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元生
軍鞋供應走向軍地結合、軍民結合
從土地革命戰爭到解放戰爭時期,軍鞋的供應一直是困擾解放軍被裝供應的一個難題。由於部隊常年徒步行軍作戰,機動距離遠,鞋的消耗量很大,按解放戰爭時期的供應標准,野戰軍每年人均6雙至8雙軍鞋,但這一標准隻能滿足部隊最基本的需要,如果軍鞋的質量不好,還需要臨時提高標准或自制部分草鞋補充。這一時期的軍鞋供應,除靠解放區少數制鞋廠組織生產外,主要依靠邊區政府將做鞋任務下達各縣,動員各村婦女制作軍鞋,支援前線。為了滿足作戰需要,各解放區採取了多種不同的方式籌措軍鞋,有力地支援了部隊。
1948年3月15日,冀東行政公署下發了《為保証軍需供給動員做軍鞋》的通令,動員群眾制作軍鞋,並在宣傳動員、任務分配、軍鞋標准、入庫時限等方面作了具體部署。一是要求各縣在對群眾進行宣傳動員時,要提出適合當地的宣傳口號,使群眾明白制作軍鞋保証供應是為了爭取徹底勝利。同時還要強調必須保質保量,按時完成軍鞋制作任務。二是在分配任務時,要認真研究討論,充分考慮人力物力財力的負擔,實事求是,因地制宜。三是制定了詳細的軍鞋制作標准。四是規定了入庫時限。要求各縣必須於當年7月底前完成軍鞋入庫,可以縣為單位保存,也可運送到專署或行署保存,物資動用必須經行署批准。為了充分調動群眾做軍鞋的積極性,通令還規定每做1雙軍鞋可以頂8個戰勤工日。為確保任務順利完成,專署和各縣區經常派人趕赴做鞋村戶進行檢查,對任務完成好的給予鼓勵表揚,發現問題及時批評糾正,較好地保証了軍鞋制作任務的完成。截至1948年7月,全區完成入庫軍鞋10萬雙的任務。
華東野戰軍在外線作戰期間,軍鞋籌措主要採取了以下辦法:一是依靠政府籌集。由野戰軍供給部門和當地政府商定數量,政府將軍鞋制作計劃分配給當地群眾,部隊按供給部門確定的分配數,按時就近領取。二是購買材料動員群眾縫制。供給機關將採購的布麻材料下發給各單位,再由各單位聯系駐地婦女趕做,並給予一定的報酬。三是必要時以部分糧食兌換少量軍鞋補充部隊。四是利用戰斗繳獲,搜集利用敵人遺留物資及庫存。五是市場購買。三縱、八縱在洛陽戰役后曾先后用繳獲的法幣購買了部分軍鞋。
軍鞋供應,是解放戰爭時期解放軍被裝保障的生動寫照。這一難點問題的較好解決,得益於軍委、總部對被裝工作的高度重視,得益於全體被裝供應人員的共同努力,得益於地方政府和人民群眾的大力支援,從一個側面反映了解放軍后勤保障方式走向軍地結合、軍民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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