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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党内生活走到正常的健全的境地”【2】

——刘少奇党内生活思想研究

王玉强

2015年04月07日13:31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二、刘少奇关于党内生活的主要思想和重要论述

在长期实践和思考中,刘少奇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阐明了党内生活的准则、内容、形式和方法。这些思想在革命时期逐步形成,新中国成立以后继续发展,既保持了一致性、连贯性、系统性,又随着党的地位的变化而有所调整。这些论述集中体现在刘少奇的著作中,比如《民主集中制未被正确实施》《党规党法的报告》《论共产党员的修养》《党内团结与党内民主集中制的执行》《论党内斗争》《反对党内各种不良倾向》《论党员在组织上和纪律上的修养》《关于建设党的几个问题》《论党》《为更高的共产党员的条件而斗争》《为增强党的团结而斗争》《关于执政党建设的几个问题》,以及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和讲话等。

刘少奇关于党内生活的思想和论述,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

(一)党章是党内生活的最高准则和根本法规。

党章体现了党的整体意志。刘少奇强调:“党章,是全党的法规,是党的生活的准则。一切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都必须无条件地、不折不扣地按照党章办事。”“在党内生活中发生了许多不正常现象,这并不是由于我们党内无章可循、无法可守,也不是由于党所制订的章程、制度不正确,而是这些章程、制度在一些党组织中,没有被执行,或者被歪曲了,被破坏了。”(《刘少奇选集》(下卷),第 413页。)所以,严格按照党章健全党内生活,是一项根本性、全局性的长期任务。

(二)民主集中制是党内生活的根本制度。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由刘少奇等人负责起草、中共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首次将民主集中制概括为:“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党的一切工作由中央集中领导,是党在组织上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 59—60页。)这四个“服从”,就是建立党内生活正常秩序的根本原则。

刘少奇对民主集中制的论述,深刻揭示了党内生活的客观规律和基本要求。首先,他从客观规律的高度阐明,我们党是党的中央、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依照一定规律结合起来的统一体。“这种规律,就是党内的民主的集中制。”(《刘少奇选集》(上卷),第 358页。)

其次,刘少奇从党内生活的根本目的出发,指出民主集中制是达到党的团结统一、加强战斗力的道路,因而是保证党内生活的最基本的制度。(参见《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 326—327页。)“在我们党里面有许多问题发生,是由于我们领导同志、领导机关,不能正确地运用民主集中制来建立党内民主生活。”(《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 386—387页。)

第三,刘少奇科学地分析了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关系,概括出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涵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个表述是七大时中央领导层的共识。毛泽东在七大上说:“少奇同志讲得好,放手的民主,高度的集中。我跟他交谈过,这是我们共同的意见,别的同志也赞成。我想可以叫做高度的民主,高度的集中。 ”《毛泽东文集》第 3卷,人民出版 1996年版,第 398页。 )。他强调:“党的民主集中制,是矛盾的统一体”(《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 303页。),“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刘少奇选集》(上卷),第 358页。),“没有真正的民主,也就没有真正的集中”(《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 25页。)。所以,党内必须在实行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集中,使二者统一而不是对立起来。(参见《刘少奇选集》(上卷),第 365—366页。)

第四,刘少奇把党的组织原则和工作路线相结合,创造性地提出民主集中制是党内的群

众路线。(邓小平在八大上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吸收了这一理论创造,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列宁主义的组织原则,是党的根本的组织原则,也是党的工作中的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应用。”《邓小平文选》第 1卷,人民出版社 1994年版,第 225页。)他指出:“党内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党的领导骨干与广大党员群众相结合的制度,即是从党员群众中集中起来,又到党员群众中坚持下去的制度,即是反映党内的群众路线。”(《刘少奇选集》(上卷),第 359页。)在党内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办事,就是一种执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刘少奇选集》(下卷),第 433页。)这就深刻阐明了民主集中制和群众路线的内在联系,实现了二者的有机统一。

第五,刘少奇从行为主体的角度,阐明了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对应性和完整性。民主集中制的执行主体一方面是普通党员、下级、少数人,另一方面是领导干部、上级、多数人。“全党同志不论党的领袖或普通党员,均须绝对的无条件的执行。”(《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 176页。)在这个前提下,“党的领导人和上级机关应多注意民主,党的被领导者和下级机关应当多服从”(《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 350页。)。“这两方面一定要配合起来,才能有完整的民主集中制。”(《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 340页。)

第六,民主集中制是党委会的根本工作制度。刘少奇指出:“在党委内部,应该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刘少奇选集》(下卷),第 408页。),同时采用民主集中制与个人负责制,“重要问题应该民主决定,但工作的执行则应个人负责”(《刘少奇选集》(上卷),第 67页。)。他多次强调:要“集体领导”,不要搞“一言堂”、“个人专断”、“大权独揽”;要“分工负责”,不要搞“分片包干”、“各自为政”、“分散主义”。

(三)党性修养是党内生活的首要内容和前提条件。

刘少奇认为,党的建设中最首要、最主要的问题,是思想建设问题。“仅仅是党员的社会出身,还不能决定一切,决定的东西,是我们党的政治斗争与政治生活,是我们党的思想教育、思想领导与政治领导。”(《刘少奇选集》(上卷),第 325页。)所以,党性修养既是开展党内生活的前提条件,又是党内生活的首要内容。“共产党员的党性,就是无产者阶级性最高而集中的表现,就是无产者本质的最高表现,就是无产阶级利益最高而集中的表现。共产党员的党性锻炼和修养,是党员本质的改造。”(《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 225页。)

每个党员必须时刻从各方面加强党性修养,这“在取得政权以后更为重要”。(《刘少奇选集》(上卷),第 103页。)新中国成立后,刘少奇强调要“为更高的共产党员的条件而斗争”,并且制定了共产党员标准的八项条件。这是党执政后第一个关于党员行为的具体规范。它的基本内容写进了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通过的《关于整顿党的基层组织的决议》和八大通过的党章,成为党员加强党性锻炼、开展党内生活的重要准则。

(四)党内生活应以扩大党内民主为重点内容。

为什么确定这个重点?刘少奇认为,因为中国缺少民主传统,加上很多党员不了解民主,所以,在党内生活中长期缺乏民主精神,没有养成民主习惯。(参见《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198、316页。)因此,为了使党内生活正常起来,“一切党的组织,都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发扬党内民主”(《刘少奇选集》(下卷),第 410页。),“适当地建立党内民主生活,实行民主的领导方法,相当地实行党内民主,这是完全必要的”(《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 387页。)。刘少奇指出:“党内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发扬党员的自动性与积极性,提高党员对党的事业的责任心,发动党员或党员的代表在党章规定的范围内尽量发表意见,以积极参加党对于人民事业的领导工作,并以此来巩固党的纪律和统一。”(《刘少奇选集》(上卷),第 365页。)

刘少奇认为,“加强和扩大党内民主,也就是党内的群众路线,领导骨干与广大群众相

结合”(《刘少奇传》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 2008年版,第 466页。)。实现和扩大党内民主有两个基本保证,一是党员权利完全平等和被尊重,二是领导者和领导机关没有特权。“我们的一切领导者,组织上法律上是赋予了一种对于问题最后决定的权利”,“除此以外,领导者与一般同志的权利是平等的,领导者没有特权。”(《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 25页。)为了扩大党内民主,刘少奇强调要注意两个关键。第一,中心一环在于认真负责地、充分地开展党内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刘少奇选集》(上卷),第 363页;《刘少奇选集》(下卷),第 411页。)第二,关键在于领导干部。“只有党员与下级的绝对服从,而没有领导机关与上级负责人的正确领导与民主,那还是不能使党内生活走到正常的健全的境地,巩固党内的团结和统一”(《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 196页。),所以,“首先就要我们的干部有民主修养,在行动上做模范,然后才能在同志中群众中进行民主的训练”(《刘少奇选集》(上卷),第 68页。)。

(五)党内监督监察是党内生活的重要内容和保障机制。

为了健全党内生活,必须加强党内监督监察。刘少奇强调,“每一个党的领袖、党的领导者都要受党员的监督,同时任何党员都有权监督别人”,“下级对上级要服从,但同时又要监督他”。(《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 327页。)刘少奇尤其重视两个合法的“越级”行为:一是“任何党员、党的下级组织,对于党的领导机关、党的负责人、党的上级,如果有政治上、工作上原则的不同意见,要向高级党部报告、提议或控告时,即越级报告、提议与控告时,均是合组织手续的,可以的”(《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 303页。)。二是“各级党的监察委员会,有权不经过同级党委,向上级党委和上级监察委员会,直到党的中央,直接反映情况和检举违法乱纪行为”(《刘少奇选集》(下卷),第 414页。)。

(六)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党内生活的基本方法。

刘少奇认为,在党内生活中,以整风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党和干部进步的原动力。他指出,“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的生活的基本方法之一,是我们不断进步的动力。我们应当努力提倡这种方法,并且纠正有些同志的那种害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绪”(《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 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 303页。),“特别重要的是,必须鼓励、支持和保护自下而上的批评”(《刘少奇选集》(下卷),第 412页。)。为了造成畅所欲言的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空气,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但要造成条件,使党员群众敢于进行批评,而且还要做出榜样,对于自己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诚恳地而不是敷衍地进行自我批评”(《刘少奇选集》(下卷),第 412页。)。

怎样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刘少奇认为,批评和自我批评必须采取团结——批评——团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真正从团结的愿望出发,以同志式的爱护的态度,提出意见,互相批评,弄清是非,达到团结”(《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 674—675页。)。所以,批评应当实事求是,反对“过”与“不及”,对事不对人,正面提出意见,只准明枪、不许暗箭,“方式应该诚恳、坦白、光明磊落,分别具体对象,采用具体办法;应是客观的,就事论事的,而不是凭空猜想的”(《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 328页。)。他强调,在批评中要注意两点:一方面,要给被批评者以一切可能的申诉机会,“不能强迫人家承认错误,不能伤害同志的自尊心,不能使人家没有发言权”(《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 674页。)。另一方面,被批评者也要采取正确态度,“虚心接受一切正确的批评,同时也应该受得起误会、打击,以至委屈冤枉,尤其不要为别人的一些不负责任的、不正确的批评和流言所刺激而冲动起来”(《刘少奇选集》(上卷),第 165—166页。)。

在批评和自我批评问题上,正确开展自我批评尤为重要。怎样自我批评呢?刘少奇认为,自我批评也应当实事求是、态度诚恳,既不缩小、也不扩大缺点错误。“发扬自我批评精神,实事求是,不夸张,不抹煞,有功不骄,有过不隐,好就是好,坏就是坏。这样的精神和态度是好的。”(《刘少奇选集》(上卷),第 384页。)刘少奇本人曾在党内会议甚至中央全会上多次自我批评,例如七届四中全会、七千人大会等。安子文回忆说:“四十年代,五十年代,六十年代,我在列席或参加中央的一些会议时,多次听到少奇同志在会上公开地进行自我批评。他总是直截了当地向同志们表示,自己在哪一点或哪几点上犯了错误,并且负责地提出,为了改正这些错误,需要立即采取哪些措施,使党少受损失。有一次,他在主持起草文件时,还把自己曾经犯过的错误写上去,要求全党‘切不可重复’。少奇同志是以严肃的自我批评精神来教育干部的。”(《人民日报》1980年 5月 8日。)

(七)在党内生活中要尊重少数、保护少数。

如何对待少数,是党内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也是党内生活正常化、民主化的重要表现。刘少奇认为:“在思想原则问题上,经过争论之后,如果还未在党内最后取得一致,是可以通过多数决定的。在多数决定之后,少数同志如果还有不同的意见,在组织上行动上绝对服从多数的条件之下,是有权利保留自己意见的。”(《刘少奇选集》(上卷),第 213页。)

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基本权利,不但因为这是党内民主所要求和不可缺少的,而且因为在某些情形下,真理可能为少数人掌握。(毛泽东也常常强调这个观点。他在七千人大会上说:“只要服从决议,服从多数人决定的东西,少数人可以保留不同的意见。在党内党外,容许少数人保留意见,是有好处的。”“许多时候,少数人的意见,倒是正确的。历史上常常有这样的事实,起初,真理不是在多数人手里,而是在少数人手里。”《毛泽东文集》第 8卷,人民出版社 1999年版,第 307—308页。)那是什么情形呢?刘少奇说:“由于客观事物的发展,历史的进化往往由少数聪明、有天才、有远见的人才看得到。在这种情形下,真理在少数人方面,而大多数人所主张的却是非真理。”(《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 331—332页。)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刘少奇还特别指出,那些能力强的党员也应当绝对服从组织,“如果能力强的同志对组织不采取这种态度,而采取不服从、独干、甚至与组织为难的态度,那他的能力愈强,可能对于党的工作妨害愈大。这是特别值得警惕的”(《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 183页。)。

(八)对犯错误的党员应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正确处理犯错误的党员,“是党的正确领导的必要条件之一”(《刘少奇选集》(下卷),第 271页。),应以真正教育、帮助他纠正错误,教育和巩固党为最高目的。所以,既要用一切方法纠正党员中的一切错误,又要对犯错误的党员“着重思想的教育,而不轻易采取纪律处分”(《刘少奇选集》(下卷),第 272页。)。怎样教育呢?刘少奇认为,“应该对那些犯错误的同志(尤其是新同志)采用同志的、诚恳的、甚至是温和与委婉的态度,爱护他,尊重他,细心的从原则上去分析他的错误,使他从原则上去了解错误与改正错误”,“只要他的错误能纠正,不处罚最好”。(《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 44页。)否则,处罚离开了教育,就要犯惩办主义的错误。

在这个问题上,刘少奇强调要特别注意两点。首先,切实保障党员申诉与争辩的权利和一切可能的申诉机会,“任何党的组织,不能禁止任何同志在被处罚后向上级申诉。党员的上诉权不能剥夺”(《刘少奇选集》(上卷),第 213页。)。其次,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对此应高度慎重。“在党内对于党员的处分,只能以开除党籍为最后手段。除此以外,不得再采用其他手段。”(《刘少奇论党的建设》,第 493—4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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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湘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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