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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黨內生活走到正常的健全的境地”【2】

——劉少奇黨內生活思想研究

王玉強

2015年04月07日13:31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二、劉少奇關於黨內生活的主要思想和重要論述

在長期實踐和思考中,劉少奇發表了一系列重要論述,闡明了黨內生活的准則、內容、形式和方法。這些思想在革命時期逐步形成,新中國成立以后繼續發展,既保持了一致性、連貫性、系統性,又隨著黨的地位的變化而有所調整。這些論述集中體現在劉少奇的著作中,比如《民主集中制未被正確實施》《黨規黨法的報告》《論共產黨員的修養》《黨內團結與黨內民主集中制的執行》《論黨內斗爭》《反對黨內各種不良傾向》《論黨員在組織上和紀律上的修養》《關於建設黨的幾個問題》《論黨》《為更高的共產黨員的條件而斗爭》《為增強黨的團結而斗爭》《關於執政黨建設的幾個問題》,以及在擴大的中央工作會議上的報告和講話等。

劉少奇關於黨內生活的思想和論述,主要有以下八個方面。

(一)黨章是黨內生活的最高准則和根本法規。

黨章體現了黨的整體意志。劉少奇強調:“黨章,是全黨的法規,是黨的生活的准則。一切黨組織和全體黨員,都必須無條件地、不折不扣地按照黨章辦事。”“在黨內生活中發生了許多不正常現象,這並不是由於我們黨內無章可循、無法可守,也不是由於黨所制訂的章程、制度不正確,而是這些章程、制度在一些黨組織中,沒有被執行,或者被歪曲了,被破壞了。”(《劉少奇選集》(下卷),第 413頁。)所以,嚴格按照黨章健全黨內生活,是一項根本性、全局性的長期任務。

(二)民主集中制是黨內生活的根本制度。

民主集中制是我們黨和國家的根本制度。由劉少奇等人負責起草、中共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各級黨部工作規則與紀律的決定,首次將民主集中制概括為:“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黨的一切工作由中央集中領導,是黨在組織上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 59—60頁。)這四個“服從”,就是建立黨內生活正常秩序的根本原則。

劉少奇對民主集中制的論述,深刻揭示了黨內生活的客觀規律和基本要求。首先,他從客觀規律的高度闡明,我們黨是黨的中央、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依照一定規律結合起來的統一體。“這種規律,就是黨內的民主的集中制。”(《劉少奇選集》(上卷),第 358頁。)

其次,劉少奇從黨內生活的根本目的出發,指出民主集中制是達到黨的團結統一、加強戰斗力的道路,因而是保証黨內生活的最基本的制度。(參見《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 326—327頁。)“在我們黨裡面有許多問題發生,是由於我們領導同志、領導機關,不能正確地運用民主集中制來建立黨內民主生活。”(《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 386—387頁。)

第三,劉少奇科學地分析了民主和集中的辯証統一關系,概括出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內涵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這個表述是七大時中央領導層的共識。毛澤東在七大上說:“少奇同志講得好,放手的民主,高度的集中。我跟他交談過,這是我們共同的意見,別的同志也贊成。我想可以叫做高度的民主,高度的集中。 ”《毛澤東文集》第 3卷,人民出版 1996年版,第 398頁。 )。他強調:“黨的民主集中制,是矛盾的統一體”(《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 303頁。),“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劉少奇選集》(上卷),第 358頁。),“沒有真正的民主,也就沒有真正的集中”(《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 25頁。)。所以,黨內必須在實行高度民主的基礎上,實行高度集中,使二者統一而不是對立起來。(參見《劉少奇選集》(上卷),第 365—366頁。)

第四,劉少奇把黨的組織原則和工作路線相結合,創造性地提出民主集中制是黨內的群

眾路線。(鄧小平在八大上所作的《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中,吸收了這一理論創造,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我們黨的列寧主義的組織原則,是黨的根本的組織原則,也是黨的工作中的群眾路線在黨的生活中的應用。”《鄧小平文選》第 1卷,人民出版社 1994年版,第 225頁。)他指出:“黨內民主的集中制,即是黨的領導骨干與廣大黨員群眾相結合的制度,即是從黨員群眾中集中起來,又到黨員群眾中堅持下去的制度,即是反映黨內的群眾路線。”(《劉少奇選集》(上卷),第 359頁。)在黨內嚴格按照民主集中制辦事,就是一種執行群眾路線的工作方法。(《劉少奇選集》(下卷),第 433頁。)這就深刻闡明了民主集中制和群眾路線的內在聯系,實現了二者的有機統一。

第五,劉少奇從行為主體的角度,闡明了執行民主集中制的對應性和完整性。民主集中制的執行主體一方面是普通黨員、下級、少數人,另一方面是領導干部、上級、多數人。“全黨同志不論黨的領袖或普通黨員,均須絕對的無條件的執行。”(《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 176頁。)在這個前提下,“黨的領導人和上級機關應多注意民主,黨的被領導者和下級機關應當多服從”(《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 350頁。)。“這兩方面一定要配合起來,才能有完整的民主集中制。”(《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 340頁。)

第六,民主集中制是黨委會的根本工作制度。劉少奇指出:“在黨委內部,應該實行集體領導、分工負責”(《劉少奇選集》(下卷),第 408頁。),同時採用民主集中制與個人負責制,“重要問題應該民主決定,但工作的執行則應個人負責”(《劉少奇選集》(上卷),第 67頁。)。他多次強調:要“集體領導”,不要搞“一言堂”、“個人專斷”、“大權獨攬”﹔要“分工負責”,不要搞“分片包干”、“各自為政”、“分散主義”。

(三)黨性修養是黨內生活的首要內容和前提條件。

劉少奇認為,黨的建設中最首要、最主要的問題,是思想建設問題。“僅僅是黨員的社會出身,還不能決定一切,決定的東西,是我們黨的政治斗爭與政治生活,是我們黨的思想教育、思想領導與政治領導。”(《劉少奇選集》(上卷),第 325頁。)所以,黨性修養既是開展黨內生活的前提條件,又是黨內生活的首要內容。“共產黨員的黨性,就是無產者階級性最高而集中的表現,就是無產者本質的最高表現,就是無產階級利益最高而集中的表現。共產黨員的黨性鍛煉和修養,是黨員本質的改造。”(《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 225頁。)

每個黨員必須時刻從各方面加強黨性修養,這“在取得政權以后更為重要”。(《劉少奇選集》(上卷),第 103頁。)新中國成立后,劉少奇強調要“為更高的共產黨員的條件而斗爭”,並且制定了共產黨員標准的八項條件。這是黨執政后第一個關於黨員行為的具體規范。它的基本內容寫進了第一次全國組織工作會議通過的《關於整頓黨的基層組織的決議》和八大通過的黨章,成為黨員加強黨性鍛煉、開展黨內生活的重要准則。

(四)黨內生活應以擴大黨內民主為重點內容。

為什麼確定這個重點?劉少奇認為,因為中國缺少民主傳統,加上很多黨員不了解民主,所以,在黨內生活中長期缺乏民主精神,沒有養成民主習慣。(參見《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198、316頁。)因此,為了使黨內生活正常起來,“一切黨的組織,都必須採取切實有效的方法,發揚黨內民主”(《劉少奇選集》(下卷),第 410頁。),“適當地建立黨內民主生活,實行民主的領導方法,相當地實行黨內民主,這是完全必要的”(《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 387頁。)。劉少奇指出:“黨內民主的實質,就是要發揚黨員的自動性與積極性,提高黨員對黨的事業的責任心,發動黨員或黨員的代表在黨章規定的范圍內盡量發表意見,以積極參加黨對於人民事業的領導工作,並以此來鞏固黨的紀律和統一。”(《劉少奇選集》(上卷),第 365頁。)

劉少奇認為,“加強和擴大黨內民主,也就是黨內的群眾路線,領導骨干與廣大群眾相

結合”(《劉少奇傳》上卷,中央文獻出版社 2008年版,第 466頁。)。實現和擴大黨內民主有兩個基本保証,一是黨員權利完全平等和被尊重,二是領導者和領導機關沒有特權。“我們的一切領導者,組織上法律上是賦予了一種對於問題最后決定的權利”,“除此以外,領導者與一般同志的權利是平等的,領導者沒有特權。”(《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 25頁。)為了擴大黨內民主,劉少奇強調要注意兩個關鍵。第一,中心一環在於認真負責地、充分地開展黨內的批評和自我批評。(《劉少奇選集》(上卷),第 363頁﹔《劉少奇選集》(下卷),第 411頁。)第二,關鍵在於領導干部。“隻有黨員與下級的絕對服從,而沒有領導機關與上級負責人的正確領導與民主,那還是不能使黨內生活走到正常的健全的境地,鞏固黨內的團結和統一”(《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 196頁。),所以,“首先就要我們的干部有民主修養,在行動上做模范,然后才能在同志中群眾中進行民主的訓練”(《劉少奇選集》(上卷),第 68頁。)。

(五)黨內監督監察是黨內生活的重要內容和保障機制。

為了健全黨內生活,必須加強黨內監督監察。劉少奇強調,“每一個黨的領袖、黨的領導者都要受黨員的監督,同時任何黨員都有權監督別人”,“下級對上級要服從,但同時又要監督他”。(《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 327頁。)劉少奇尤其重視兩個合法的“越級”行為:一是“任何黨員、黨的下級組織,對於黨的領導機關、黨的負責人、黨的上級,如果有政治上、工作上原則的不同意見,要向高級黨部報告、提議或控告時,即越級報告、提議與控告時,均是合組織手續的,可以的”(《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 303頁。)。二是“各級黨的監察委員會,有權不經過同級黨委,向上級黨委和上級監察委員會,直到黨的中央,直接反映情況和檢舉違法亂紀行為”(《劉少奇選集》(下卷),第 414頁。)。

(六)批評和自我批評是黨內生活的基本方法。

劉少奇認為,在黨內生活中,以整風精神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是黨和干部進步的原動力。他指出,“批評和自我批評是我們黨的生活的基本方法之一,是我們不斷進步的動力。我們應當努力提倡這種方法,並且糾正有些同志的那種害怕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情緒”(《建國以來劉少奇文稿》第 5冊,中央文獻出版社2008年版,第 303頁。),“特別重要的是,必須鼓勵、支持和保護自下而上的批評”(《劉少奇選集》(下卷),第 412頁。)。為了造成暢所欲言的批評和自我批評的空氣,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不但要造成條件,使黨員群眾敢於進行批評,而且還要做出榜樣,對於自己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誠懇地而不是敷衍地進行自我批評”(《劉少奇選集》(下卷),第 412頁。)。

怎樣正確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劉少奇認為,批評和自我批評必須採取團結——批評——團結、“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針,“真正從團結的願望出發,以同志式的愛護的態度,提出意見,互相批評,弄清是非,達到團結”(《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 674—675頁。)。所以,批評應當實事求是,反對“過”與“不及”,對事不對人,正面提出意見,隻准明槍、不許暗箭,“方式應該誠懇、坦白、光明磊落,分別具體對象,採用具體辦法﹔應是客觀的,就事論事的,而不是憑空猜想的”(《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 328頁。)。他強調,在批評中要注意兩點:一方面,要給被批評者以一切可能的申訴機會,“不能強迫人家承認錯誤,不能傷害同志的自尊心,不能使人家沒有發言權”(《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 674頁。)。另一方面,被批評者也要採取正確態度,“虛心接受一切正確的批評,同時也應該受得起誤會、打擊,以至委屈冤枉,尤其不要為別人的一些不負責任的、不正確的批評和流言所刺激而沖動起來”(《劉少奇選集》(上卷),第 165—166頁。)。

在批評和自我批評問題上,正確開展自我批評尤為重要。怎樣自我批評呢?劉少奇認為,自我批評也應當實事求是、態度誠懇,既不縮小、也不擴大缺點錯誤。“發揚自我批評精神,實事求是,不夸張,不抹煞,有功不驕,有過不隱,好就是好,壞就是壞。這樣的精神和態度是好的。”(《劉少奇選集》(上卷),第 384頁。)劉少奇本人曾在黨內會議甚至中央全會上多次自我批評,例如七屆四中全會、七千人大會等。安子文回憶說:“四十年代,五十年代,六十年代,我在列席或參加中央的一些會議時,多次聽到少奇同志在會上公開地進行自我批評。他總是直截了當地向同志們表示,自己在哪一點或哪幾點上犯了錯誤,並且負責地提出,為了改正這些錯誤,需要立即採取哪些措施,使黨少受損失。有一次,他在主持起草文件時,還把自己曾經犯過的錯誤寫上去,要求全黨‘切不可重復’。少奇同志是以嚴肅的自我批評精神來教育干部的。”(《人民日報》1980年 5月 8日。)

(七)在黨內生活中要尊重少數、保護少數。

如何對待少數,是黨內生活中的重要問題,也是黨內生活正常化、民主化的重要表現。劉少奇認為:“在思想原則問題上,經過爭論之后,如果還未在黨內最后取得一致,是可以通過多數決定的。在多數決定之后,少數同志如果還有不同的意見,在組織上行動上絕對服從多數的條件之下,是有權利保留自己意見的。”(《劉少奇選集》(上卷),第 213頁。)

尊重和保護少數人的基本權利,不但因為這是黨內民主所要求和不可缺少的,而且因為在某些情形下,真理可能為少數人掌握。(毛澤東也常常強調這個觀點。他在七千人大會上說:“隻要服從決議,服從多數人決定的東西,少數人可以保留不同的意見。在黨內黨外,容許少數人保留意見,是有好處的。”“許多時候,少數人的意見,倒是正確的。歷史上常常有這樣的事實,起初,真理不是在多數人手裡,而是在少數人手裡。”《毛澤東文集》第 8卷,人民出版社 1999年版,第 307—308頁。)那是什麼情形呢?劉少奇說:“由於客觀事物的發展,歷史的進化往往由少數聰明、有天才、有遠見的人才看得到。在這種情形下,真理在少數人方面,而大多數人所主張的卻是非真理。”(《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 331—332頁。)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劉少奇還特別指出,那些能力強的黨員也應當絕對服從組織,“如果能力強的同志對組織不採取這種態度,而採取不服從、獨干、甚至與組織為難的態度,那他的能力愈強,可能對於黨的工作妨害愈大。這是特別值得警惕的”(《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 183頁。)。

(八)對犯錯誤的黨員應採取“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針。

正確處理犯錯誤的黨員,“是黨的正確領導的必要條件之一”(《劉少奇選集》(下卷),第 271頁。),應以真正教育、幫助他糾正錯誤,教育和鞏固黨為最高目的。所以,既要用一切方法糾正黨員中的一切錯誤,又要對犯錯誤的黨員“著重思想的教育,而不輕易採取紀律處分”(《劉少奇選集》(下卷),第 272頁。)。怎樣教育呢?劉少奇認為,“應該對那些犯錯誤的同志(尤其是新同志)採用同志的、誠懇的、甚至是溫和與委婉的態度,愛護他,尊重他,細心的從原則上去分析他的錯誤,使他從原則上去了解錯誤與改正錯誤”,“隻要他的錯誤能糾正,不處罰最好”。(《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 44頁。)否則,處罰離開了教育,就要犯懲辦主義的錯誤。

在這個問題上,劉少奇強調要特別注意兩點。首先,切實保障黨員申訴與爭辯的權利和一切可能的申訴機會,“任何黨的組織,不能禁止任何同志在被處罰后向上級申訴。黨員的上訴權不能剝奪”(《劉少奇選集》(上卷),第 213頁。)。其次,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對此應高度慎重。“在黨內對於黨員的處分,隻能以開除黨籍為最后手段。除此以外,不得再採用其他手段。”(《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 493—49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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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湘憶、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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