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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克诚不徇私情抓党风

孟兰英

2016年03月11日07:48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世纪风采》授权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独家发布,请勿转载

严格规矩:“党风搞好了,党就有希望”

1978年,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党中央在研究一批老同志的工作安排时,根据黄克诚刚正廉洁、铁面无私的品德,认为他到中纪委任职为宜。为此,胡耀邦曾亲自登门与其恳谈。

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党中央召开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陈云任第一书记,黄克诚为常务书记。中纪委成立伊始,黄克诚即请示陈云:“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抓什么?”陈云只回答了3个字:“抓党风!”1979年1月,黄克诚在中纪委第一次全委会议上说:“我赞成陈云同志的意见,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抓党风,要整顿党风,要从思想上、组织上、作风上转变党风。”“党风搞好了,党就有希望。”他告诫纪检干部:“党把我们放到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岗位上,我们就必须负起责任。绝不能像‘混世魔王’一样在纪律检查委员会里马马虎虎,昏天黑地的混。要敢于处理棘手的问题。”

黄克诚在党的纪检领导岗位上,以自己的言行树立了榜样。

中纪委成立之初,便接受了中央交给的起草《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任务。在起草过程中,黄克诚克服了年事已高,眼睛又看不见的困难,倾注了全部精力和智慧,坚持参加讨论,直到最后定稿,上报中央。《准则》在1980年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上正式通过并颁发全党施行 。

紧接着,黄克诚又参与组织起草了《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这个《规定》是针对党内一些干部利用职权谋求私利,致使党的威信与形象受到损害而规定的。当时,一些干部的“特殊化”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引起了群众的强烈不满,必须认真对待解决。《规定》对高级干部生活待遇,做出了十项细则。比如“一个高级干部的宿舍只能有一处,不得同时占用两处;调到外地工作时,应将原住房交回”;“高级干部外出视察和检查工作,不能携带家属子女和无关人员”;“除外事活动外不得在公共娱乐场所为高级干部设特座”;“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不得以试用、借用等名义,无偿占有或低价购买国家和集体生产的产品”等等。

《规定》公布后,深受群众欢迎、对反“特殊化”,净化社会风气,起到了很好作用。

不顾“老情谊”:敢于处理棘手问题

最为人称道的是黄克诚抓党风、查问题,坚决不顾“老情谊”、老面子,“不怕撕破脸皮”。他要求纪检部门,要下一点狠心,改变软弱的状况,不要怕得罪人。要改变那种执法失之于宽,使人民利益受到损害的倾向,以实际行动为抓好党风作出贡献。

1980年,他接连过问和处理了几件高级干部违规违纪案件。

1980年1月,主持总参工作的杨勇,为欢送调离总参的李达、张才千,欢迎新调来总参工作的张震,在京西宾馆请他们吃了顿饭,共花掉400元。有人向中纪委反映此事。黄克诚知道后,并没有因为杨勇、张震是老部下且事情不大而睁只眼闭只眼,放宽其要求。他毫不留情地指示说:“要查,涉及天王老子也要查,不仅要查,而且一定要处理,谁出的主意由谁掏钱。”听说黄克诚要查这件事,杨勇认为是小题大做,心生不快。黄克诚知道后立即给杨勇打电话说:“你官做大了,老虎屁股就摸不得了?……”放下电话不久,杨勇便赶到黄克诚那里承认了错误:“不用查了,是我的主意。”随后他从自己的工资中拿出400元补上饭钱,并做了检讨,此事遂告了结。

据当事人张震回忆,当时有不少人为此事说情,还有人提出要共同承担责任。但黄克诚坚决不同意,他诚恳地指出:“越是老部下,越要严格要求,不然怎么服众?”原副总参谋长何其宗后来说:“我刚调到总参工作就碰到这件事,给我的印象深,教育也深。此后,我在总参工作从未用公款请过客。”

1980年10月,商业部部长王磊等人在北京丰泽园饭庄多次请客,结账时少付钱,欠款累计120多元。当年有一位年轻厨师向中纪委写信反映此事。中纪委为此进行调查,结果情况属实。黄克诚作出了指示,中纪委即向全党发出通报,《人民日报》还发了报道,在高级干部中引起了不小的震动。     

事后,一位担任中央高级职务的领导人对这种处理表示不理解。黄克诚在列席中央书记处会议时回应道:“现在群众对干部搞特殊不满,不就是因为领导干部不自觉,搞特殊化吗?难道领导干部就不能批评了,做错事就不能见报了?有什么不得了?舆论监督,听听老百姓的声音有什么不好?”

1980年初,“渤海二号”钻探船由于工作人员违章操作,造成钻探船翻沉,最终酿成72人死亡的特大事故。事件发生后,石油部很长时间未向上级报告。事发8个月后,死者家属联名写信告状到中纪委。黄克诚知道后态度鲜明而坚决:“这事要管,这是涉及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大问题,党委干什么去了?为什么拖着不报?一定要查明。”

中纪委查明情况后,立即通报,时任石油部部长宋振明被解除职务。分管石油工业的国务院副总理康世恩对这起事件负有领导责任,要不要给处分?政治局几次开会研究,黄克诚始终坚持要给予处分,否则无法向全国人民交代。政治局最后表决通过,给予康世恩记大过处分。此决定公布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反响。

1982年7月,化工部一位副部长(党组成员),在对外工作中,接受了对方的礼品。黄克诚坚持要作处理,第一次给了党内警告处分。后经进一步核实发现处理太轻。事隔半年后,中纪委又作出第二次处理,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和撤销党内一切职务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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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翼、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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