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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戰勝利后中共嘗試有償征購地主土地

彭厚文

2013年03月19日08:17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有償征購地主土地的醞釀

《五四指示》沒有明確提出沒收地主土地分配給農民,而重視採取“合法”的方式進行土地改革,因此過去的黨史論著認為它有不徹底性。

在這一指示頒布后的相當長一段時間裡,中共中央考慮得更多的問題,是怎樣制訂一個規范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有償轉移地主土地的方案,以統一指導各解放區的土地改革,使它在形式和名義上更具有“合法性”。

中共中央的這種考慮,主要是為了避免以中國民主同盟為代表的中間勢力對解放區土地改革的批評,在政治上爭取他們的支持。對於《五四指示》頒布前后解放區開展的土地改革,他們是嘖有煩言的。由於當時的土地改革,形式上是以“清算”“購買”或地主無償捐獻的方式進行,但在很多地方實際上是變相沒收,因此他們批評解放區的土地改革過火。在抗戰勝利后的政治格局中,以中國民主同盟為代表的中間勢力佔有重要地位,他們的政治態度往往能夠左右國內輿論,對政局產生一定影響,因此中共中央對他們的批評意見十分重視。1946年5月3日,周恩來致電中共中央,反映“最近上海、南京、重慶等地接到許多封關於蘇北清算斗爭的信件,眾口一詞,提到過火”。來信者並非敵對我黨分子,而是“多與我方原有好感”。周恩來認為對這種批評要給予重視,並建議“可否在蘇北斗爭方式擇較溫和辦法,以便爭取上層中產者階級”。

對周恩來的建議,中共中央給予了認真考慮。考慮的結果是,在解放區發行土地公債,有償征購地主土地,然后分配給農民﹔對於土地已經在土改中被沒收和分配的地主,給他們補發公債。6月27日,毛澤東以中共中央的名義致電周恩來、葉劍英,把這一設想通知了他們,並要他們向中間派透露。電報說:“中央正考慮由各解放區發行土地公債發給地主,有代價地征收土地分配農民。其已經分配者,補發公債,如此可使地主不受過大損失。唯漢奸、土豪劣紳、貪官污吏、特務分子不在此例。你們可向中間派非正式地透露此項消息。”

中共有償征購地主土地的設想,與中國民主同盟解決土地問題的主張是基本一致的。1945年10月,中國民主同盟臨時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了《中國民主同盟綱領》,提出:“國家……規定最高限度之土地私有額,凡超額之私有土地,國家於必要時,得依法定程序征購之,而以漸進方式完成土地國有之最高原則。”中國民主同盟的上述主張,其核心是國家有償征購地主多余的土地,在此基礎上實現土地制度的改革。他們所主張的土地改革,其性質是和平的、有償的土地改革。中國共產黨有償征購地主土地的設想,出現在中國民主同盟的主張提出之后,因而很有可能從他們的主張中得到了啟示和借鑒。

有償征購地主土地的具體方案

中共對於有償征購地主土地,提出過一整套具體的方案。1946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向各中央局和中央分局發布了《中共中央關於研究答復制定土地政策中的幾個重要問題的指示》,通告他們中共中央正在研究一種“可以公布的土地政策”,並就這種政策的主要內容征求他們的意見。這種“可以公布的土地政策”,就是中共中央已經醞釀了一段時間的有償征購地主土地的政策。其具體方案為:

一、地主土地超過一定數額者,由政府發行土地債券,以法令征購之。

二、地主可保留一定數額的土地,免於征購。其保留數額,根據各地土地的多寡,由各地政府規定之。其標准大致為:地主每人所保留的土地可等於當地中農每人所有平均土地的兩倍。

三、抗日期間在抗日軍隊與抗日民主政府中服務及積極協助抗日軍隊與抗日民主政府的地主,其保留土地數額可多於一般地主一倍左右。

四、征購地主土地每戶超過一定數額者,其超過定額以上之土地以半價或半價以下遞減之價格征購之。

五、政府發行土地公債,交付地主地價,分十年還本。公債基金,由獲得土地的農民付出一部分,政府從財政收入中撥出一部分。農民應付之地價,分十年付清,特別貧苦之農民可分為二十年付清。

六、土地改革后地主所保留的土地及財權、人權均受政府法律保障,不得侵犯。

上述方案,最基本的精神是兩個方面:一是有代價地征購地主土地分配給農民,使土地改革顯得合理合法﹔二是在土改過程中適當照顧地主利益,使他們的生活得到基本的保障。中共中央認為,實行這樣的土地政策,既能滿足農民的土地要求,同時又能給地主以較多的利益,可以使土地問題的解決更加順利,同時還可緩和地主的敵對態度,爭取民族資產階級和中間人士的支持或者不反對,從而鞏固反對內戰獨裁、爭取和平民主的統一戰線。

中共中央提出上述方案后,一方面向各中央局和中央分局征求意見,一方面致電正在與國民黨談判的周恩來、董必武,要求他們對中國民主同盟的有關人士說明這種土地政策的主要精神,並表示“我們很願意和他們共同研究這一有關一萬萬幾千萬人民生活的重大問題,歡迎他們提供意見,必要時可以與他們開座談會來研究這個問題”。由此也可看出,中共中央在制定這一政策的過程中,非常重視以中國民主同盟為代表的中間勢力的反應和評價。

陝甘寧邊區的試點

中共中央提出有償征購地主土地的設想,主要是基於政治策略的考慮,即在滿足解放區農民土地要求的前提下,使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土地改革能夠得到全國各階層民眾,特別是以中國民主同盟為代表的中間派的理解和接受,從而取得合理合法的地位。此外,由於當時國共合作沒有完全破裂,爭取和平民主的機會尚存,中共中央還設想如果能夠國共合作,和平建國,有償征購地主土地的政策能夠為國民黨統治區的農村地區解決土地問題提供一種具有可行性的方案,從而在各黨派聯合執政的情況下,也能順利地解決全國的土地問題。

因此,能不能滿足解放區農民的土地要求,會不會影響和妨礙解放區正在進行中的土地改革,是中共中央將這一設想付諸實施的關鍵。但是,當中共中央將這一設想向各解放區征求意見時,大多數解放區反應並不積極,有些地區要求暫緩公布,有些地區則認為沒有實施這種政策的必要。鑒於這種情況,中共中央並沒有迅速將這種設想形成為正式的政策,而隻在陝甘寧邊區的少數地方進行了試點。

有償征購地主土地的設想能夠在陝甘寧邊區進行試點,和這一地區的地主在抗戰時期與中共建立了一種良好的合作關系分不開。抗戰時期,這一地區的開明士紳李鼎銘等人與中共的良好合作,眾所周知。延安地主張永泰與中共領導人毛澤東、朱德等人的親密交往,在當時亦被傳為佳話。1946年中秋節,張永泰帶著孫子,擔著兩筐葡萄和桃子拜訪毛澤東,受到熱情接待﹔后來,他帶著自釀的葡萄酒給朱德祝賀六十壽誕,又受到毛澤東、朱德的親切接見,被留下吃飯看戲。這種良好的合作關系,使得中共在解決陝甘寧邊區的土地問題時,必須採取更加慎重的態度。這成為在陝甘寧邊區開展有償征購地主土地試點的重要推動因素。

1946年9月,陝甘寧邊區政府委員會一致通過了試行土地公債的決議。12月13日,陝甘寧邊區政府正式公布了《陝甘寧邊區征購地主土地條例草案》。總則規定:“在未經土地改革區域,發行土地公債,征購地主超過應留數量之土地,分配給無地或少地之農民,以達到耕者有其田之目的。”對於征購土地的分配方法,條例規定按征購原價的半數分配給無地或少地的農民承購。地價分十年付清,家境貧苦無力繳付者,經批准可予以免付。此外,對於地價的評定、地價超額遞減的計算方法,以及土地公債的來源、還本付息的辦法,條例也作了非常具體的規定。這就為陝甘寧邊區開展有償征購地主土地的試點提供了明確的依據和統一的指導。

《陝甘寧邊區征購地主土地條例草案》公布后,中共中央西北局和陝甘寧邊區政府先后組織了三個工作團分赴綏德、慶陽、米脂進行有償征購地主土地的試點。對於試點的情況,當時的《人民日報》大都進行了及時的報道。

1947年1月6日,《人民日報》發表《陝甘寧征購土地法——綏德新店區試辦成功》的報道,對於綏德的試點給予肯定。報道稱:“陝甘寧邊區政府,在土地未經分配區域,發行土地公債征購地主超額土地分配給農民的辦法,已在綏德新店區試辦成功。”1月31日,《人民日報》又發表《陝甘寧慶陽縣王家村取得試辦土地公債經驗》的報道,對於慶陽縣的試點也給予了肯定。報道稱:“陝甘寧邊區試辦土地公債,已在慶陽縣高迎區王家村試驗中獲得成功。”王家村是一個鄉,一共征購了1900余畝地主土地,每畝地價為該地一年至一年半之收獲量。在此之前,該鄉尚有無地或少地農民457人,通過征購地主土地,這些農民每人得地五六畝,“該鄉百分之九十九的土地,已為農民所有”。地主也每人保留了至少九畝土地。其結果,“確實達到了發動廣大群眾,使所有無地農民得到了土地,不損害富農、中農基本利益與照顧了地主,加強了群眾組織與健全了村鄉政權”。

總的來看,陝甘寧邊區有償征購地主土地的試點是成功的,達到了預期的效果。對此,中共中央給予了高度肯定。1947年2月8日,《中共中央關於陝甘寧邊區若干地方試辦土地公債經驗的通報》中指出:

“最近在陝甘寧邊區若干地方試辦土地公債結果,証明這是徹底解決土地問題——最后取消封建土地關系與更多滿足無地、少地農民土地要求的最好辦法之一。”

陝甘寧邊區有償征購地主土地試點的成功,使中共中央認為“用公債征購土地分給農民的辦法,很可在各解放區採用”。但當中共中央就有償征購地主土地的政策再次向各中央局和中央分局征求意見,並准備將它在各解放區推廣時,政治形勢發生了重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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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新玲、孫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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