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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切緬懷敬愛的劉復之同志

孫謙

2013年12月02日10:19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深切緬懷敬愛的劉復之同志

情系檢察的杰出領導

劉復之同志擔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堅持黨對檢察工作的領導,高度重視反貪污賄賂工作,積極推進檢察機關體制機制改革,為開創檢察工作新局面作出卓越貢獻。

劉老一生大部分時間都工作在政法戰線,除了法院系統,在其他政法部門幾乎都有過重要工作經歷。這中間,既有主動選擇政法工作的自覺,也有臨危受命的擔當。1988年4月,71歲的他再次接受新的任命,成為繼羅榮桓、張鼎丞、黃火青、楊易辰之后的共和國第五任檢察長。

到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劉老給自己立下了“安定團結,穩步前進”的八字方針。在任五年,懲治貪污賄賂、打擊刑事犯罪、狠抓辦案質量、推廣舉報工作,推動反貪污賄賂立法等,這些都成為他這一屆的工作亮點。

上任之初,劉老即描繪了檢察改革的新藍圖:發揮檢察職能,開拓監督領域,從健全法制的角度著手准備對民事行政訴訟進行法律監督﹔制定檢察官法,建立檢察官體系,對檢察官依法、科學管理﹔籌建中央檢察干部學院,抓經常性業務培訓﹔理順各方面關系,推進檢察工作的健康發展。

1988年第四季度,高檢院研究調整了檢察工作部署,突出把反貪污賄賂作為檢察工作第一位任務。劉老在黨組會上強調,要把懲治貪污賄賂犯罪作為打擊經濟犯罪頭等任務,“不能光抓耗子,更要敢抓老虎”。他說,“檢察工作應該服從和服務於黨和國家中心工作,為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創造良好的環境,而檢察機關查辦貪污賄賂犯罪,深挖‘蛀虫’,就是對經濟建設最好最直接的服務。”

這一期間,他領導創建了檢察機關舉報制度﹔舉辦了首次全國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偵查工作會議和懲治貪污賄賂展覽﹔制定首個反貪污賄賂的“檢察解釋”《人民檢察院偵查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工作細則(試行)》﹔將高檢院經濟檢察廳改名為貪污賄賂檢察廳﹔代表高檢院首次向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一次會議作反貪污賄賂專題報告等,通過採取一系列重大舉措,有力推動了全國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工作。據統計,1988年至1992年,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查處萬元以上的貪污賄賂案件49122件。其中,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1782件,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122件,100萬元以上的81件,這樣的辦案成效在當時的社會經濟條件下是非常了不起的。

在重視打擊經濟犯罪的同時,劉老還提出要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保障社會治安,維護安定團結,要求各地檢察機關把殺人、搶劫、爆炸、盜搶槍支、持槍作案、強奸、流氓滋擾等嚴重刑事犯罪以及各種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和團伙犯罪列為打擊重點,提前介入,抓准証據,加強偵查監督和審判監督。1988年至1992年,全國檢察機關共批捕嚴重刑事犯罪嫌疑人87萬多人,批捕參與犯罪集團和犯罪團伙的犯罪分子10萬余人。

主政高檢院期間,劉老十分重視辦案質量。他強調,辦案要貫徹“一要堅決,二要慎重,務必搞准”原則。他說,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必須以身作則、依法辦案,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審慎從事,辦案的所有事實、証據都要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1992年8月,在他的領導下,高檢院檢委會撤銷了一起“浙江建筑技術發展中心”的受賄案,這起案件各界極為關注,定性意見上的分歧最終得到了統一。

劉老還特別重視檢察機關的自身監督。他強調,要把建立內部制約機制作為深化改革的重點,實行分權管理,即把偵查、預審與決定逮捕、起訴分開,分別由兩個部門和兩位副檢察長分管。對有爭議的案件,要提到檢委會上進行審議。同時,要求免訴案件要報上一級檢察院備案,上一級檢察院發現免訴不當時,有權變更、撤銷或指令糾正。這項要求貫徹實施后,全國檢察機關的辦案質量有了明顯提高。

劉老擔任檢察長期間,下功夫比較大的是倡議反貪污立法。1989年5月,他提出“要制定一個懲治貪污賄賂的條例”,高檢院為此分別向中央和全國人大報送了有關報告。七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后,高檢院加快研究起草“反貪污賄賂法”的步伐。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同意將“反貪污賄賂法”列入立法規劃。1992年,中央批准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后因種種原因沒有單獨成法,而是在1997年3月14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將貪污賄賂罪單列為第八章,使反貪污賄賂有了系統、明確的法律依據。

在劉老擔任檢察長5年間,檢察事業有了長足發展和進步:高檢院設立了政治部,地方各級檢察院相繼設立政工機構﹔高檢院增設民事行政檢察廳、技術局、計劃財務裝備局、機關事務管理局﹔籌備成立了中央檢察官管理學院(后更名為國家檢察官學院)﹔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特約檢察員制度和專家咨詢委制度﹔成立中國檢察出版社、中國檢察理論研究所,創辦《檢察日報》。

劉老主政高檢院的5年,是檢察事業在原來基礎上得到快速發展的5年。這5年是他政法人生的“黃金時代”。5年中,他以改革總攬檢察全局,狠抓思想建設、組織建設、隊伍建設,重視加強檢察機關監督制約,主持推行高檢院內設機構改革,加強檢察理論研究,貫徹執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基本原則,使檢察機關各項工作都得到明顯加強,為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作出突出貢獻。

離休后,他依然關心檢察,貢獻余熱。每天閱讀報紙了解檢察動態,撰寫檢察回憶文章。他還擔任了國家檢察官學院名譽院長、中國檢察官協會名譽會長等若干檢察榮譽職務,為檢察事業發展無私奉獻,鞠躬盡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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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金雪、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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