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天鼎
宗教政策的落实工作在中共十三大召开前基本完成
1985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及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的通知》,对前一段时间落实宗教政策的工作进行了总结,指出了存在的问题:
除极少数几个应该移交的寺观还没有移交外,已经移交了的寺观,大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三个方面的遗留问题:一是对寺观的范围界限划定得不合理、不明确。如有的地方规定只移交庙宇中轴线上的殿堂,不移交两侧的庙舍;有的规定寺观范围以庙宇屋檐滴水为界,把本属寺观范围内的通道、桥梁、场地,以及附属的园林、碑塔、放生池等都划出界外。二是交接双方在清理财物、房产方面存在许多争议。有些地方对房产的清退很不认真,以各种理由留下一些,职工和家属长期占用。三是本属寺观或僧道人员所有的宗教文物,被文物或其他部门收管了的,至今仍以“登记入库了”或“没有上级通知”等为由,不予清退。
同时,《通知》还明确了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现在确定开放的163座全国汉族地区的重点寺观,约占“文革”前8000多座寺观的2%。按照国发〔1983〕60号文件的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可自行确定省级重点寺观。现在有的省已经这样做了,还有些地方的佛道教组织和信教群众提出了这样的要求,或者已经自动开放了一些寺观,有关领导机关感到了不好掌握而没有给予答复或批准。许多同志认为,当前还是要把主要精力放在解决好移交、开放全国重点寺观的遗留问题,并管理使用好这批寺观上。但随着工作的进展,也应该按照实际情况,审慎而又稳妥地解决好确定省级重点寺观的问题。
胡耀邦、习仲勋还指示中央书记处,要求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做好统战政策的落实工作。各部门制订出来意见之后,上报中央书记处,中央书记处同意并于1986年2月22日转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的补充意见》。《意见》要求:“在一九八七年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前基本完成落实政策的任务,把‘文化大革命’以前的和‘文化大革命’中,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处理错了的历史问题,实事求是地纠正过来,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在胡耀邦、习仲勋等中央领导的高度关注下,宗教政策的落实工作于1987年中共十三大召开前基本完成。这不仅大大调动和发挥了佛道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参加“四化”建设的积极性,而且在港澳台和国际上都产生了良好的影响,对宣传党的宗教政策、发展宗教界的对外交往和壮大爱国统一战线,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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