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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戰勝利后中共嘗試有償征購地主土地

彭厚文

2013年03月19日08:17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黨史博覽》授權中國共產黨新聞網獨家發布,請勿轉載)

原題:抗戰勝利后中共嘗試有償征購地主土地

解放戰爭時期和新中國成立初期,中共在農村地區發動和領導的土地改革,主要是以階級斗爭方式進行的,地主土地被無償沒收分給農民。鮮為人知的是,抗戰勝利后,中共曾經設想以有償征購地主土地的和平方式進行土地改革,實現耕者有其田的理想,並在一定范圍內進行了初步的嘗試。

中共七大首提以“適當方法”達到耕者有其田

進行土地改革,達到耕者有其田,是中共領導的新民主主義革命的重要任務。怎樣實現這一任務?在1927年至1937年的土地革命戰爭時期,中共實行的政策是以暴力沒收地主土地分給農民。抗戰爆發后,中共為了建立和維護抗日民族統一戰線,團結各階層民眾一致抗日,停止執行這一政策,代之以減租減息的土地政策。但減租減息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農村的土地問題,因此這一政策隻能是策略性的、暫時的。抗戰勝利前夕,中共於1945年4月在延安召開七大,即考慮以新的土地政策來取代減租減息的土地政策。毛澤東在《論聯合政府》的政治報告中提出,要在適當的時候,“採取適當方法,有步驟地達到耕者有其田”。

毛澤東所說的“適當方法”,顯然不是恢復土地革命戰爭時期沒收地主土地的政策,而應是與這種政策有所區別的方法。當時,中共在政治上的基本方針和政策,是在戰后與國民黨合作建國,通過和平的方式參與到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政權中,發揮自己在政治上的影響。與這種方針政策相聯系,中共在土地問題上不能不考慮採取相對溫和的政策,以盡可能減少敵對者,爭取各階層民眾的擁護。因此,中共七大實際上就已經考慮在抗戰勝利后以和平方式進行土地改革了。

《五四指示》重視土地改革的“合法性”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頒布的《關於土地問題的指示》(即《五四指示》),是抗戰勝利后中共土地政策發生轉變的標志。過去相當長一段時期內,黨史論著都認為在這一指示中,中共的土地政策從抗戰時期的減租減息,改變為沒收地主土地分配給農民。現在學術界已公認這是一種誤解。那麼,誤解在什麼地方呢?

誤解就在於《五四指示》雖然明確提出了要改變減租減息的政策,進行土地改革,達到耕者有其田,但並沒有提出要以沒收地主土地的方式來達到這一目的。相反,它明確規定解決土地問題的方式,除了對大漢奸的土地外,一般不是無償沒收,而是要實現有償轉移。其方式,一是購買,“減租之后,地主自願出賣土地,而佃農則以優先權買得此種土地”﹔二是清算地主對農民的負欠,“在清算租息、清算霸佔、清算負擔及其他無理剝削中,地主出賣土地給農民來清償負欠”。此外,《五四指示》還提出農民可以在地主自願捐獻的基礎上獲得土地,“由於在減租后保障了農民的佃權,地主乃自願給農民七成或八成土地,求得抽回二成或三成土地自耕”。

《五四指示》認為,上述解決土地問題的方法,就是中共七大所提出的“適當方法”。這些方法是由群眾創造的,而為中央所批准的。這些方法“和內戰時期在解決土地問題時所採用的方式大不相同”,使用這些方法解決農民的土地問題,可以“使農民站在合法和有理地位”。

因此,《五四指示》具有一個為一般黨史論著所忽略的重要特點,就是它重視土地改革的“合法性”。雖然在它頒布前后各解放區實際進行的土地改革中,所謂購買、清算、自願捐獻,大多演變成了變相的無償沒收﹔雖然中共中央對這種變相的無償沒收,採取了默許乃至實際上支持的態度,但至少在形式上和名義上,中共中央要求土地改革要以有償的、和平的方式進行,而不能恢復到十年內戰時期的土地政策。

《五四指示》的這一特點,與中共七大關於土地改革的基本精神是一脈相承的,這就是都認為土地改革要以和平的方式進行,要與十年內戰時期的方式有所區別。《五四指示》制定之時,雖然全面內戰的爆發迫在眉睫,但中共在政治上的基本方針仍然是爭取和平民主,即使對國民黨發動的內戰進行反擊,也是為了恢復國內和平。在與國民黨的合作沒有全面破裂的情況下,公開採取沒收地主土地的方式進行土地改革在政治上是不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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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新玲、孫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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