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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朝鲜停战协定》全文

2013年03月06日10:26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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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向双方有关政府的建议

六十、为保证朝鲜问题的和平解决,双方军事司令官兹向双方有关各国政府建议在停战协定签字并生效后的三个月内,分派代表召开双方高一级的政治会议,协商从朝鲜撤退一切外国军队及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等问题。

第五条 附则

六十一、对本停战协定的修正与增补必须经敌对双方司令官相互协议。

六十二、本停战协定各条款,在未为双方共同接受的修正与增补,或未为双方政治级和平解决的适当协定中的规定所明确代替以前,继续有效。

六十三、除第十二款外,本停战协定的一切规定于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二十二时生效。

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十时以朝文、中文与英文三种文字订于朝鲜板门店,各文本同样有效。 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元帅 金日成(签字) 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 彭德怀(签字) 联合国军总司令 美国陆军上将 马克·克拉克(签字)出席者: 朝鲜人民军与中国人民 志愿军代表团首席代表 朝鲜人民军大将 南日(签字) 联合国军代表团首席代表 美国陆军中将 威廉·凯·海立胜(签字)(人民数据库资料) 

(责编:王新玲、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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