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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宗教工作在長征中探索與實踐

陳延武

2016年04月11日14:10   來源:學習時報

原標題:黨的宗教工作在長征中探索與實踐

長征中,紅軍在湖南、貴州、四川、雲南、寧夏、甘肅、青海等少數民族地區滯留最久,這裡的苗、彝、納西、傈僳等族信仰基督教、天主教﹔藏、土家、納西等族信仰佛教﹔白、瑤族信仰道教﹔回族信仰伊斯蘭教。面對民族矛盾、宗教問題與現實政治問題,中國共產黨運用統一戰線理論解決中國實際問題,制定、宣傳了黨的宗教政策,成功實施了統戰工作,贏得了宗教人士的支持幫助,許多信教的愛國者還積極參加紅軍投身革命,在很大程度上保証了長征的順利進行。

探索與完善宗教政策

中央紅軍長征375天,經過少數民族地區136天﹔紅四方面軍長征19個月,在少數民族地區達15個月﹔紅二方面軍馳騁9320公裡,在少數民族地區行進2830公裡。這些少數民族聚居區大多地處西南西北,地域遼闊,山高路險,經濟發展緩慢,宗教問題和民族問題密切聯系,社會極為復雜。

長征時期,中國共產黨和紅軍與少數民族廣泛接觸、深入了解,較為全面探索了怎樣解決中國宗教問題。長征前,由於受“左”的錯誤路線干擾和當時革命重點主要在漢族地區,黨對宗教工作的重視不夠,有關文獻寥寥可數,有關政策脫離實際,如規定凡為牧師、神父、和尚、道士、齋公身份,凡從事看地、算命、卜卦三年以上的“宗教職業者,未有選舉權,並不得分配土地”。“一切宗教不能得到蘇維埃國家的任何保護和供給費用,一切蘇維埃公民有反宗教的宣傳的自由”,隻“保障工農勞苦民眾有真正的信教自由”等,這些宗教政策並不適應當時的革命形勢。

1935年1月召開的遵義會議,糾正了“左”傾錯誤路線,解決了當時最為緊迫的軍事問題和組織問題,重新確立毛澤東的領導地位,是中國共產黨歷史和中國革命的轉折點。此時紅軍已越過了十多個少數民族聚居區,為運用馬列主義宗教理論處理復雜的宗教問題提供了條件,黨的民族政策也在實踐中豐富和發展,如實行宗教信仰自由,廢除宗教特權和宗教壓迫﹔提出聯絡和爭取少數民族和宗教上層人物,改變了過去把他們同帝國主義、國民黨軍閥並列在一起反對的政策﹔尊重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區分風俗習慣與愚昧落后、迷信等。這些在長征中形成的較全面的宗教政策,在長征勝利后得以完善並延續,在1949年政協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1954年后頒布和修訂的《憲法》中得到充分體現。

宣傳與執行宗教政策

各個少數民族社會形態千差萬別,宗教信仰和民族習俗各不相同。對待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禁忌的態度,往往被視為對待少數民族的態度,稍有疏失和怠慢,就會造成沖突和對立。長征中,為消除民族隔閡及對紅軍的疑慮和戒心,順利通過少數民族地區抵達甘陝地區會師,中共中央發布宗教工作決議、布告及指示,在解決復雜的民族問題的同時穩妥處理宗教問題。

實行宗教信仰自由。各路紅軍進駐少數民族地區時鄭重宣布宗教政策:“回、番民族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回民信仰的絕對自由”,“准許人民信仰菩薩,不願當喇嘛的准許還俗”,“念經敬佛當喇嘛聽其自願”,“反對強迫信教,強迫當喇嘛”等。紅四方面軍制定了《番區十要十不要》《回區十要十不要》,規定“政治上給一切革命帶頭人、喇嘛以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經濟上不沒收大頭人、大喇嘛的財產,僅沒收頑固對抗的反動頭子的土地和財產,分給群眾”等。紅一方面軍1935年9月到達甘肅哈達鋪回民區,特頒布《回民區域政治工作》規定:進入回民區域應先派遣代表同阿訇接洽,說明紅軍北上抗日的意義,獲得許可后才准進入回民鄉村宿營,否則應露營﹔保護回民信教自由,不得擅自入清真寺,不得損壞回民經典﹔不准借用回民器皿用具,各部在回民地區不得吃豬肉豬油等。當地回民看到紅軍雖住進了回民房子,但都到郊外煮飯,頓生好感。王震、蕭克非常尊重藏族人民的信仰自由,將書寫“扶助藏族解放”的錦旗贈送桑披喇嘛寺的納瓜活佛。

保護宗教文化及活動場所。紅軍所到之處,非常注重保護寺廟、觀宇、教堂、清真寺等宗教活動場所,對寺內大殿和經堂派崗加哨,對佛器、經書、建筑嚴加保護。賀龍率部途經雲南中甸藏傳佛教最大喇嘛寺時,表明共產黨尊重信仰自由,紅軍不動喇嘛寺內的一切,加崗放哨保護寺廟、僧侶們的安全。李先念率領的30軍在甘孜藏區頒發布告:“此系合矛覺母寺院,凡一切人等不得侵擾。此告!”紅四軍政委陳昌浩也發布文告:“查白利喇嘛寺聯合紅軍共興番滅蔣應予保護,任何部隊不得侵擾,違者嚴辦。”紅二、六軍團在黔西北彝族聚居區,規定不許侵犯少數民族的祠堂、不准亂動彝族的靈房、神龕,及時查處了個別戰士將喇嘛衣服撕破打草鞋、將經典書用來鋪睡等問題,並“處罰十一團政委(給以警告),並印發通令公開在支部各種會議上斗爭”。

實行政教分離。紅軍在宣傳宗教自由的同時,努力推行政教分離政策,主張民主管理宗教,廢除宗教特權和宗教壓迫。1935年6月,紅軍在給康藏民眾的宣言中稱:“宗教與政治必須分離,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同時人民有自己管理自己的自由,宗教不得干涉政治。”1936年3月、5月,紅四方面軍先后提出:“政教必須分離,喇嘛等絕不能干涉政權機關。”“宗教人員不能干涉政治,宗教與政治必須分離,廢除宗教特權”。同時宣布“在法律上,僧俗一律平等,喇嘛犯法一樣依法處理”。

尊重和團結宗教界上層進步人士。1935年5月,中共中央認為“在有些民族中,在斗爭開始的階段,除少數上層分子外,還有民族統一戰線的可能”。應採取尊重、團結、爭取以及對頑抗分子分化並給予適度打擊的策略,加強與宗教上層進步人士的溝通與互信。活佛、阿訇、祭司等宗教上層人士,因歷史原因在群眾中有威信,紅軍一般都採取說服教育和積極爭取的方針,還創造性地把對宗教上層人士的統戰與解決民族問題結合起來。紅軍總政治部在回族地區規定:“凡願意謀回族解放的貴族、阿訇及一切回民都可以參加回民政府。”紅軍協助建立地方民族政權,吸收了當地的頭人、土司、喇嘛和阿訇等宗教上層進步人士參加。毛澤東、朱德、賀龍、劉伯承等都親自做少數民族上層人士的工作,有的還訂立了政治或軍事聯盟。毛澤東、周恩來、彭德懷等抵達甘肅通渭地區時,親切地與阿訇站在街上交談。

區別對待不同的外國宗教傳播者。對打著宗教旗號進行反中國革命的予以嚴肅處理,對虔誠傳教並對中國革命予以同情的寬以相待。1934年10月紅六軍團至貴州境內扣留了天主教瑞士籍勃沙特等人,帶勃隨紅軍長征並在生活上給予照顧,肖克、王震等紅軍領導為勃獲釋餞行並提供足夠的路費。勃沙特1936年12月在英國倫敦出版回憶錄《神靈之手》,以其與紅軍相處十八個月的經歷告訴人們:“實際上,紅軍的領導人是堅信共產主義和馬克思主義的信徒,並在實踐其原理,是另一種頻率和形式的蘇維埃。”該書幫助中國共產黨和紅軍擴大了影響,回擊了西方和國民黨對紅軍的誣蔑和攻擊。

長征中,宗教問題和民族問題相互交織,中國共產黨制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與民族政策一並貫徹執行,貼近實際、深入人心,獲得宗教人士的信任與支持。貴州鎮寧布依族頭人陸瑞光熱情護送紅軍過境英勇就義﹔鬆潘羌族世襲土司安登榜放棄土司地位和家業參加紅軍﹔中甸歸化寺“八大老僧”、定鄉桑披喇嘛寺活佛納瓜等幫助紅軍籌糧並贈給糧食物品﹔西康甘孜白利寺活佛格達、陝甘回族中的一些阿訇以及其他許多信教的愛國者支持紅軍、參加革命。

做好新形勢下的宗教工作,要繼承和發揚長征時期黨的宗教工作的傳統、經驗和方法,從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全局出發,把握宗教工作的本質,全面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用中華文化浸潤我國各宗教,自覺抵御宗教極端主義的影響,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重視發揮宗教界人士作用,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努力為我國的經濟發展、社會和諧、文化繁榮、民族團結、祖國統一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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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文全、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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