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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一二○師如何克服抗戰中最難的問題——財政經濟困難

張安山
2013年04月28日14:15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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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公款500元以上者槍決”

  1938年至1939年間,一二○師相繼下發訓令,頒布條例,從加強監督、嚴厲懲辦和規范供給工作等方面著手,防范和治理貪污浪費。一二○師下發的訓令主要是《關於建立經濟審查委員會的訓令》和《關於建立嚴格的供給制度的訓令》。頒布的條例主要是《經濟審查委員會工作暫行條例》以及《懲辦貪污條例》。

  賀龍和關向應簽發的《關於建立經濟審查委員會的訓令》,指出了一二○師存在的貪污浪費問題及其危害,明確了經濟審查委員會的人員組成和職能任務:“最近部隊中、地方工作中發現不少的貪污浪費現象,這不僅損害我軍的榮譽,而且影響到供給制度的徹底建立。為著杜絕一切貪污浪費,改善部隊物質生活,加強廉朴艱苦的作風,決定組織各級經濟審查委員會並印發工作條例,望各部立即堅決遵照實行:1.各旅團除原有供給機關,必須迅速整理健全本身組織並建立經濟審查委員會。旅團以5人至7人組織之,每月終負責總結一月收支賬目,將收支項目詳細清查並負責計劃下月收支預算,用各種方法去防止貪污浪費現象的發生,改善部隊物質生活,經常督促此計劃的實施與檢查其實施的程度。2.各連隊必須建立同樣的‘經濟審查委員會’(以5人至7人組織之),有計劃有組織地去採買部隊中日常必需品。一方面盡一切可能(在現有的經濟條件下)去謀伙食及其他物質生活之改善,同時政治工作同志更要經常去了解連隊中同志們的經濟情形,用宣傳解釋等方式來開展節約運動,用教育管理等方法去防止貪污浪費的發生。3.每一個黨的支部應該熱烈動員,廣泛深入地解釋說明節約的必要,號召每一個同志模范開展這個運動,同時對貪污、腐化、浪費等傾向與現象,應開展無情的斗爭,給以嚴厲的處置而克服之。”

  一二○師的《經濟審查委員會工作暫行條例》,將經濟審查分為一般審查、特殊審查、非常審查。一般審查每月一次,於月終各部報銷起即行開始工作,嚴格審查各部經濟以及屬於經濟的一切收支情形﹔特殊審查於每一特殊收入或開支結束時進行之﹔非常審查在某些工作過程中發現經濟上的非常狀態時隨時召集審查之。經審查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查委員會得提出意見報告同級或高級首長決定處分之:1.確有貪污行為或企圖者。2.具有變相的貪污行為或企圖者。3.因浪費公款致公家受損失者。4.擅撥公款攫取私人利益者。5.收入不正當在群眾中造成極大不良影響者。6.玩忽業務致公家受損失者。7.暗留公款隱瞞不報者。

  按照《經濟審查委員會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經審查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查委員會應當予以駁糾:“1.超過預算或開支超過規定數目者。2.雖未超過相當預算和規定數目但其內容有不必要之開支者。3.開支未經過相當手續,報銷未依照規定程序者。4.到達報銷日期遲遲不報者。5.經群眾証實,確有違犯規定的開支數目者。6.利用抗日工作謀取私人利益者。”

  《經濟審查委員會工作暫行條例》還專門明確規定,發現上述應當處分或駁糾的情形之一,“不論任何高級人員均須接受審查,有質詢時應誠意圓滿地答復”。

與《經濟審查委員會工作暫行條例》相配套的,是同時下發的《懲辦貪污條例》。一二○師的《懲辦貪污條例》雖然篇幅不長,但非常明確,也異常嚴厲:“貪污公款500元以上者槍決﹔300元以上至500元者處3年以上的勞役或禁閉﹔100元以上至300元者,處1年以上3年以下的勞役或禁閉﹔30元以上至100元者處1月以上至2年以下的勞役或禁閉﹔5元至30元者處1月以下的勞役或禁閉﹔貪污5元以下者處1月以下的禁閉或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貪污論:1.經証實確有貪污企圖致使公家受到損失者。2.佔用公款營謀私利者。3.擅將公物變賣中飽者。4.利用抗日工作圖謀不應得的金錢與物質者。5.假團體或群眾要求而濫行支付致使公家受到損失者。唆使他人貪污者以正犯論。如有貪污行為並企圖逃跑者,得依情節加等處分。

(責編:孫琳、王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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