢查委員會主要抓什麼?”陳雲隻回答了3個字:“抓黨風!”1979年1月,黃克誠在中紀委第一次全委會議上說:“我贊成陳雲同志的意見,紀律檢查委員會要抓黨風,要整頓黨風,要從思想上、組織上、作風上轉變黨風。”“黨風搞好了,黨就有希望。”他告誡紀檢干部:“黨把我們放到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崗位上,我們就必須負起責任。絕不能像‘混世魔王’一樣在紀律檢查委員會裡馬馬虎虎,昏天黑地的混。要敢於處理棘手的問題。”

黃克誠在黨的紀檢領導崗位上,以自己的言行樹立了榜樣。

中紀委成立之初,便接受了中央交給的起草《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的任務。在起草過程中,黃克誠克服了年事已高,眼睛又看不見的困難,傾注了全部精力和智慧,堅持參加討論,直到最后定稿,上報中央。《准則》在1980年2月召開的黨的十一屆五中全會上正式通過並頒發全黨施行 。

緊接著,黃克誠又參與組織起草了《關於高級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這個《規定》是針對黨內一些干部利用職權謀求私利,致使黨的威信與形象受到損害而規定的。當時,一些干部的“特殊化”已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引起了群眾的強烈不滿,必須認真對待解決。《規定》對高級干部生活待遇,做出了十項細則。比如“一個高級干部的宿舍隻能有一處,不得同時佔用兩處﹔調到外地工作時,應將原住房交回”﹔“高級干部外出視察和檢查工作,不能攜帶家屬子女和無關人員”﹔“除外事活動外不得在公共娛樂場所為高級干部設特座”﹔“不准用公款請客送禮”﹔“不得以試用、借用等名義,無償佔有或低價購買國家和集體生產的產品”等等。

《規定》公布后,深受群眾歡迎、對反“特殊化”,淨化社會風氣,起到了很好作用。

不顧“老情誼”:敢於處理棘手問題

最為人稱道的是黃克誠抓黨風、查問題,堅決不顧“老情誼”、老面子,“不怕撕破臉皮”。他要求紀檢部門,要下一點狠心,改變軟弱的狀況,不要怕得罪人。要改變那種執法失之於寬,使人民利益受到損害的傾向,以實際行動為抓好黨風作出貢獻。

1980年,他接連過問和處理了幾件高級干部違規違紀案件。

1980年1月,主持總參工作的楊勇,為歡送調離總參的李達、張才千,歡迎新調來總參工作的張震,在京西賓館請他們吃了頓飯,共花掉400元。有人向中紀委反映此事。黃克誠知道后,並沒有因為楊勇、張震是老部下且事情不大而睜隻眼閉隻眼,放寬其要求。他毫不留情地指示說:“要查,涉及天王老子也要查,不僅要查,而且一定要處理,誰出的主意由誰掏錢。”聽說黃克誠要查這件事,楊勇認為是小題大做,心生不快。黃克誠知道后立即給楊勇打電話說:“你官做大了,老虎屁股就摸不得了?……”放下電話不久,楊勇便趕到黃克誠那裡承認了錯誤:“不用查了,是我的主意。”隨后他從自己的工資中拿出400元補上飯錢,並做了檢討,此事遂告了結。

據當事人張震回憶,當時有不少人為此事說情,還有人提出要共同承擔責任。但黃克誠堅決不同意,他誠懇地指出:“越是老部下,越要嚴格要求,不然怎麼服眾?”原副總參謀長何其宗后來說:“我剛調到總參工作就碰到這件事,給我的印象深,教育也深。此后,我在總參工作從未用公款請過客。”

1980年10月,商業部部長王磊等人在北京豐澤園飯庄多次請客,結賬時少付錢,欠款累計120多元。當年有一位年輕廚師向中紀委寫信反映此事。中紀委為此進行調查,結果情況屬實。黃克誠作出了指示,中紀委即向全黨發出通報,《人民日報》還發了報道,在高級干部中引起了不小的震動。     

事后,一位擔任中央高級職務的領導人對這種處理表示不理解。黃克誠在列席中央書記處會議時回應道:“現在群眾對干部搞特殊不滿,不就是因為領導干部不自覺,搞特殊化嗎?難道領導干部就不能批評了,做錯事就不能見報了?有什麼不得了?輿論監督,聽聽老百姓的聲音有什麼不好?”

1980年初,“渤海二號”鑽探船由於工作人員違章操作,造成鑽探船翻沉,最終釀成72人死亡的特大事故。事件發生后,石油部很長時間未向上級報告。事發8個月后,死者家屬聯名寫信告狀到中紀委。黃克誠知道后態度鮮明而堅決:“這事要管,這是涉及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大問題,黨委干什麼去了?為什麼拖著不報?一定要查明。”

中紀委查明情況后,立即通報,時任石油部部長宋振明被解除職務。分管石油工業的國務院副總理康世恩對這起事件負有領導責任,要不要給處分?政治局幾次開會研究,黃克誠始終堅持要給予處分,否則無法向全國人民交代。政治局最后表決通過,給予康世恩記大過處分。此決定公布后,在社會上引起了巨大反響。

1982年7月,化工部一位副部長(黨組成員),在對外工作中,接受了對方的禮品。黃克誠堅持要作處理,第一次給了黨內警告處分。后經進一步核實發現處理太輕。事隔半年后,中紀委又作出第二次處理,給予留黨察看二年和撤銷黨內一切職務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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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翼、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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