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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崇事件【3】

2015年01月13日09:42   来源:北京日报

原标题:沈崇事件(上)

沈崇出庭

强奸案发生后,北平市警察局会同美方宪兵经过调查讯问,查明沈崇确实受到伤害,皮尔逊强奸情况属实。随后,皮尔逊交由美方看押。

这是依据1943年6月9日中美双方签订的《处理在华美军人员刑事案件条例》,第一条:美国军人在中国犯罪,“归美军军事法庭及军事当局裁判。”北平市警察局的处置是依照中美双方处理类似案件的常规进行的,即会同美方将案情基本查清后,将肇事者交给美方拘押和审讯。

很明显,这个条例的规定非常类似于殖民地时代的领事裁判权。领事裁判权是指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实际上是帝国主义国家在殖民地国家享有的一种非法特权。中国虽然在1943年宣布废除领事裁判权,但《处理在华美军人员刑事案件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却把领事裁判权换汤不换药地为美军保留了下来。抗战结束后的1946年9月20日,蒋介石又致电司法行政部,提议将该条例的有效期延长“至在华美军全部撤离后为止”。

于是,司法部颁布《防止美军人员刑事案件发生及确保受害人获致公允裁判注意事项》,要求“各地治安机关,应随时告诫当地人民,勿于美军驻扎处所,及附近地带,逗留窥探,藉免误会。如遇美军酗酒,或藉端滋事时,并应劝导在场民众疏散,不得围观”。国防部更规定,在华美军顾问团官员眷属犯法,“甲:肇事人员,请免逮捕;乙:如车辆肇事,请免充公;丙:请协助肇事人员以电话立即报告美军宪警,以便到场调查该案”。

根据这些规定,中国法庭无权审理“沈崇案”,是非曲直只能交由美国人去评说。换言之,有了这个规定,“沈崇事件”的最终结果,其实从一开始就不由中国决定,只能取决于美方。

对此,北平大学生和广大民众非常不满。当时正在燕京大学读书的地下党员张大中晚年回忆,同学们对美国单方面组织审判丝毫没有欢迎的表示,他们认为这样的法庭根本就不合法。

虽然不尽人意,但“沈崇案”总算是开庭了。1947年1月17日,沈崇在其父沈劭、北京大学校长胡适和表姐夫杨振清的陪同下来到了法庭。

在法庭上,沈崇回忆了当天被美国兵强奸的全过程。1946年12月24日晚上,她独自一人去平安电影院看电影。走到东长安街北街时,两个美国兵忽然一左一右抓住她,并把她架到路边的小树林里。当时,正好驶过一辆汽车,沈崇刚要呼救,就被美国兵堵住了嘴。在小树林中,沈崇奋力挣扎,但一名美军按住了她的身体,另一名美军强奸了她。这时,沈崇看到有手电筒光闪烁,便连忙高呼“救命”。而两名美军又将她拖到另外一个地点,再一次强奸了她。警察赶到后,沈崇便被带到警局录口供,并到警察医院做了检查。

为沈崇检查身体的是时任警察医院院长、日本帝国大学医学博士王和诚。当被问到沈崇的检查结果时,王和诚以医学专业术语描述了沈崇私处的创伤。他认为,“这处裂痕是用暴力在不正常性交下造成的。”

案发次日下午,美国军医克拉克也曾给沈崇做过身体检查。他说,当天他发现沈崇有三处伤痕。他的描述更谨慎但也不得不承认,这些伤痕“很可能是初次性交所致。”

即便是现代人,也必须要为沈崇的勇气击节称赞。在中国的传统观念里,“失节事大”,很多有类似遭遇的女性要么忍辱沉默,要么以死殉节。可沈崇没有退缩,而是勇敢地走上了法庭,诉诸法律——尽管那是施暴者所在国的特别法庭。

庭讯的记录是冰冷而简单的事实陈述,沈崇的真实遭遇远比这些记录更为痛苦。

1947年1月6日,就在案件开庭前不久,《燕京新闻》登载了《沈女士访问记》,燕京大学新闻系学生记者石美浩采访了沈崇和她的家人,当事人的回忆,让凄惨遭遇的更多细节公之于众,至今读来仍令人齿冷心寒。

据石美浩在文中记录,“记者怀着无比沉重的心情跨进了沈小姐现在住着的杨公馆。这是十分难得的访问。假如不是记者与杨府熟悉的话,这个访问怕是不可能的事。”他见到的沈崇“脸色很苍白,但态度镇静严肃,穿的是蓝布旗袍,绒布鞋,毫无奢侈浮华之气。”

《沈女士访问记》记载:当被污之后,来了一个警察……他先猛烈地掴小姐一个耳光,喝道:

“你究竟赚他几块美金?”

“谁赚他美金,我不认得他,他侮辱了我……我是大学生!”沈小姐刚遭美兵损害,复受中国警察同胞之残暴,悲痛无力地回答。

“既然你是大学生,他说的话你给我翻译一句。”警察同胞还在逞威,“大学生不会不懂英文”,他回身恭敬地叫美兵说一句英文。

狡猾的美兵看着这个警察,懒懒地说:

“She is my friend”。

“她是我的朋友”。她照着翻译。

拍!又是一个耳光凶猛地打过来。

“妈的,你说不认得他?他不是说你是他的朋友?”

“这是我翻译他说的。”

“你住在什么地方?”警察问。

“××胡同××号杨公馆。”

“呸,你住在那儿?你配住那儿?你只配住苏州胡同!”警察非常侮蔑地说。

需要说明的是,《沈女士访问记》里的记载与后来庭审中北平警察局相关证人提供的证词并不一致,这篇文章的遣词酌句也有很明显的情感倾向。不过,联系到案件发生后外媒和造谣者泼污沈崇“收受美军5美金”的流言,文中的细节应该不是空穴来风。

有罪判决

1月20日,法庭开始传唤美方证人,证人证言还原了被告皮尔逊作案前后的全过程。皮尔逊的战友纳瓦克下士说,1946年12月24日11点,他和皮尔逊等七人请假出游,他们先去位于东单北大街的基督教青年会吃饭,饭后又去北海溜冰。下午4点,他们一起去了梅邨总会喝酒。喝酒的时候,皮尔逊的手被一只破损的酒杯划破,出了血。当晚8点,当他们从梅邨总会分手时,皮尔逊已经颇有醉态,走路也东倒西歪的。

案发当晚,中国警察先后拦下了两辆中美警宪联络室的巡逻车。两辆巡逻车上的美军士兵均作证说,当晚11点多他们在东单看到皮尔逊等人。当时,皮尔逊明显喝多了,站在不远处的中国女子面部、前额和大衣上都有土,头发蓬乱。

为了给皮尔逊脱罪,被告人的律师还让美国驻华海军陆战队队员做了两个实验。1月13日晚,奉律师之命,美国军官韦克斯、牛桑等人来到案发地东单练兵场附近。据他们统计,自晚上8点到11点,哈德门大街过往行人有229人,不远处的长安街行人有四五百人。另外,这里常有汽车往来,车灯照耀处并不太昏暗。15日,美军士兵克拉米克等人又做了相同的实验。克拉米克还在案发现场高声喊叫,他的同伴站在马路上清晰可闻。为了让大家有个直观的感受,检察官还让克拉米克当堂喊了一嗓子。

这两个实验无疑要证明,案发当晚东单附近人流车流并不稀少,如果沈崇高声喊叫足以被路人听到。如果她拼命反抗,并不至于被美国兵控制3个多小时。

然而,这些所谓的“实验”本身就极不严谨、科学,通篇都是“推测”,极为牵强。旁听审讯的媒体对此都不能接受。次日,《新民报》就对被告辩护方的实验逐条批驳:“试验之夜与圣诞节前夕雪夜天气之光亮、行人均有出入,不足作为有力反证;且该实验人当堂试验声音洪亮不能与一恐怖及苦痛之下弱女子比拟。”而且,当时沈崇被被告扼住咽喉,再高声嘶喊,很有可能被他掐死。

其实对这些站不住脚的实验根本用不着认真批驳,它提供的“结论”在庭审现场就已经被人证证伪。比如说实验认为,沈崇在案发时没有挣扎喊叫,不然会被路人听到。实际上,第一个人证孟昭杰,就是因为听到了沈崇的哭叫而发现强奸案并报警的。

1月21日,沈崇再次出庭。她呈交了事发当日穿的深红色棉袍和裤子。只是由于经验不足,她已经把裤子和大衣都洗过了,造成最关键的物证缺乏。不过,这并不影响对皮尔逊判罪的整个证据链。

1月22日,美国驻华海军陆战队加强第一师军事法庭宣判:被告皮尔逊强奸已遂罪成立。

这一天,是中国农历大年初一。旁听席上的中国同胞入庭见面时,没有按照习俗互相作揖恭贺新禧。等到审判长宣判,他们呼地起身站立,互相握手:“我们胜诉了!”

旁听庭审的北大校长胡适尤为兴奋。有记者问:“校长认为此案判决如何?”胡适斩钉截铁地说:“极为公正。”

1947年3月3日,驻北平美海军陆战队新闻处宣布,陆战队加强第一师司令霍华德核准军事法庭对皮尔逊的判决:判处皮尔逊犯有强奸罪,降为普通士兵并不光荣地开除海军军籍,处监禁劳役15年,服役不给工资或津贴。协助他犯罪的普利查德处监禁劳役10个月。不过,此判决以及道歉、赔偿,都还得等待转呈华盛顿美海军部长最后核定后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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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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