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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五因言获“罪”

郦千明

2013年10月24日14:15   来源:人民政协报

原标题:王云五因言获“罪”

  因言获“罪”

  原来,当年2月份,上海日本纱厂工人为反对厂方以“养成工”代替成年男工和拘捕工人代表,愤而罢工。5月15日,纱厂日籍资本家对罢工工人进行报复,枪杀工人顾正红,并打伤十余人。随后,二万余名纱厂工人再次举行罢工,各地学生、工人纷纷响应,以示支持。5月30日,英国巡捕竟开枪屠杀示威群众,打死十三人,打伤数十人,制造了震动全国的五卅惨案。面对帝国主义的暴行,王云五和同事们义愤填膺,于7月中旬编辑出版《东方杂志·五卅事件临时增刊》,声援工人的正义斗争。王云五亲自撰写《五卅事件之责任与善后》的评论文章,遂引起工部局的注意。

  那天,王云五被带到会审公廨后,法官宣布开庭审讯。照例问明被告的年籍、姓名、职业等情况后,法官令原告代表劳勃生宣读控诉书。劳勃生站起来,拿着起诉状高声朗读,主要称《东方杂志》和王云五的言论妨害治安,违犯出版法第十一条及特别警律第二十八条,请公堂依法严究。说毕,将数本杂志呈堂审阅。

  王云五临时聘请的洋律师礼明出庭辩护,由于事发突然,律师尚来不及熟悉案情,只好采取缓兵之计。礼明律师说:“王云五居住在华界,而销售杂志的地点也在华界,不属公共租界管辖范围,而公堂传票送往河南路(今河南中路)商务印书馆,故此案应移送华界司法机构办理。”法官闻言,与陪审员简单商量一番后,匆匆宣布退庭,改期再审。

  以后,会审公廨没有采纳被告代表律师的意见,继续开庭审理此案,并将“商务”发行所所长郭梅生加为第二被告。双方代表律师就有关法律问题多次展开激烈辩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因案情复杂,且涉及中外关系,会审公廨迟迟没有下达判决书。

  交洋200元保释

  一个多月后,会审公廨在第一刑庭再次公开审理王云五控案,主审法官为谳员关絅之,陪审员为英国副领事马尔定。先由被告代表律师礼明起立辩护说:“第一被告系商务印书馆总编辑,该馆发行之各种杂志,均为其主管。第二被告则是该馆发行所经理,对于编辑、印刷等事务皆无关系。工部局控告第一被告的最重要点为《东方杂志》登载其所著《五卅事件之责任与善后》的评论,但该篇文字所述皆系大多数华人应表示的意见与事实。至于杂志内的插图,都为他人投稿,并非被告所绘。其文章插图仅表达华人无抵抗能力,为强权所压制,没有显示过分之处。若与欧美报纸相比,该杂志一点也不过激,请公堂明察。”他当即取出数张外文报纸呈上,请法官审阅。

  接着,法官命被告王云五陈述理由,王起立说:“本人任商务印书馆总编辑已有四年,该馆发行各种书籍杂志有20余种,每种杂志有一主笔负责。依照出版法第2条的规定,应由著作权者负责,《东方杂志》的著作权属商务印书馆,故当由商务印书馆负责。诸如插画等,系读者投稿,不应由编辑人员承担责任。照我个人看法,当期插画《最大之胜利》,无非表示华人素来酷爱和平,不愿用武,并反对以暴制暴,且所绘之像也并未注明是英国人,何罪之有?至于我所写的《五卅事件之责任与善后》一文,开篇即有‘克抑情感,专论事理’之语,盖当时民气激昂,所以用语平和。而且结尾处详细提出,应以和平之手腕,由法律及外交解决五卅事件。总之,这些都是平常言论,岂会妨害治安?请法官明鉴!”

  捕房律师梅脱兰立即反驳道:“你们何不将五卅发生的事全部登出,如日本纱厂被捣毁、日人被害等。”王云五说,自己的论文并非专门报道事件经过,重点在论述事件的责任和善后,且所依据的大多是报纸所载的事实。

  梅脱兰又追问:“法律有禁止学生集会的条文,你们是否知晓?”王云五回答:“我不知道。现在首都北京犹准学生自由开会,依照中国法律,凡不妨害治安的行为,不予禁止。然而,我也反对暴动,在论文中引用治安警察法规劝学生,切不可妨害治安。”随后,双方代表律师就王云五的评论是否妨害治安以及相关法律是否适用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历时两个多小时。辩论结束,关谳员和陪审员又紧急磋商良久,遂由法官宣布退庭,延期判决。

  过了两星期,会审公廨又召集双方代表到法庭,由关谳员宣布案件判决结果,称被告发行《东方杂志》等,经本公堂详细研究文字、图画,认为虽无激烈文词,然亦可引起恶感,应着被告交洋200元保释,令一年内勿再发行同样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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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吴思瑶、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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