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柯惠鈴
為穩定前方戰士軍心 國民政府頒布婚姻保障條例
記者 李星婷
柯惠鈴。
1931年,國民黨發布《民法》。這部仿效歐洲大陸的法典,首次將“個人權利”的概念引入現代中國,尤其在有關婚姻的各種法定權中,其倡導平等的一夫一妻制,而廢除傳統的一夫多妻制。
《民法》規定:“婚姻者,乃法律上公認基於一男一女之承諾,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結合之關系”。
“其規定一夫一妻制為婚姻之根本,而對重婚有著極嚴格明確的規定及刑罰。”柯惠鈴認為,一男一女的婚姻道德逐漸為社會所接受。但戰時音訊不通、夫妻隔絕、經濟困頓、生活無著等現實問題,導致大后方婚姻呈現許多矛盾景象。而以重慶、四川的一些婚案為例,柯惠鈴介紹了戰時婦女的流離遷徙及同居、通奸或被遺棄等現象。
不過,在《民法》頒布后,一夫一妻、夫妻平等、重婚等字眼已成為百姓經常引用的法律詞語。
“這些詞語的傳播與引用,亦是戰時婚姻糾紛的仲裁。”柯惠鈴認為,尤其對於軍人婚姻糾紛的規定,展示出國家法律意欲塑造男女合理關系的的意願。
如抗戰時期,為穩定前方戰士的軍心,國民政府公布《出征抗戰軍人婚姻保障條例》。其中規定:“出征抗戰軍人之妻,在夫出征期內與人重行結婚者,除撤銷婚姻外,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3000元以下罰金,其相婚者亦同。”
“這表明國民政府加倍維護軍人婚姻的穩固,是戰時愛國主義和民族主義下的特殊處置。”柯惠鈴說。 (本欄圖片均由記者熊明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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