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政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彭真还是我们党内第一个系统阐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的领导人。1954年9月17日,他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发言,系统地阐述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思想。他说:“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国家,我们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可能平等,也必须平等。人人遵守法律,人人在法律上平等,应当是,也必须是全体人民、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实际行动的指针。在我们这里,不允许言行不符,不允许有任何超于法律之外的特殊分子。”这个发言尖锐地批判了那种自以为有一点“功劳”或者“苦劳”,就可以超越于法律之外为所欲为的封建特权思想;那种以为法律只是管老百姓和“小人物”的,至于“大干部”“大人物”遵守不遵守法律无关紧要的思想;那种以为共产党员只要遵守党纪就行,对于法律似乎马虎一点也无关紧要的思想。今天重读这个发言,仍然感到它有很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
1954年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同年颁布的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是,从反右派斗争起,却把这一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重要原则作为“资产阶级法律观点”,加以批判。所以在长达二十多年里法律平等原则成为一个禁区,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都取消了这一原则。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写了“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里用的是“人民”而不是“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所有的人,既包括“人民”,也包括“敌人”在内。1979年,彭真主持修订的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和新制定的刑诉法,都规定了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增加了“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的内容。当时有个别领导的子女违法犯罪,群众反应很大。彭真主持研究时认为,在旧社会还讲“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更应如此。所以这次制定的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彭真强调,对于干部犯了罪,不管他资格多老,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不能加以纵容和包庇,都应该依法制裁。这样才能秉公办案,保证法律正确、有效实施。
1982年宪法恢复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彭真在新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说:“我们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从法律上和事实上保证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真实的自由和权利。草案恢复了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我国的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全国人民制定的,是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在这样的法律面前,在它的实施上,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任何公民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恢复这项规定是十分必要的。这是保证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实施的一条基本原则。”
彭真长期领导和主持民主法制建设工作,作出了重大贡献。新中国建立,特别是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后,他较早提出必须把法制建设提到党和国家的议事日程上来。经过“文革”的磨难,彭真对于法制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他在中共高层领导人中率先提出要从依靠政策办事转到同时依法办事、从依靠人治转向依靠法治的观点。他说,社会主义法制早就应该抓紧搞,可是我们建国后长时期内没有这个认识,总觉得有党的领导,有方针政策,迟搞几天不要紧,结果贻误了事情。他指出,从革命战争年代主要靠政策办事,到掌握全国政权后不仅靠政策,还要依法办事,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转变。“管理国家靠人治还是靠法制?一定要靠法制。”“党内、党外、干部、群众,人人都必须守法,必须依法办事。这是使国家长治久安,比较能经得起各种风险的一项根本保证。”1979年彭真复出后,在较短的时间内就使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
“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彭真相伴一生。二十集电视连续剧《彭真》在结尾时有这样两段话:
彭真说:“如果说在民主与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什么成绩,那是集体领导的结果。如果要谈个人感受的话,我还是两句老话,真理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这两条,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就会比较安定,民主与法制就会继续健康发展。”
旁白:“真理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们说,这两句话,就是彭真对历史与未来的交代……”
(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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