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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4】

李颖

2017年09月29日15:53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党的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党章诞生

二大讨论通过了党的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党章——《中国共产党章程》。这部党章遵循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基本原理,借鉴俄国党的建设的基本经验,以及中国共产党一年来工作的初步体会,规定了党内生活和党内关系的一系列原则。共分 6章 29条,分别为党员、组织、会议、纪律、经费、附则,其中心是建立严密的各级组织,加强党的纪律性,标志着我们党从此有了自己的最高行为规范。

关于“党员”,章程第一条规定:“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凡承认本党宣言及章程并愿忠实为本党服务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关于“组织”,章程第四条规定:“各农村各工厂各铁路各矿山各兵营各学校等机关及附近,凡有党员三人至五人均得成立一组,每组公推一人为组长,隶属地方支部(如各组所在地尚无地方支部时,则由区执行委员会指定隶属邻近之支部或直隶区执行委员会;未有区执行委员会之地方,则直接受中央执行委员会之指挥监督)。”第七、第八条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五人组织之,并选举候补委员三人,如委员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 ”“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任期均半年,组长任期不定,但均得连选连任;干部人员由地方执行委员会随时任免之。”

关于“会议”,章程第十一条规定:“各组,每星期由组长召集会议一次;各干[支]部每月召集全体党员或组长会议一次;各地方由执行委员会每月召集各干部会议一次;每半年召集本地方全体党员或组长会议一次;各区,每半年由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本区代表大会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每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一次。”

“纪律”是二大党章最有特色的部分,共有九条。第十七条规定:“全国代表大会为本党最高机关;在全国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机关。”

第十九条规定:“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

第二十五条规定:“凡党员有犯左列各项之一者,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开除之:

(一)言论行动有违背本党宣言章程及大会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二)无故联[连]续二次不到会;(三)欠缴党费三个月;(四)无故联[连]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五)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六)泄漏本党秘密。”

关于“经费”,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党员月薪在五十元以内者,月缴党费一元;在五十元以外者,月缴党费按月薪十分之一计算;无月薪者及月薪不满二十元之工人,每月缴费二角;失业工人及在狱党员均免缴党费。”

关于“附则”,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本章程修改之权,属全国代表大会,解释之权属中央执行委员会。”[9]

二大通过的党章既包含比较具体和完善的实体性内容,又含有一些较具操作性的程序性规定。同时,二大通过的《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进一步丰富了党章的内容,提高了党章的权威,增强了党章的作用。

二大党章和决议案对于指导党员言行,健全党内生活,特别是对于促进党的组织发展与巩固,提高党的战斗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0]一了千明,一迷万惑。党章就是共产党人的“道”。紧紧扭住这个“道”,做到学而懂、学而信、学而用,就能抓住我们党发展壮大的根本,抓住领导革命建设改革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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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曹淼、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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