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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第一次大规模反浪费反腐败风暴

(广东)陈其明

2014年01月13日08:12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红色中华》报刊登的反对贪污浪费、厉行节约的报道

《党史文汇》授权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独家发布,请勿转载!

1931 年11 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在苏维埃中央机关持续开展了一场大规模的节省运动。进入1934 年,这场与反贪腐、反官僚相结合的群众性的“反浪费风暴”,更是高潮迭起,席卷整个中央苏区,直至中央红军长征前夕才终止。其规模之大、声势之猛、影响之深,实为中共历史上的第一次。

毛泽东签署发布训令,中央苏区掀起新的“反浪费风暴”

1934 年1 月4 日,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首府瑞金,被称为“中央苏区第一大报”的《红色中华》,在头版显要位置上,发布了一份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主席毛泽东、副主席项英共同签署的《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十六号训令———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以及中央工农检察部的一封《怎样检举贪污浪费》的指示信。该训令和指示信,号召中央苏区广大军民立即行动起来,迅速开展检举和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斗争!

1934 年是红色苏维埃政权辉煌与苦难并存之年。

在此前后,中央苏区面临着国民党军队的第五次“围剿”,根据地本来捉襟见肘的财经形势愈加严峻。由于历史等诸多原因,新生的苏维埃政权也无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滋生腐败的消极因素。特别是贪污和浪费两大问题,败坏了党和苏维埃政府的形象,损害了党群、政群和干群关系,严重动摇了工农民主政权的根基!

其实,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伊始,以毛泽东为首的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领导人,对反贪污浪费问题就一直保持着高度警惕。早在“一苏大会”前夕,也就是1931 年11 月初召开的中共苏区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的建设问题决议案》中,就对反对官僚腐化及党的纪律等进行了重申。

该决议案严肃指出:必须将严格党的纪律、反对官僚腐化现象,作为党的建设工作的中心任务之一。对一切违反苏维埃法律、对革命有损害行为的党员,必须进行严厉的纪律制裁。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临时中央政府主席毛泽东主持召开了人民委员会常务会议,重申临时中央政府对一切贪污浪费等腐化分子要给予严厉打击;并以人民委员会的名义,发布了《帮助红军发展战争、实行节俭经济运动》等通令,要求“各级必须坚决执行”,“不得稍有玩忽和怠工”。

在此期间,时任临时中央政府副主席的项英,也在《红色中华》报上连续发表了多篇文章,对贪腐浪费等现象进行了严厉的批判。他在《反对浪费、严惩贪污》一文中明确指出:“现在正当红军在前方进行革命战争”“的紧张时刻,所有后方的同志”,“最重要的就是要节俭经济来供给红军,帮助红军去进行革命战争,谁要不努力去做这一工作,就是怠工”。“这个时候,谁要浪费一文钱,都是罪恶,若是随意浪费,那实际是破坏革命战争”。“号召工农群众起来帮助政府,来反对各级政府浪费政府的钱,对于一切浪费行径,特别是贪污分子,都要给予严厉的惩办!”

为此,中央工农检察部增设了一个控告局,并在各机关单位、街道路口显眼处挂设了控告箱,接受人民群众的控告检举。一些贪污浪费分子都是通过人民群众的控告检举线索查出来的。

从1933 年秋冬开始,在毛泽东、项英等领导下,中央苏区反贪污、反浪费斗争进入高潮,并及时公布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贪污浪费案件。对这些案件中涉及的浪费款项等犯罪事项均予以披露,并及时在《红色中华》报上作了公开报道,在中央苏区引起了强烈震撼!自中央苏区开展反贪污浪费斗争以来,一个个蜕化变质分子被检举揭发出来。但同时又出现了一个新问题,这就是由于缺乏一个完整的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法律,造成临时最高法庭在审理办案时,有时出现量刑不准的状况。

毛泽东意识到必须尽快制定、颁布一个惩治贪污浪费的法律文件。他找到项英,以及时任中央工农检察部部长兼临时最高法庭主席的何叔衡、中央司法部代部长梁柏台等人,一起征求他们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1933 年12 月15 日,由毛泽东主席、项英副主席签署的《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十六号训令———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用石印印成大字布告,在中央苏区广为张贴散发。为了扩大影响,兼任人民检察委员会主席的项英指示中央工农检察部,又草拟了一份专门配合这场斗争开展的指示信,题为《怎样检举贪污浪费》,报经毛泽东审定后,与第26 号训令一起,同时在1934 年1 月4 日的《红色中华》报发表。该训令共四条,全文如下:为了严格惩治贪污及浪费行为,特规定惩罚办法如下:

(一)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地位贪没公款以图私利者,依下列各项办理之:

贪污公款在五百元以上者,处以死刑。

贪污公款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处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

贪污公款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二年以下的监禁。

贪污公款在一百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

(二)凡犯第一条各项之一者,除按第一条各项的处罚外,得没收其本人家产之全部或一部,并追回其贪没之公款。

(三)凡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论罪,照第一第二两条处治之。

(四)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务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依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撤销职务以至一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

这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制定的第一份完整的反贪污浪费的法律文献,标志着反贪污浪费行为的斗争开始步入了法制化轨道。

1934 年1 月22 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瑞金隆重举行。

24 日,毛泽东在会上再一次大声呼吁:

应该使一切苏维埃人员明白,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向着贪污浪费作坚决的斗争,过去虽有了些成绩,以后还应加倍地用力。节省每个铜板,为着战争与革命事业,是苏维埃会计制度的原则。……必须反对贪污浪费现象,因为这种现象不但是苏维埃财政经济的损失,并且足以腐化苏维埃工作人员,使他们对于工作失去热忱与振奋精神的元素。

毛泽东的话掷地有声,振聋发聩,引起了与会代表的强烈共鸣。会场上不时爆发出持久而热烈的掌声。这代表着苏区广大军民与贪腐浪费行为作坚决斗争的决心与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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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吴思瑶、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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