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區        注冊

民主集中制是我們黨最大的制度優勢

——十八大以來民主與集中辯証關系新探

肖純柏

2014年05月26日13:49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二、把握民主與集中的有機整體,發揮民主集中制的整體功能

中國共產黨的性質決定了民主集中制的本質是民主制,而不是集權制,也不是帶民主性質的集中制。民主與集中是一個有機整體,二者不是簡單的對應關系、機械的組合關系、前后的順序關系和兩極對立關系,也不是黨員民主與領導集中、群眾民主參與和班子集中決策的簡單相加,而是互為依存、相互融合、相互作用,從而實現民主集中制的整體效能——黨和國家的長治久安。

(一)民主與集中相互交融。民主集中制是一個矛盾統一體,民主與集中既對立又統一。黨的組織結構,有組織架構的民主要素,也有集中運行的剛性要求。組織結構中的民主,包括民主選舉各級領導機關並接受民主監督。比如中央全會選舉產生中央政治局、政治局常委會﹔全國黨代會選舉產生中央委員會﹔黨員選舉黨代表,產生黨的代表大會。以上組織機構的產生過程,既是民主的過程,也是集中的過程。又如,各級黨委會對同級黨代會負責並向其報告工作﹔上下級組織要互相監督,各級紀委監督同級黨委。這是民主與集中的交融互動。

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是指黨組織認識活動的集中和組織決策的集中,即集中群眾的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和實踐的檢驗﹔黨組織集中多數意見、集體表決和形成重大決策。組織結構中的集中,側重的是組織運行的權力適當集中於上級組織,適當集中於中央組織,總體上呈現金字塔型的權力架構,具有集中統一的特點。這是工人階級政黨高效運行的需要,也是實現“自由人的聯合體”的需要。為此,黨委會有權任命派出機構和黨組﹔黨代會閉會期間,上級黨組織有權委任或調任下級黨組織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等等。

民主與集中的統一,還表現為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四個服從”原則。從結果看,“四個服從”原則屬於黨內集中,從過程看又屬於民主。比如,決策體現多數意見是民主,少數服從多數是集中。相對於寡頭政治和君主專制來說,集體領導是民主﹔相對於廣大黨員而言,集體領導又是集中。個體參加選舉是民主,個人服從組織是集中。征求下級意見是民主,下級服從上級是集中。黨代表組成全國代表大會是民主,形成中央決議並服從執行是集中。這“四個服從”原則,主要基於實現民主的特殊環境——特殊的國情與黨情。中國是一個大國,中國共產黨是一個超大型的政黨,人口多與人均佔有資源少並存,利益主體多樣化與社會發展不平衡同在,社會轉型與現代化趕超加速導致矛盾疊加,這客觀上要求我們穩步推進民主並進行正確集中,以避免黨內分裂和社會動蕩。

綜上所述,民主和集中是一對矛盾的兩個方面。離開集中講民主,民主就成為狹隘的、碎片化的民主,這是不受約束的民主、失去科學理論指導、失去正確方向的民主,最終變成極端民主化和無政府主義﹔離開民主講集中,集中就成為過度的集中、個人的集中、非理性的集中,這就容易出現專制,最終變成家長制或個人專權專斷。

(二)民主與集中相互支撐。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旨在堅持黨的領導,保障黨員主體地位和人民當家作主。所有的民主形式與手段、民主渠道與途徑都是為了有效集中黨員的智慧,代表群眾的願望。無論是直接民主還是間接民主,都以權為民所用為目標,集中力量為黨員和廣大群眾辦好事辦實事。反過來,權力向黨委會、常委會集中,是為了提高權力運行效率。以權力運行機制為載體的集中,集體領導與個人負責相結合,領導用權和群眾監督相統一,都是為了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維護國家核心利益。隻有解放思想,才能更好地統一思想,集中全黨的集體意志,形成共同的思想政治基礎。所以,民主與集中既互為前提,又互為目的。

由此,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就是全黨意志的表達、黨員智慧的凝聚和行動的堅決一致。這種集中,一方面表現為全黨思想的統一,即在民主基礎上充分表達黨員和黨組織的意願、主張,經過少數服從多數程序形成決策,從而完成全體黨員意志、智慧的凝聚過程。另一方面,表現為組織上的物質統一,主要是執行決策時的步調一致,即“在集中正確意見的基礎上,做到統一認識,統一政策,統一計劃,統一指揮,統一行動,叫做集中統一”(《毛澤東文集》第 8卷,人民出版社 1999年版,第 294頁。) 。這五個統一,以嚴格的紀律作保証,是黨內集中的最高表現。

民主集中制的間接民主屬性,決定了黨組織不只是一個組織層級,而是多級組織的復合體。這就形成了黨的部分組織與黨的整體的關系。聯邦制反映的是部分與整體的分立,民主集中制反映的是部分服從整體。集中的背后,實質是代表式民主——中央代表各個組織的意願,黨代會代表黨員的意願,黨委會和常委會代表黨代會和黨員的意願,組織代表黨員個體的意願。

十八大通過的黨章把黨員入黨條件表述為:“年滿十八歲的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願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和按期交納黨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這裡的“願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體現了民主與集中的關系。“願意”是民主,“執行黨的決議”是集中,反映了黨組織的紀律特性。

民主與集中互為支撐,還體現為黨不是各個組織的簡單相加和黨員的總和,而是民主討論與集中執行的不可分割的整體,最終達到“1+1> 2”的效果。征求意見、表達黨員和各級黨組織的訴求,是民主﹔協調利益關系、整合具體矛盾與分歧,形成黨的正確決議,是集中,而且是更高層面的集中。黨在延安時期針對黨內存在的鬧獨立性和派性問題,特別強調“個人服從組織”,同時黨內提倡批評和自我批評,以民主求團結。列寧針對孟什維克在組織問題上的機會主義觀點,在講民主的同時也強調集中對黨組織的重要作用。中國共產黨后來把黨的民主集中制擴展到國家政權領域,上升為黨和國家的根本組織原則和領導制度,這都源於民主與集中相互依存的原理。

(三)民主與集中的結合保障過程。從黨內整體來看,民主與集中主要在三個方面形成結合點。一是民主到集中的思想整合過程。通過發揚民主,把黨員的需求和意志整合為黨的整體意志,解決黨員個體差異與黨的共同綱領原則的具體矛盾,做到思想解放與真理認同的統一,防止強制集中和表面一致。二是民主到集中的利益整合過程。黨內不是鐵板一塊,也不是動機的整齊劃一與利益的完全一致,需要協調黨員的合法利益和各種訴求,通過黨員的充分表達、討論妥協,形成黨的具體政策和決定。三是民主到集中的組織行動過程。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黨委及其常設機關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保障民主討論的思想成果和制度成果轉化為實踐成果。

從民主集中制的實施過程來看,民主與集中是一對相互保障的共同體。開展民主需要各級組織的引領發動,特別是領導班子的集中推動,所有民主活動的實施有賴於黨組織的中樞調控。包括開會的基本場所、辦公用品的採購發放和其他物質設備的提供,都離不開集中管理。這些資源的配置主體和機構,體現了集中環節的保障作用。而且,黨務公開、舉報腐敗分子、黨員的申訴與救濟,也需要主管部門和領導干部的受理與處理。同樣,權力集中需要廣泛民主的支撐,黨的威信需要黨心民心的法理支持,公權公用需要社會監督的有力保障。這些都是民主與集中的有機結合。

從不同時期重大決策來看,根據黨和國家形勢任務的需要,民主與集中結合使用,為應對危機難關、解決重大問題發揮了重要作用。1937年毛澤東曾指出:“在反動和內戰時期,集中制表現得多一些。在新時期,集中制應該密切聯系於民主制。用民主制的實行,發揮全黨的積極性。”(《毛澤東選集》第 1卷,人民出版社 1991年版,第 278頁。)土地革命時期和地下斗爭中,強調集中,提高效率,推動革命發展﹔抗日戰爭中,聯合抗日,強調民主,增強黨內活力﹔解放戰爭后期,集中優勢兵力打殲滅戰﹔新中國成立初期,集中有限資源建設強大國防和國民經濟體系﹔改革開放初期,吸取一段時期黨內生活不正常的教訓,制定了《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實行差額選舉,加強黨內監督﹔到了 20世紀80年代末,鑒於資源分散嚴重,地方主義突出,強調維護中央權威,統一思想、統一行動﹔進入 21世紀,社會階層分化、思想多樣化、利益訴求多元化,黨在發展人民民主和黨內民主的同時,強調集中統一、高度團結﹔黨的十八大以來,針對一些組織渙散、地方執行分散問題,強調維護中央權威,堅持集體領導,集中力量辦大事。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學習微平台”
(責編:張湘憶、謝磊)
相關專題
· 期刊選粹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熱點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