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區        注冊

沈崇事件【3】

2015年01月13日09:42   來源:北京日報

原標題:沈崇事件(上)

沈崇出庭

強奸案發生后,北平市警察局會同美方憲兵經過調查訊問,查明沈崇確實受到傷害,皮爾遜強奸情況屬實。隨后,皮爾遜交由美方看押。

這是依據1943年6月9日中美雙方簽訂的《處理在華美軍人員刑事案件條例》,第一條:美國軍人在中國犯罪,“歸美軍軍事法庭及軍事當局裁判。”北平市警察局的處置是依照中美雙方處理類似案件的常規進行的,即會同美方將案情基本查清后,將肇事者交給美方拘押和審訊。

很明顯,這個條例的規定非常類似於殖民地時代的領事裁判權。領事裁判權是指一國通過駐外領事等對處於另一國領土內的本國國民根據其本國法律行使司法管轄權的制度,實際上是帝國主義國家在殖民地國家享有的一種非法特權。中國雖然在1943年宣布廢除領事裁判權,但《處理在華美軍人員刑事案件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卻把領事裁判權換湯不換藥地為美軍保留了下來。抗戰結束后的1946年9月20日,蔣介石又致電司法行政部,提議將該條例的有效期延長“至在華美軍全部撤離后為止”。

於是,司法部頒布《防止美軍人員刑事案件發生及確保受害人獲致公允裁判注意事項》,要求“各地治安機關,應隨時告誡當地人民,勿於美軍駐扎處所,及附近地帶,逗留窺探,藉免誤會。如遇美軍酗酒,或藉端滋事時,並應勸導在場民眾疏散,不得圍觀”。國防部更規定,在華美軍顧問團官員眷屬犯法,“甲:肇事人員,請免逮捕﹔乙:如車輛肇事,請免充公﹔丙:請協助肇事人員以電話立即報告美軍憲警,以便到場調查該案”。

根據這些規定,中國法庭無權審理“沈崇案”,是非曲直隻能交由美國人去評說。換言之,有了這個規定,“沈崇事件”的最終結果,其實從一開始就不由中國決定,隻能取決於美方。

對此,北平大學生和廣大民眾非常不滿。當時正在燕京大學讀書的地下黨員張大中晚年回憶,同學們對美國單方面組織審判絲毫沒有歡迎的表示,他們認為這樣的法庭根本就不合法。

雖然不盡人意,但“沈崇案”總算是開庭了。1947年1月17日,沈崇在其父沈劭、北京大學校長胡適和表姐夫楊振清的陪同下來到了法庭。

在法庭上,沈崇回憶了當天被美國兵強奸的全過程。1946年12月24日晚上,她獨自一人去平安電影院看電影。走到東長安街北街時,兩個美國兵忽然一左一右抓住她,並把她架到路邊的小樹林裡。當時,正好駛過一輛汽車,沈崇剛要呼救,就被美國兵堵住了嘴。在小樹林中,沈崇奮力掙扎,但一名美軍按住了她的身體,另一名美軍強奸了她。這時,沈崇看到有手電筒光閃爍,便連忙高呼“救命”。而兩名美軍又將她拖到另外一個地點,再一次強奸了她。警察趕到后,沈崇便被帶到警局錄口供,並到警察醫院做了檢查。

為沈崇檢查身體的是時任警察醫院院長、日本帝國大學醫學博士王和誠。當被問到沈崇的檢查結果時,王和誠以醫學專業術語描述了沈崇私處的創傷。他認為,“這處裂痕是用暴力在不正常性交下造成的。”

案發次日下午,美國軍醫克拉克也曾給沈崇做過身體檢查。他說,當天他發現沈崇有三處傷痕。他的描述更謹慎但也不得不承認,這些傷痕“很可能是初次性交所致。”

即便是現代人,也必須要為沈崇的勇氣擊節稱贊。在中國的傳統觀念裡,“失節事大”,很多有類似遭遇的女性要麼忍辱沉默,要麼以死殉節。可沈崇沒有退縮,而是勇敢地走上了法庭,訴諸法律——盡管那是施暴者所在國的特別法庭。

庭訊的記錄是冰冷而簡單的事實陳述,沈崇的真實遭遇遠比這些記錄更為痛苦。

1947年1月6日,就在案件開庭前不久,《燕京新聞》登載了《沈女士訪問記》,燕京大學新聞系學生記者石美浩採訪了沈崇和她的家人,當事人的回憶,讓淒慘遭遇的更多細節公之於眾,至今讀來仍令人齒冷心寒。

據石美浩在文中記錄,“記者懷著無比沉重的心情跨進了沈小姐現在住著的楊公館。這是十分難得的訪問。假如不是記者與楊府熟悉的話,這個訪問怕是不可能的事。”他見到的沈崇“臉色很蒼白,但態度鎮靜嚴肅,穿的是藍布旗袍,絨布鞋,毫無奢侈浮華之氣。”

《沈女士訪問記》記載:當被污之后,來了一個警察……他先猛烈地摑小姐一個耳光,喝道:

“你究竟賺他幾塊美金?”

“誰賺他美金,我不認得他,他侮辱了我……我是大學生!”沈小姐剛遭美兵損害,復受中國警察同胞之殘暴,悲痛無力地回答。

“既然你是大學生,他說的話你給我翻譯一句。”警察同胞還在逞威,“大學生不會不懂英文”,他回身恭敬地叫美兵說一句英文。

狡猾的美兵看著這個警察,懶懶地說:

“She is my friend”。

“她是我的朋友”。她照著翻譯。

拍!又是一個耳光凶猛地打過來。

“媽的,你說不認得他?他不是說你是他的朋友?”

“這是我翻譯他說的。”

“你住在什麼地方?”警察問。

“××胡同××號楊公館。”

“呸,你住在那兒?你配住那兒?你隻配住蘇州胡同!”警察非常侮蔑地說。

需要說明的是,《沈女士訪問記》裡的記載與后來庭審中北平警察局相關証人提供的証詞並不一致,這篇文章的遣詞酌句也有很明顯的情感傾向。不過,聯系到案件發生后外媒和造謠者潑污沈崇“收受美軍5美金”的流言,文中的細節應該不是空穴來風。

有罪判決

1月20日,法庭開始傳喚美方証人,証人証言還原了被告皮爾遜作案前后的全過程。皮爾遜的戰友納瓦克下士說,1946年12月24日11點,他和皮爾遜等七人請假出游,他們先去位於東單北大街的基督教青年會吃飯,飯后又去北海溜冰。下午4點,他們一起去了梅邨總會喝酒。喝酒的時候,皮爾遜的手被一隻破損的酒杯劃破,出了血。當晚8點,當他們從梅邨總會分手時,皮爾遜已經頗有醉態,走路也東倒西歪的。

案發當晚,中國警察先后攔下了兩輛中美警憲聯絡室的巡邏車。兩輛巡邏車上的美軍士兵均作証說,當晚11點多他們在東單看到皮爾遜等人。當時,皮爾遜明顯喝多了,站在不遠處的中國女子面部、前額和大衣上都有土,頭發蓬亂。

為了給皮爾遜脫罪,被告人的律師還讓美國駐華海軍陸戰隊隊員做了兩個實驗。1月13日晚,奉律師之命,美國軍官韋克斯、牛桑等人來到案發地東單練兵場附近。據他們統計,自晚上8點到11點,哈德門大街過往行人有229人,不遠處的長安街行人有四五百人。另外,這裡常有汽車往來,車燈照耀處並不太昏暗。15日,美軍士兵克拉米克等人又做了相同的實驗。克拉米克還在案發現場高聲喊叫,他的同伴站在馬路上清晰可聞。為了讓大家有個直觀的感受,檢察官還讓克拉米克當堂喊了一嗓子。

這兩個實驗無疑要証明,案發當晚東單附近人流車流並不稀少,如果沈崇高聲喊叫足以被路人聽到。如果她拼命反抗,並不至於被美國兵控制3個多小時。

然而,這些所謂的“實驗”本身就極不嚴謹、科學,通篇都是“推測”,極為牽強。旁聽審訊的媒體對此都不能接受。次日,《新民報》就對被告辯護方的實驗逐條批駁:“試驗之夜與聖誕節前夕雪夜天氣之光亮、行人均有出入,不足作為有力反証﹔且該實驗人當堂試驗聲音洪亮不能與一恐怖及苦痛之下弱女子比擬。”而且,當時沈崇被被告扼住咽喉,再高聲嘶喊,很有可能被他掐死。

其實對這些站不住腳的實驗根本用不著認真批駁,它提供的“結論”在庭審現場就已經被人証証偽。比如說實驗認為,沈崇在案發時沒有掙扎喊叫,不然會被路人聽到。實際上,第一個人証孟昭杰,就是因為聽到了沈崇的哭叫而發現強奸案並報警的。

1月21日,沈崇再次出庭。她呈交了事發當日穿的深紅色棉袍和褲子。只是由於經驗不足,她已經把褲子和大衣都洗過了,造成最關鍵的物証缺乏。不過,這並不影響對皮爾遜判罪的整個証據鏈。

1月22日,美國駐華海軍陸戰隊加強第一師軍事法庭宣判:被告皮爾遜強奸已遂罪成立。

這一天,是中國農歷大年初一。旁聽席上的中國同胞入庭見面時,沒有按照習俗互相作揖恭賀新禧。等到審判長宣判,他們呼地起身站立,互相握手:“我們勝訴了!”

旁聽庭審的北大校長胡適尤為興奮。有記者問:“校長認為此案判決如何?”胡適斬釘截鐵地說:“極為公正。”

1947年3月3日,駐北平美海軍陸戰隊新聞處宣布,陸戰隊加強第一師司令霍華德核准軍事法庭對皮爾遜的判決:判處皮爾遜犯有強奸罪,降為普通士兵並不光榮地開除海軍軍籍,處監禁勞役15年,服役不給工資或津貼。協助他犯罪的普利查德處監禁勞役10個月。不過,此判決以及道歉、賠償,都還得等待轉呈華盛頓美海軍部長最后核定后才能生效。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學習微平台”
(責編:楊麗娜、程宏毅)
相關專題
· 地方要聞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熱點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