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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中国宪法的发展进程

2014年11月27日14:04   来源:人民政协报

原标题:见证中国宪法的发展进程

见证宪法的变迁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54年9月15日在北京召开,会前,由普选产生的人大代表,带着神圣的使命从祖国的四面八方云集北京。大会开幕之前,又一次征求了代表们的意见,并对草案做了最后两处修改。

“1954年9月20日下午5点多钟,在中南海怀仁堂,1226名全国人大代表在新中国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了1954年宪法。你想想,几亿中国人民饱受数千年封建压迫,民主、立宪的梦想从清朝末年开始,一直到这一刻才成为现实!这是我一生中最激动的一刻。54宪法奠定了新中国宪法的基本框架,是中国开天辟地的第一部宪法。”当宪法草案在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后,中南海怀仁堂会议厅里响起经久不息的掌声和“共产党万岁”、“毛主席万岁”的欢呼声,那激动人心的一幕令在场的许先生到晚年也难以忘怀。

1957年以后,在极“左”思潮统治和法律虚无主义的干扰下,埋头学术被批判为“走白专道路”。频繁的上山下乡运动,夺去了许崇德从事学术研究的大好时光与宝贵精力。后来文化大革命爆发,人民大学被撤销。许崇德等被扫地出门,下放江西余江劳动。“信水何如汗水长,书生翻作耕田郎。肩挑大粪穿街过,大粪臭污人发香。”这首劳作之余信手挥洒的小诗,表达出一个学者被迫离开书桌后,那种无奈、激愤而又自嘲的心情。

1978年,历史的“闹剧”终于落下帷幕,一切都开始步入正轨。人民大学恢复,许崇德返回学校,重登讲台。当时他曾写过“笔墨挥飞新格纸,图书掸指归封尘。时光痛失思追补,百倍辛勤白发人”的诗句,抒发了他既喜悦又急迫的复杂心情。为了夺回失去的时光,许崇德潜心探索,和时间展开了赛跑。

人大复校后,许崇德担任宪法教研室主任。对于75宪法与78宪法,许崇德如是评价:“1975年大规模修改的宪法由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这部宪法文本是在文化大革命还未结束的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是‘左’的思想的产物。它大量删减了宪法必须明确规定的内容,起不到国家生活准则的国家根本大法的作用。1978年大规模修改的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它对1975年宪法文本作了修改。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这部宪法未能彻底清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左’的思想影响,还存在一些不正确的政治理论观念和不适应客观实际情况的条文规定。”

进入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

1980年9月6日,中共中央认识到当时的宪法(1978年颁布)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向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及时提出《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同时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委员会名单。全国人大接受了建议。

1980年前后,许崇德连续在多家媒体发表了《修改宪法十议》等一批有影响的学术文章,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这年9月,他被指名调到宪法修改委员会的秘书处工作,在秘书长胡乔木主持下参与调查研究、草拟宪法条文的重要工作。在此后长达两年零三个月的时间里,他夜以继日地紧张工作,反复草拟条文,并为宪法草案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设想和建议,很多都被采纳了。在采访时,许崇德谦逊地说:“我的正式立法生涯严格说是从1982年宪法的全面修改开始的。”

“假日庭园寂,平楼卧室幽。逐行斟字句,对坐话喃啾。灯下词初定,纸间策已筹。宪章临十稿,尚欲益精求。”这是许崇德曾经写过的一首小诗,叙述了他在某个星期天晚上,被彭真召到他的住处去加班工作的情景。

许崇德回忆,1981年,胡乔木秘书长因病住院后,彭真直接抓秘书处的工作。那时秘书处又增加了龚育之、郑惠、卢之超等。秘书处经常召开专业性座谈会,向各类专家征询意见。比如邀请孙冶方、薛暮桥、于光远、苏星、徐禾、王戆愚等经济学家,听取他们对于我国经济体制、所有制、分配制度、发展经济的手段等方面的意见。邀请了吴家麟、何华辉、杜若君、潘大逵、潘念之等法学、政治学专家,听取他们对于宪政制度、人权、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健全我国的民主制度和民主形式的意见。国内著名的理论家,原中宣部的朱穆之,人民日报社的胡绩伟、穆青、秦川,解放军报社的华楠等也被经常邀请来侃侃而谈。“事实证明,重视发挥专家的作用和特长,有利于宪法质量的提高。”

草拟宪法草案初稿

草拟宪法草案初稿,首先遇到的是宪法的框架即整体结构问题。秘书处当时考虑了三个方案:一是保持1954年宪法的体系结构;二是不要序言、总纲等设置,代之以“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国家机构”等分章;三是基本保持54宪法确定了的体系,但把原来的第二章国家机构同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交换次序。

彭真在开始的时候给中央写过一个报告,提出他的想法。他认为,宪法是根本法,主要在纲不在目,不搞不必要的创新,注意不引起不必要的争论。1978年宪法过于简单,不如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好。“这个意见得到了中央的肯定。宪法修改委员会经过多次研究,最后决定基本保持54宪法的体系。”

关于序言,54宪法本来就有,但82宪法要不要序言、写些什么,大家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序言不宜太长。“大家经过讨论达成共识,认为应当把党的主张、重要的方针政策、牵涉全局的根本问题写入序言中。”

在82宪法起草过程中,胡乔木曾提出取消检察院,借鉴美国方式,采用由司法部来执行检察职能,司法部长即检察长的制度。但宪法修改委员会、政法部门、彭真都不赞成取消检察院,他们认为检察院是秉承列宁思想设置的、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司法机构,长期以来它作为一个独立的系统,一直承担着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不能取消。最后中央拍板,保留了检察机关。

许崇德对彭真无比景仰,他说,82宪法的全面修改历时两年零三个月,大家在北京玉泉山集中工作了一年多时间。“彭真同志最辛苦,星期天我们都下山回家,他仍坚持工作。当时秘书组加上彭办十二三人,稿子一写出来,彭真就找人进行研究、修改,亲自在稿子上加批,然后再打回来、再讨论、再起草,秘书处那时几乎每两天就要印刷一次草稿,我们都数不清写了多少稿了。”

彭真大发雷霆

两年多的修宪历程中,彭真的一次生气给许崇德留下了深刻印象。宪法修改委员会举行第四次会议时,一天早上,彭办有位同志拿着两份报纸去了彭真的房间,一会儿,只听见彭真在房里大发雷霆。原来,那位同志拿来的是《人民日报》和香港的《大公报》。当时香港虽在英国统治之下,但香港《大公报》对北京召开宪法修改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消息以头版头条套红通栏大标题发了大半版的报道,气势十足,而我们自己的党报《人民日报》却只在第四版右下角2寸见方的角落登了个小消息。“当时仍在会期之中,开始开会了,彭真坐在座位上,气得走了半天神。这是我头一次见彭真同志动了感情。会后,当时人民日报的社长、总编都被叫了来,谈了什么我不知道,但他们出来时一脸的不自在,垂头丧气的。第二天,《人民日报》在头版头条位置报道了大会及有关修宪的情况。”

1982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公布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4月底到8月底展开的这次全民讨论,有几亿人参加,持续的时间比1954年那次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还长了1个月,规模之大、群众热情之高都是前所未有的。1982年4月26日至6月24日,宪法修改委员会收到各界群众来信1538件。全民讨论结束后,11月26日,宪法修改草案已提请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这时仍有许多来自全国各地的电函和信件,提出对宪法修改草案的补充意见。让许崇德晚年记忆尤深的是呼和浩特制锁厂有位叫王银祥的工人,他在会议召开的那一天给全国人大写信,提出了有关土地利用问题的4点建议。信寄出之后,他又怕邮递行程太慢,错过时间,第二天便赶到邮局,用月工资的1/4发了一封近200字的电报申述自己的建议。11月29日,全国人大宪法工作小组收到了王银祥的建议,并决定采纳他意见中的1点,把宪法草案第9条第2款的“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修改为“国家保障自然资源和土地的合理利用。”许崇德说,当时这样的事例还有很多很多。“整个修宪过程,真的是咬文嚼字,每个字、每句话都要翻来覆去地推敲、修改。我跑了上海、天津等16个大城市对宪法草稿进行宣讲,让群众更多地参与宪法制定。”

1982年12月4日,经过全民大讨论的宪法草案高票通过。许崇德以最快的速度发表了一批宣传新宪法的文章,并编写了《中国宪法》等多种教材及教学大纲,使更多的群众了解宪法。

三个宪法修正案

时光荏苒,82宪法颁布实施不觉已好些年了。许崇德对1982年颁布的这部宪法(即现行宪法)推崇有加,颂之为“我国有史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他认为现行宪法正确总结了历史,并在一定意义上规划了未来。不过,这位严谨的学者有着清醒的认识:“作为根本大法,宪法毕竟是稳定的,甚至带有凝固性的特点,而客观实际却永远处在变化之中。”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飞速发展,宪法和客观现实之间难免有某种不相适应之处。为解决这个矛盾,中国共产党认为对现行宪法及时作出修改是必要的。

从20世纪80年代起,修宪的方式与过去有所不同。以前主要采取对原有宪法进行系统的全面修正,重新颁布新的宪法来取代;而对于19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则采取通过修正案的方式来达到既使宪法保持稳定性,又使宪法不断适应客观形势需要的目的。

1988年4月12日通过的第一个宪法修正案,主要是作了两项修改。第一,在现行宪法第11条中增加第3款,“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第二,修改了第10条第4款,承认“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3月29日通过的第二个宪法修正案,除了改进了概念表述之外,其主要内容是:承认中国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政治方面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内容,把县、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的任期从3年延长为5年;在经济方面则放弃了计划经济体制,正式宣布“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承认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第三个宪法修正案由中共中央于1999年1月22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于同年3月15日在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其主要内容是,把邓小平理论作为国家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写进宪法序言;在根本规范中确认法治主义,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写进宪法第五条;废除反革命罪的概念,为私有财产权提供了更明确的合法性根据。

许崇德说,综观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的多次建议,从来不停留在原则性的一般提示上,而总是有严密的内容表述,是具体的、缜密的。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安。“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修宪本身就是依法治国的生动体现。党的主张通过法律肯定下来,有利于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有利于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改革开放以来每一次修宪,都是对党领导亿万人民群众伟大实践的深刻总结和概括,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宪法的修改折射着社会的进步,彰显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稳步推进的历程。(余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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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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