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集體領導制度形成的顯著標志
1938年9—11月,黨中央於延安召開擴大的六屆六中全會。10月15日,張聞天在《關於抗日民族統一戰線與黨的組織問題》報告中提出:“黨的紀律內容即是: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個人服從團體﹔全黨服從中央。”11月6日,會議討論通過了《關於中央委員會工作規則與紀律的決定》《關於各級黨委暫行組織機構的決定》《關於各級黨部工作規則與紀律的決定》等文件。對各級黨委權力的形成與行使,以及領導成員與領導集體、領導成員之間、上下級之間的關系如何處置,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並首次在黨的規則中提出:“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黨的一切工作由黨中央集中領導,是黨在組織上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各級黨的委員會的委員必須無條件的執行,成為一切黨員與干部的模范。”顯然,這是黨中央對張聞天總結的四個服從的充分肯定,也成為黨的民主集中制領導制度形成的顯著標志。
歷史經驗的教益與啟示
黨的領導是黨委集體的領導。周恩來曾明確說:“黨的領導不是黨員個人領導。黨是一個集體,是有組織的。黨的領導是組織領導,不是個人領導。”這就是說,任何個人都是黨組織實現黨的任務的工具,而絕不可將黨組織和領導集體作為個人為所欲為的工具。
少數服從多數是實行黨委集體領導的最根本途徑和標志。從制度上說,它是黨的組織紀律的核心內容,是個人服從組織、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的基礎和前提。從實踐上看,它是解決黨內矛盾分歧,凝聚智慧力量,戰勝艱難險阻,鞏固黨的團結統一的重要原則和方法。
堅持實行黨的集體領導,主要領導者的民主意識至關重要。主要領導者民主意識強,沒有制度可以創建制度,並模范地貫徹執行制度。反之,即使有制度也會廢棄它、踐踏它。張聞天始終認為:民主是方法,更是制度和目標。
正確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政治局實行集中集體領導,常委各自分工負責。前者凝聚的是整體利益和智慧﹔后者彰顯的是個人能力和責任。分工負責,即個人對集體和集體決策的負責,絕非個人對集體決定的否決。兩者權責清晰明確,相互彌補,相得益彰。制度缺陷通過完善制度予以彌補,絕不因其缺陷而背棄和踐踏制度。
主要領導者胸襟開闊,是實行黨的集體領導制度的重要保証。對持有不同意見的同志,採取平等討論、說服協商的方式,以理服人﹔對於犯錯誤的同志,實行團結—批評—團結的方針﹔對自己是虛懷若谷,堅持真理,修正錯誤,認真檢討。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