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南 彭臻
二、群众路线的内在矛盾
按照唯物辩证法的观点,世界上的任何事物、任何现象,都是两种性质不同、地位不同、力量不同、作用不同、发展趋势不同的矛盾的对立统一体。群众路线也是包含着内在矛盾的。乍一看来,群众路线的矛盾,好像是干部和群众、上级和下级之间的矛盾,其实不然。群众路线的内在矛盾是“给”和“要”的矛盾。这不是一般的“给”和“要”的矛盾,而是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的“给”和“要”的矛盾。那么,什么是“给”呢?按照毛泽东的说法,“给”,就是政府“必须给人民看得见的物质福利”(《毛泽东文集》第 2卷,人民出版社 1993年版,第 467页。)。邓小平说:“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邓小平文选》第 2卷,人民出版社 1994年版,第 146页。)那么,什么是“要”呢?“要”,就是为了满足革命和建设的需要,政府通过各种政策向人民索取某些东西。群众路线就是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的“给”和“要”两个性质不同、地位不同、作用不同和发展趋势不同的矛盾的对立统一。“给”和“要”的矛盾能否得到妥善处理,直接关系到民心的向背、群众路线的存亡。
“给”和“要”,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具有不同的实际内容。
在抗日战争时期,“给”,“就是组织人民、领导人民、帮助人民发展生产,增加他们的物质福利,并在这个基础上一步一步地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与文化程度。为着这个,我们应该不惜风霜劳苦,夜以继日,勤勤恳恳,切切实实地去研究人民中间的生活问题,生产问题,耕牛、农具、种子、肥料、水利、牧草、农贷、移民、开荒、改良农作法、妇女劳动、二流子劳动、按家计划、合作社、变工队、运输队、纺织业、畜牧业、盐业等等重要问题,并帮助人民具体地而不是讲空话地去解决这些问题”(《毛泽东文集》第 2卷,第 467页。)。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给”,就是真心实意地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关系他们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诸如生产问题、就业问题、住房问题、分配不公问题、物价问题、孩子上学问题、看病问题、城乡差别问题、污染问题、饮水和食品安全问题等。把这些问题解决好,人民群众就满意了,心情就舒畅了,就感到社会主义有奔头了。
“要”,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就是根据政策向人民要粮、要草、要税。在今天,就是人民政府根据法令和政策向纳税人征收各种税费。诸如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增殖税等。
“给”和“要”是对立统一的。它们之间的对立,主要体现在性质不同、地位不同、作用不同、数量不同、发展趋势不同等多个方面。但是,“给”和“要”又是统一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互相制约。没有“给”就没有“要”,没有“要”也就没有“给”。只“给”不“要”,好倒是好,就是行不通、做不到。因为政府是保卫国家不受侵犯,维护社会安宁,领导和组织人民生产、工作和生活的机关,只“生产”方针政策、措施办法,不生产任何物质的东西,离开群众的物质支持,就没法正常运转。只“要”不“给”也不行,因为人民不答应。二是互相促进。比如,在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为了自身利益,“要”得多,“给”得少甚至不“给”,搞得民不聊生,人民生活极端困苦,没有能力扩大消费,当然就会严重影响各种“要”。在阶级社会里,“给”和“要”的矛盾是对抗性的。统治阶级剥削人民的手段之一,就是苛捐杂税。古人云:“苛政猛于虎”,这句话形象地表明了阶级社会苛捐杂税的繁重程度。当这种对立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必然要导致人民进行反抗统治阶级的斗争。在社会主义社会,“给”和“要”的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是非对抗性的,可以通过讨论、协商来解决。
在“给”和“要”的矛盾中,总有主次之分。一般地说,“给”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古人说:“将欲取之,必先与之。 ”毛泽东把“给”看作是第一个方面的工作,“要”看作是第二个方面的工作。他说:“我们的第一个方面的工作并不是向人民要东西,而是给人民以东西。……只有在做了这一方面的工作,并确实生了成效之后,我们去做第二方面的工作——向人民要东西的工作时,我们才能取得人民的拥护,他们才会说我们要东西是应该的,是正当的;他们才会懂得他们如不送出粮草等等东西给政府,则他们的生活就不会好,就不会更好。”(《毛泽东文集》第 2卷,第 467—468页。)他又说:“我们一方面取之于民,一方面就要使人民经济有所增长,有所补充。……使人民有所失同时又有所得,并且使所得大于所失。”(《毛泽东选集》第 3卷,第 893—894页。)
从全国的情况来看,党和政府在处理“给”和“要”的关系方面,可以用六个字来概括:合法、合情、合理。应该说,这些年党和政府在处理“给”和“要”的关系方面,做到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综合国力全面增强,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也明显提高。这主要体现为城乡出现了四多:别墅式的小楼多了,小轿车多了,居民家用电器多了,银行存款多了。这是由于人民辛勤劳动,党和政府政策得当,多“给”少“要”的结果。比如,由于政府大力帮助人民解决生产、工作、生活方方面面的问题,居民收入持续提高。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7%,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 9.3%。又如,农业税彻底取消了,结束了农民种田交税的历史。如今种田不但不交税,反而还可以领到一笔生产性补贴。再如,社会保障方面,城乡低保标准大幅提高,基本医保总体实现全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贴标准增长到人均 280元;大力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近年来,每年都有上千万住房困难群众住上新房。政府多“给”少“要”的事例还有很多,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在处理“给”和“要”的关系方面就不存在问题了。从改革开放 30多年来的情况看,在“给”的方面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分配不公。2010年,全国总工会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75.2%的职工认为当前社会分配不公平,61%的职工认为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是最大的不公平,23.4%的职工认为五年没有增加工资。现在我国分配正在由国富优先向民富优先转变,逐步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分配第一归人民,第二归国家,把国富扎扎实实地建立在民富的基础上。在“要”的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有些地方用了许多不该用的钱。比如公款吃喝、游山玩水,兴建高楼大厦、高端剧院、高尔夫球场、豪华办公室。这些东西的受益者毕竟只是少数人,不是广大人民群众。现在全党正在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目的就是要使全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从思想上清除包括浪费、享乐、腐败在内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最近习近平又指出,领导干部要“既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又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坚持“三严三实”就是坚持群众路线。“三严三实”的论述,对改善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三、群众路线的根本目的群众路线的根本目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是有差别的。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今天,群众路线的根本目的就是,充分调动全国各族人民和各行各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理由有三:
第一,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着群众路线的根本目的。
人类社会发展的总趋势是,由贫穷到富裕,而且愈来愈富。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富裕则具有不同的性质和不同的致富途径。资本主义社会只能实现少数人富,是靠剥削致富的。社会主义不同于资本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而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是靠劳动致富的。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少数人富,多数人穷,也不是社会主义。从经济上看,社会主义的最大特点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在这方面,毛泽东、邓小平有过一系列精辟论述。
毛泽东说:社会主义的富,“是共同的富,……大家都有份,也包括地主阶级。地主过了几年之后,就有了选举权,他就不叫地主了,叫农民了”(《毛泽东文集》第 6卷,人民出版社 1999年版,第 495页。)。他还指出:“领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使农民群众共同富裕起来,穷的要富裕,所有的农民都要富裕,并且富裕的程度要大大地超过现在的富裕农民。”(《毛泽东著作专题摘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 2003年版,第 838页。)
邓小平也多次强调这一问题:“我们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我们允许一些地区、一些人先富起来,是为了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所以要防止两极分化。这就叫社会主义”。(《邓小平文选》第 3卷,人民出版社 1993年版,第155、110—111、111、373、364、195页。)
从毛泽东、邓小平这些言简意赅的论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最根本的一个区别就是要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最本质的东西。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切法令、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机构、措施办法,都是由它决定的,都必须为此服务,群众路线也不例外。在社会主义社会,群众路线的一切活动,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在社会主义社会,坚持群众路线始终是为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实现社会主义的本质服务的。
第二,群众路线的内在矛盾决定着群众路线的根本目的。
如前所述,群众路线的内在矛盾是“给”和“要”的矛盾。这对矛盾的发展决定着群众路线的活动最终必然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实现。为什么呢?因为在社会主义社会,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大力发展,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给”和“要”的矛盾的发展趋势一定是这样的:“给”的会由少到多,而且是越来越多,“要”的会由多到少,而且是越来越少。这就是社会主义社会优越性的具体表现。所谓多“给”,就是说政府在人民的生产、工作、生活中会千方百计地办实事、解难题、做好事,在国内生产总值的初次分配中由国富优先逐步走向民富优先。所谓少“要”,就是说政府要逐步减少甚至免除某些税费。多“给”少“要”是实现全民共同富裕的一条途径。可以说,正确解决“给”和“要”这一矛盾的过程,就是群众路线的根本目的——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逐步实现的过程。
第三,财富创造者和财富占有者的统一决定着群众路线的根本目的。
社会主义社会的财富是由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的分配应该遵循民富优先的原则,第一归人民,第二归国家,而归国家的那一部分最终还是用之于民。这就叫藏富于民。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早就有这样的思想。早在春秋时期,我国就已经形成了“王者藏于民”、“先富民”的思想传统。管子说:“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王者藏于民,霸者藏于大夫,残国亡家藏于箧。”刘安主持撰写的《淮南子》认为:“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程颐也说:“为政之道,以顺民心为本,以厚民生为本,以安而不扰民为本。”毛泽东、邓小平等提出的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思想就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我国古代思想文化中“富民”、“利民”、“厚民生”等思想精华的继承和发展。
那么,怎样才能做到藏富于民呢?在社会主义国家,办法之一,就是使财富创造者成为财富占有者,实现创造财富和占有财富的统一。这是实现全民共同富裕的第一步,而且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因为只有走出这一步,才能消除创造财富和占有财富脱节的现象;才能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在这里,群众路线就是为迈出这一步服务的。
当然,实现人民的共同富裕并非易事,特别是在我们这样的人口众多,各地区、各部门发展又不平衡的大国,更是难上加难。实现全国人民共同富裕,必然要经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即新质——富裕因素的逐渐积累和旧质——贫穷因素的逐渐消失的过程。现在我们正在努力推进这一渐进过程。
﹝作者沧南,湘潭大学毛泽东思想研究中心教授;彭臻,湘潭大学毛泽东思想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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