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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朝鲜停战协定》全文

2013年03月06日10:26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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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关于战俘的安排

五十一、本停战协定生效时各方所收容的全部战俘的释放与遣返须按照本停战协定签字前双方所协议的下列规定执行之。

子、在本停战协定生效后六十天内,各方应将其收容下的一切坚持遣返的战俘分批直接遣返,交给他们被俘时所属的一方,不得加以任何阻难。遣返应依照本条的各项有关规定予以完成。为了加速此等人员的遣返过程,各方应在停战协定签字以前,交换应予直接遣返的人员的按国籍分类的总数。送交对方的每一批战俘应附带按国籍编制的名单,其中包括姓名、级别(如有)和拘留编号或军号。

丑、各方应将未予直接遣返的其余战俘,从其军事控制与收容下释放出来统交中立国遣返委员会,按照本停战协定附件“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各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寅、为避免因并用三种文字可能产生的误解,兹规定为本停战协定之用,一方将战俘交与对方的行动在朝文中称为“@①@②”,在中文中称为“遣返”,在英文中称为“REPATRIATION”,不论该战俘的国籍或居住地为何。

五十二、各方保证不将任何因本停战协定之生效而被释放与遣返的战俘用于朝鲜冲突中的战争行动。

五十三、凡一切坚持遣返的病伤战俘须予优先遣返。在可能范围内应有被俘的医务人员与病伤战俘同时遣返,以便在途中提供医疗与照顾。

五十四、本停战协定第五十一款子项所规定的全部战俘的遣返须在本停战协定生效后六十天的期限内完成。在此期限内各方负责在可能范围内尽早完成其收容下的上述战俘的遣返。

五十五、定板门店为双方交接战俘的地点。必要时战俘遣返委员会可在非军事区内增设其他战俘交接地点(或若干交接地点)。

五十六、子、成立战俘遣返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六名校级军官组成,其中三名由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共同指派,三名由联合国军总司令指派。该委员会在军事停战委员会总的督导下,负责协调双方有关遣返战俘的具体计划,并监督双方实施本停战协定中有关遣返战俘的一切规定。该委员会的任务为:协调战俘自双方战俘营到达战俘交接地点(或若干交接地点)的时间;必要时制订有关病伤战俘的运送及福利所需的特殊安排;调配本停战协定第五十七款所设立的联合红十字会小组协助遣返战俘的工作;监督本停战协定第五十三款与第五十四款所规定的实际遣返战俘的安排的实施;必要时选定增设的战俘交接地点(或若干交接地点);安排战俘交接地点(或若干交接地点)的安全事宜;以及执行为遣返战俘所需的其他有关职司。

丑、战俘遣返委员会对与其任务有关的任何事项不能达成协议时,须立即将此等事项提交军事停战委员会决定之。战俘遣返委员会在军事停战委员会总部附近设置其总部。

寅、战俘遣返委员会于遣返战俘计划完成时即由军事停战委员会解散之。

五十七、子、在本停战协定生效后,即成立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代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代表为一方,以及向联合国军提供其军队的各国的红十字会代表为另一方,所组成的联合红十字会小组。此等联合红十字会小组以战俘福利所需求的人道主义的服务协助双方执行本停战协定中有关遣返第五十一款子项所指的一切坚持遣返的战俘的规定。为完成此任务,联合红十字会小组在战俘交接地点(或若干交接地点)对双方交接战俘工作进行协助,并访问双方战俘营以进行慰问及携入与分发慰问战俘及为战俘福利之用的馈赠品。联合红十字会小组并得对从战俘营至战俘交接地点途中的战俘提供服务。

丑、联合红十字会小组应按下列规定组成:

(一)一组由各方的本国红十字会各出代表十名,双方共二十名组成,在战俘交接地点(或若干交接地点)协助双方交接战俘。该小组的主席由双方红十字会代表按日轮流担任。该小组的工作与服务由战俘遣返委员会调配之。

(二)一组由各方的本国红十字会各出代表三十名,双方共六十名组成,访问朝鲜人民军与中国人民志愿军管理下的战俘营,并得对从战俘营至战俘交接地点途中的战俘提供服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的代表担任该小组的主席。

(三)一组由各方的本国红十字会各出代表三十名,双方共六十名组成,访问联合国军管理下的战俘营,并得对从战俘营至战俘交接地点途中的战俘提供服务。以军队提供联合国军的一国的红十字会的代表担任该小组的主席。

(四)为便利每一联合红十字会小组执行其任务,在情况需要时,得成立至少由小组组员二人所组成的分组,分组中各方须有同等数目的代表。

(五)各方司令官供给在其军事控制地区内工作的联合红十字会小组以附属人员如司机、文牍与译员,以及各小组为执行其任务所需的装具。

(六)任何联合红十字会小组的人数,经该小组中双方代表协议后,得予增加或减少,但须经战俘遣返委员会认可。

寅、联合红十字会小组执行其职司时,各方司令官须与之充分合作,并负责在其军事控制地区内保证联合红十字会小组人员的安全。各方司令官给予在其军事控制地区内工作的小组以其所需要的后勤、行政与通讯的便利。

卯、联合红十字会小组于本停战协定第五十一款子项所规定的一切坚持遣返的战俘的遣返计划完成时即行解散。

五十八、子、各方司令官应在可能范围内尽速,但不得迟于本停战协定生效后十天,供给对方司令官以下列有关战俘的材料:

(一)关于最近一次交换的资料截止日期后逃亡的战俘的完整资料。

(二)在实际可能办到的范围内,关于在被收容期间死亡的战俘姓名、国籍、级别暨其他识别资料,以及死亡日期、原因与埋葬地点的材料。

丑、如在上述规定的补充材料截止日期以后有任何逃亡的或死亡的战俘,收容一方须按照本条第五十八款子项的规定将有关资料经由战俘遣返委员会供给对方。此等资料每十天提供一次,直至战俘交接计划完成时为止。

寅、在战俘交接计划完成后回到原收容一方的任何逃亡战俘须送交军事停战委员会处置。

五十九、子、所有在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四日居住于本停战协定所确定的军事分界线以北,而在本停战协定生效时系在联合国军总司令军事控制地区内的平民,凡愿返乡者,由联合国军总司令准许并协助其返回军事分界线以北地区;所有在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四日居住于本停战协定所确定的军事分界线以南,而在本停战协定生效时系在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军事控制地区内的平民,凡愿返乡者,由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准许并协助其返回军事分界线以南地区。各方司令官负责在其军事控制地区内广为宣布本项规定的内容,并责令适当的民政当局对所有此类愿意返乡的平民给予必要的指导与协助。

丑、在本停战协定生效时,在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军事控制地区内的一切外籍平民,凡愿前往联合国军总司令军事控制地区者,须准许并协助其前往联合国军总司令军事控制的地区。在本停战协定生效时,在联合国军总司令军事控制地区内的一切外籍平民,凡愿前往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军事控制地区者,须准许并协助其前往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军事控制的地区。各方司令官负责在其军事控制地区内广为宣布本项规定的内容,并责令适当的民政当局对所有此类愿意前往对方司令官军事控制地区的外籍平民给予必要的指导与协助。

寅、双方协助本条第五十九款子项中所规定的平民返乡及本条第五十九款丑项中所规定的平民移动的措施,应于本停战协定生效后尽速开始。

卯、(一)成立协助失所平民返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四名校级军官组成,其中二名由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共同指派,二名由联合国军总司令指派。该委员会在军事停战委员会总的督导下,负责协调双方有关协助上述平民返乡的具体计划,并监督双方实施本停战协定中有关上述平民返乡的一切规定。该委员会的任务为:进行必要的安排,包括运输的安排,以加速并协调上述平民的移动;选定上述平民越过军事分界线的越界地点(或若干越界地点);安排越界地点(或若干越界地点)的安全事宜;以及执行为完成上述平民返乡所需的其他职司。

(二)协助失所平民返乡委员会对与其任务有关的任何事项不能达成协议时,须立即将此等事项提交军事停战委员会决定之。协助失所平民返乡委员会在军事停战委员会总部附近设置其总部。

(三)协助失所平民返乡委员会于完成其任务时即由军事停战委员会解散之。

(责编:王新玲、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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