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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史为鉴  继往开来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共琼崖地方组织的反腐倡廉工作


覃偲 陈立超
2013年05月08日15:41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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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战争时期:注重廉政制度建设

进入解放战争时期,为了有效地扼制腐败现象的产生,保证党政军人员的廉洁作风,1947年,琼崖临时民主政府对生活制度进行明确的规定,并颁布执行。在伙食制度方面,规定:“一、主力部队每人每日发给糙米24两,地方团队及区党委地委交通站的人员,发给22两;后方机关工作人员,发给20两(以上规定米数量如不敷概不补给,如有剩余则执行归入公积金项下保管)。(编者注:此处“两”的计量单位均为旧制,1斤等于16两,1两为31.25克。)二、各级部队及机关工作人员,一律每月发食肉1斤,食油1斤,食盐1斤,菜费折糙米7斤,柴费折糙米4斤(尽可能由各同志自行采砍,以不支出柴费为原则)。三、伤病人员,照后方工作人员待遇发伙食。在危险期间,由医生及院长证明,发给必需食品,脱离危险期后,经医生鉴定,医院院长批准,按伤病情势编成三级,甲级每天加肉2两,加鸡蛋2只……”。零用费制度方面规定:“全体部队各级工作人员,每月一律发给零用费糙米5斤,女同志另加卫生费糙米1斤。”在服装用具、婚姻生产、保卫员勤务员配置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琼崖临时民主政府关于党政军工作人员生活制度规定的贯彻执行,表明解放战争时期中共琼崖地方党组织的党风和廉政建设跨上了一个新的高度,已初步形成制度。

为了保证根据地经济建设正常发展,保证党的优良作风不受侵害,维护人民政权廉洁清明的形象,1948年4月琼崖临时民主政府公布《琼崖解放区惩治贪污条例》,将打击贪污犯罪作为根据地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对打击对象和内容作了相当明确的规定。条例将根据地革命队伍中的任何人都圈定在其制约之下,规定:“琼崖解放区各级政府、各机关团体、部队的工作人员,犯本条例之罪者,均依本条例判断,受政府领导或指导办理之社会公益事业人员犯本条例罪者,亦通用之。”条例精确而又严厉地确定了量刑治罪的标准:“贪污数目在光银100元市价以上者,处死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贪污数目在光银80元市价以上100元未满者,处10年以下7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量刑规定可以看出,当时打击贪污犯罪行为的作法十分严厉。

在解放战争的全过程中,中共琼崖地方党组织始终将加强党风建设,防止腐败现象滋生蔓延,惩治贪污犯罪作为工作的基本方针之一,反复强调“发展生产、厉行节约。严格建立财物管理制度,一切没收归公,一切数目公开,根绝贪污,根绝浪费,实行经济民主,实行群众路线。分配自己伙食单位所享受的物资,组织各伙食单位的经济委员会,监督与审核伙食单位的财物收支与分配,保证财物的绝大部分放在改善战士生活,确保官兵生活一致,根绝没有规定的特殊生活。”

《琼崖解放区惩治贪污条例》颁布后,得到了严格执行。如牙白乡常备队队长符发利、副队长符扣清,以政府名义征收农民的粮食私分,后因分赃不均,发生争吵,符发利将符扣清打死,造成很坏影响。白沙县政府迅速将符发利逮捕,后将其处决。1949年11月下旬,昌江县县长吉中柱因贩卖春季攻势期间储存的变质粮食被撤销职务。正因为采取这些得力措施才使得革命根据地的经济生活在极为艰苦的情况下保持了正常运作,维护和增强了党组织和政权机构的战斗力。

(作者单位:中共海南省委党史研究室)

原载:今日海南

(责编:王新玲、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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