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廷玉
(三)颁布实施正规化的军事制度,加强人民解放军的正规化建设
建立正规化的军事制度,是建设正规化现代化军队的一个重要方面。革命战争年代,由于长期处于分割状态,部队的规章制度都是各战区自己制定。新中国成立后亟须取得统一。毛泽东指出:“全国胜利后,为了实现国防军正规化近代化的新任务,统一编制,统一装备,统一动作,统一制度就成为全军的一致要求。”
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央军委首先抓了共同条令的制定工作,指示军委训练部成立编修委员会,编写了共同条令。1951年2月1日,经毛泽东批准,总参谋部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草案)》、《纪律条令(草案)》和《队列条令(草案)》颁布全军试行。毛泽东以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名义在批准颁发上述三个条令(草案)给各大军区、各特种兵首长指示中指出:“兹制定队列条令草案、内务条令草案及纪律条令草案,着由总参谋部颁布全军试行。”“俟我各部队在实际体验中提出意见,经军事训练部加以收集并予以修改后,再送军委主席核准,然后正式下令颁布。” 经过两年多的试行和征求意见,编修委员会对上述三个条令(草案)进行了修正。1953年5月1日,毛泽东以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名义颁发试行。以后,编修委员会又广泛搜集各方面意见,进行多次修改。1958年,毛泽东将三大条令正式颁发全军执行。三大条令的颁布和执行,有力地促进了部队的正规化建设。
建立正规化的军事制度,必须实行统一的指挥、统一的制度、统一的编制、统一的纪律、统一的训练,使部队有高度的组织性、计划性、准确性、纪律性。毛泽东强调指出:“与现代化装备相适应的,就是要求实现部队建设的正规化,就是要求实行统一的指挥、统一的制度、统一的编制、统一的纪律、统一的训练,就是要求实现诸兵种密切的协同动作。为此,就需要克服在过去时期曾经是正确的,而现在则是不正确的那种不集中、不统一、纪律不严、简单现象和游击习气等等,而必须加强整个工作上、指挥上,而首先又应该是从教育上来培养的那种组织性、计划性、准确性和纪律性。这是建设正规化、现代化的国防部队所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之一。”
1953年12月,经毛泽东批准并指导召开的全国军事系统党的高级干部会议,明确提出我军实行义务兵役制、军官薪金制、军衔制三大制度,以加强军队的正规化建设。
在革命战争年代,人民军队是靠动员群众自愿参军扩大兵员的,参军之后,长期在军队服役。这在当时条件下是正确的唯一可行的办法,不如此,就不可能使部队的兵员获得保障,因而也就不可能进行长期艰苦的革命战争。全国政权建立后,要求人民解放军要有相当数量的现役部队,国家还要积蓄雄厚的训练有素的预备兵员。因此,必须实行一种新的兵役制度,即义务兵役制。实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国家就可以有大量的训练有素的预备兵员和足够的预备役军官,平时只要保持国防必需的兵额,可以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集中用于社会主义建设,一旦有了战争,就可以迅速组织起强大的武装部队,保卫国家安全。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同日,毛泽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予以颁布。《兵役法》共9章58条,其主要是改志愿兵役制为义务兵役制,平时进行定期征集、定期退伍,战时实行动员:凡年满 18岁至40岁的男性公民,身体、政治合乎条件的都要服现役或预备役;服现役的期限依据兵种不同,分为3年、4年和5年;对预备役军人要进行登记、统计和集训;高级中学和高等院校学生实行军训。《兵役法》的颁布实施,是国家军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既加强了军队建设,增强了国防力量,也有利于国家的经济建设。
新中国成立前,人民解放军长期处于农村游击战和运动战的环境,全军上下都过着艰苦的生活,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要靠自己筹粮筹款,甚至动手生产,才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供给。建国初期,军队虽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干部的物质待遇也有较大提高,但实行的仍是供给制。1954年11月,经毛泽东批准,国防部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薪金、津贴暂行办法》,决定从1955年1月起开始实行薪金制度。人民解放军长期实行的供给制为军官薪金制所代替。《暂行办法》规定,干部薪金由级薪和军龄补助组成。士兵仍实行供给制,另给予一定的津贴费。薪金制的实行,体现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对改善军官的物质生活待遇,鼓励军官的积极上进,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适应现代战争多军兵种协同作战的要求,为了加强人民解放军的正规化现代化建设,实行军衔制已势在必行。1953年1月9日,中央军委发出《关于实施军衔制度准备工作的指示》。同年9月,彭德怀给毛泽东的报告中说:“军衔主要是确定每一个军人在队列中的地位和职权,以便按职责条令的规定,行使职权,同时又是国家给予军人的一种荣誉,以鼓励其在军队中的工作和上进心。”1953年12月至1954年1月,中央军委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军事系统党的高级干部会议明确提出我军实行军衔制。
1955年1月,中央军委发布《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2月 8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毛泽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名义签署命令,公布执行。条令对军官的来源和条件、军官职务任免原则、军官的权力和义务、军衔的评定(军衔定为尉官、校官、将官和元帅4等14级)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人民解放军于1955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军衔制度。
元帅和大将的授衔名单,是由中共中央书记处提名,经过政治局审议确定,最后由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在初步方案中,毛泽东被提名为授予大元帅军衔,周恩来、刘少奇、邓小平为元帅,李先念、谭震林、邓子恢、张鼎丞等为大将,并为他们授勋。但在讨论元帅军衔时,毛泽东坚持不要元帅军衔,不要勋章。这事在一次人大常委会上还引起了热烈讨论,许多人大常委会委员纷纷发言,认为毛泽东等领导同志,是人民解放军的缔造者和领导者,指挥过许多重大战役,为军队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在全党全军和全国人民中都享有祟高的声誉,应该给他们授衔授勋。毛泽东在革命战争中功劳最大,应该授予大元帅军衔,并授予三个一级勋章。大家一致要求给毛泽东授予大元帅军衔。
当国防部长彭德怀、总政治部主任罗荣桓等向毛泽东等中央领导汇报授衔授勋方案时,毛泽东听完汇报后说:你们搞评衔,是很大的工作,也是很不好搞的工作,我这个大元帅就不要了,让我穿上大元帅的制服,多不舒服啊!到群众中去讲话、活动,多不方便啊!依我看呀,现在在地方工作的,都不评定军衔为好!接着他对刘少奇说:你在部队里搞过,你也是元帅。刘少奇当即表态说:不要评了。毛泽东又问周恩来、邓小平,你们的元帅军衔还要不要评啊!周恩来、邓小平都摆摆手说:不要评了,不要评了。
毛泽东和刘少奇、周恩来、邓小平等中央领导人主动提出不要军衔的高尚风格,对广大指战员正确对待荣誉、正确对待自己对革命的贡献、正确对待自己所定的军衔,起到了深刻教育和表率作用,带动了全军军衔评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1955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给元帅授衔典礼在北京中南海隆重举行。毛泽东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的命令状”授予朱德、彭德怀、林彪、刘伯承、贺龙、陈毅、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授衔完毕后,毛泽东又将一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授予10位元帅。同日下午,国务院亦举行授衔授勋典礼。周恩来总理分别把授予大将、上将、中将、少将军衔的命令状和勋章,授予粟裕、徐海东、黄克诚、陈赓、谭政、肖劲光、张云逸、罗瑞卿、王树声、许光达等在京的将军。此后,各总部、各
军区、各军兵种也相继举行了授衔授勋仪式。从此,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正式实行军衔制,在正规化建设的道路上迈出新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