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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克功案”始末及其引发的思考【2】

孟红

2015年03月11日07:28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明镜高悬———力排异议依法判案

证据确凿,案件的侦破很快取得进展。这时黄克功的警卫员发现他行为异常。早上给他擦枪时枪有射击过的痕迹,找出他晚上换下的衣服,见衣服上有血迹。让警卫员更为生疑的是早晨天一亮时也曾发现黄克功站在一堵高墙上向河滩上张望。于是警卫员向上级领导汇报了这些情况。

10 月6 日下午,“抗大”政治部找黄克功谈话,随即将其隔离控制起来。司法人员对黄克功与刘茜的来往信件进行了分析,最终所有的证据都指向了黄克功。因黄克功身为旅长,案情重大,“抗大”副校长罗瑞卿亲自审讯。黄克功起先答非所问,不肯承认,继而在一系列的证据面前精神防线彻底崩溃,如实交代了自己杀害刘茜的经过。

至此,命案得以审明,罗瑞卿即刻打电话向毛泽东汇报了案情。

最终,审判的重担落在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代院长、审判长雷经天身上。巧合的是,该案发生前不久,国民党内“桃色事件”骤起:蒋介石的黄埔爱将张钟麟因情感纠葛枪杀妻子而受审,蒋以“爱才”之名特赦之。而后张钟麟改名张灵甫再度奔赴前线。

在此种情况下,请求毛泽东特赦黄克功的呼声自然不小。

其时,国民党为阻止全国各地和海外华侨青年涌向延安,拿黄克功案大做文章。国民党的喉舌《中央日报》率先将此案作为“桃色事件”大肆渲染,攻击和污蔑边区政府“封建割据”“无法无天”“蹂躏人权”。这些叫嚣一时混淆了视听。

此案发生在国共合作抗日、共产党局部执政的特殊形势下,大受各界关注,对于这样一个曾经的功臣,究竟该让他以命抵命就地正法?还是让其戴罪立功战死杀场?以什么法来审理此案,在刚刚建立起边区政府法律条文尚不完备的情况下,此案处理得是否得当,在国内外都将有深远的影响。所有这些,对于根据地延安和中国共产党都是新考验,而且直接关系着人民对共产党的信赖、关系到共产党能否取信于民的根本问题。

中共中央、中央军委、边区政府高度重视。经党中央同意,延安各单位围绕这一案件组织讨论。大家的很多议论集中起来不外乎两种。一种看法:黄克功身为老革命、老红军、老共产党员,强迫未达婚龄的少女与其结婚,已属违法,采取逼婚手段,更违犯了边区婚姻自主原则。他不顾国难当头,个人恋爱第一,达不到目的就丧心病狂地杀害革命同志,这无异帮助民族敌人,实属革命阵营的败类。他触犯了边区刑律,破坏了红军铁的纪律,应处极刑,以平民愤。第二种看法:黄克功犯了死罪,从理论上说应该处以死刑。不过,在这样的国难时期,应该珍惜每一个像黄克功这样年轻有为、曾屡建战功的有用人才,他杀死刘茜,已经损失了一份革命力量,我们再杀黄克功,又失去一份革命力量。应该免除死刑,叫他上前线去戴罪杀敌,让他的最后一滴血为中华民族解放而流。

黄克功被捕认罪后,也曾幻想党和边区政府会因为他资格老、功劳大,对他从轻处罚。他还写信给毛泽东,除对自己的罪行进行忏悔外,请求法院姑念他多年为革命事业奋斗,留他一条生路。“抗大”副校长罗瑞卿在研究此案的会议上强调说:“黄克功敢于随便开枪杀人,原因之一就是自恃有功,没有把法律放在眼里,如果我们不惩办他,不是也没有把法律放在眼里吗?任何人都要服从法律,什么功劳、地位、才干都不能阻挡依法制裁。”毛泽东认为:黄克功是一个能征善战的勇将,但若因其曾立大功而赦免,那天下人将会怎样看共产党?毛泽东怒道:“这是什么问题?这是什么问题!这样的人不杀,我们还是共产党吗?”他马上派人告诉雷经天:不能依据重庆的国民政府法律来审理,延安要司法独立,而且要公开审判、阳光审判。

具体办理此案的雷经天面对“杀”与“留”各执一词的两方意见,按照法理,将黄克功的申诉书转交给毛主席,他知道毛主席有赦免的权力。他还思忖再三,给自己定下原则性很强、雷打不动的“弦”:一是拒绝一切来为黄克功说情的战友;二是突破中央苏区颁布的《中华苏维埃惩治反革命条例》中“规定于革命有功的罪犯可以减刑”的特殊条例。

但是,有位领导人考虑到黄克功的历史功绩,仍然向毛泽东请求赦免黄克功的死刑,结果被毛泽东断然拒绝,还被狠狠批评了一顿。毛泽东认为,只有依法办事,毫不留情地予以惩罚和打击,才能以儆效尤,不使这种情况再度发生;只有言必信,行必果,才能取信于民。否则,中国共产党和八路军怎么可能有铁的纪律、统一的意志带领人民群众同民族敌人进行战斗呢?

鉴于此案案情重大,群众看法又不一致,确有典型的法制教育意义,最后,边区政府及高等法院根据党中央的指示,顶着巨大的压力,将黄克功案件交由人民公审。公审地点设在受害者生前所在单位陕北公学的操场上。来自各学校、部队和机关的数千人前来参会。审判庭由审判长雷经天,抗大、陕北公学群众选出的李培南、王惠子、周一明、沈新发4 位陪审员及书记官袁平、任扶中组成。监察机关代表、抗大政治部胡耀邦干部,边区保安处干部黄佐超及高等法院检察官徐世奎为公诉人。中共中央总负责人张闻天亲临现场。

宣布开庭后,公诉人与证人先向大会陈述了黄克功事件的全部细节。公诉书中指出:黄克功对刘茜实系求婚未遂以致枪杀革命青年,在黄克功的主观上属强迫求婚,自私自利无以复加。黄克功曾系共产党员,又是抗大干部,不顾革命利益,危害国家法令,损害共产党的政治影响,实质上无异于帮助日本汉奸破坏革命,应严肃革命的纪律,处以死刑,特提请法庭公判。黄克功被带了上来。法官让他发表个人申诉,他坦白交代了犯罪经过并作了扼要检讨。他唯一申诉的就是一句话:“她破坏婚约是污辱革命军人。”他请求让他讲述最后一个愿望:“死刑如果是必须执行的话,我希望我能死在与敌人作战的战场上。”

休庭片刻后重新开庭,雷经天庄严地、一字一顿地宣布了判处黄克功死刑并立即执行的判决。此判决书定性其罪,称:“值兹国难当头……我们用血肉换来的枪弹,应用来杀敌人,用来争取自己国家民族的自由独立解放,但该凶犯黄克功竟致丧心病狂,枪杀自己的革命青年同志,破坏革命纪律,破坏革命团结,无异帮助了敌人……”

随后,黄克功便跟着行刑队穿过坐在东北侧的人群,向刑场走去。刚刚成立的边区高等法院办理此案从侦破、审理、判决到执行不到一周,从办案速度、实效上,都显示了中国共产党义无反顾地清除党内腐化堕落分子的坚定决心,也充分体现了边区在特定历史条件和战争环境下实现司法公正的独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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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湘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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