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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廷玉:同盟國對日本戰犯的正義審判與缺憾【2】

2015年12月17日15:26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二、中國國民政府對日本戰犯的審判

從1945年底至1947年12月底,國民政府各軍事法庭共受理日軍戰犯案件2435件,最終判決的318件,經國防部核定判處死刑的110件,判處徒刑的208件。國民政府審判也留下了歷史的遺憾,國民政府軍事法庭於1949年1月26日竟然宣判日本首要戰犯岡村寧次無罪。全國輿論大嘩。中國共產黨發表聲明對此進行嚴厲譴責。蔣介石不顧中國共產黨和全國人民的強烈反對,讓岡村寧次及其他259名戰犯乘美國輪船逃回日本。在蔣介石退縮至台灣,欲反攻大陸時,岡村寧次乃召集舊部,組成日本軍事顧問團,秘密到台灣助蔣反攻。

1944年5月16日,聯合國戰爭罪審查委員會倫敦總會通過決議,在中國設立遠東及太平洋分會,並由中國政府擔任分會主席。同年11月29日,在重慶正式成立分會,邀請美國、澳大利亞、比利時、英國、法國、印度、荷蘭等10余國代表參加。1945年12月,根據國民政府決定,由軍令部、軍政部、外交部、司法行政部等單位,與聯合國戰爭罪審查委員會遠東及太平洋分會組成戰犯處理委員會,並制定審理與執法的規定。從1945年12月中旬起,相繼設立保定綏署審判戰犯軍事法庭,東北行轅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國防部南京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廣州行轅審判戰犯軍事法庭,濟南第2綏靖區司令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武漢行轅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太原綏署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國防部上海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台灣警備司令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分別審理各地區的戰犯。從1945年底至1947年12月底,上述各軍事法庭共受理戰犯案件2435件,最終判決的318件,經國防部核定判處死刑的110件,判處徒刑的208件,不予起訴的661件,宣告無罪的283件,其余未結案。

南京審判 南京軍事法庭因其延續時間最長、直屬國防部和審判一些“特別重要戰犯”而引人注目。

1946年2月15日,南京審判戰犯軍事法庭成立,最初全稱是“中國陸軍總司令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1946年7月,國防部成立,改隸於國防部,易名為“國防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國民政府戰犯處理委員會任命石美瑜為國防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庭長,王家楣為主任檢察官,統一審判由中國駐日代表團引渡和從全國各地法庭移交的重要日本戰犯。據初步統計,南京軍事法庭自1946年2月15日成立至1947年12月25日,共審理戰犯102人,其中死刑6人,無期徒刑10人,有期徒刑12人。

1946年10月19日,法庭首次對南京大屠殺的首惡、曾任日軍第6師團中將師團長的谷壽夫開庭偵訊。1946年12月31日,法庭正式以破壞和平罪和違犯人道罪起訴谷壽夫,提請法庭審理。1947年2月6日,法庭於南京勵志社大禮堂,對谷壽夫開庭審理。公審當天,由石美瑜庭長宣布開庭,由公訴人陳光虞嚴正地宣讀起訴書,起訴書一一列舉了谷壽夫的罪行。谷壽夫百般為自己強行狡辯,意圖推卸責任,但在四千件証據和500余証人面前,法庭於1947年3月10日做出了公正的最后宣判:“谷壽夫在侵華戰爭期間,縱兵屠殺俘虜及非戰斗人員,並強奸、搶劫、破壞財產,處死刑。”1947年4月26日,谷壽夫在雨花台刑場被槍決。

在南京大屠殺中直接屠殺大量俘虜及非戰斗人員的日軍下級軍官也受到了審判。向井敏明、野田毅兩人因在南京進行“百人斬”殺人比賽,以誰先殺滿100人為勝。由檢察官李睿於1947年12月4日向軍事法庭提起公訴。田中軍吉因斬殺中國300多名無辜公民,也由檢察官李睿於1947年9月20日向軍事法庭提起公訴。1947年12月18日,南京軍事法庭對向井敏明、野田毅、田中軍吉進行公審。法庭最后判決:“田中軍吉與向井敏明、野田毅,在侵華戰爭期間,共同連續屠殺俘虜及非戰斗人員,各處死刑。”1948年1月28日,向井敏明、野田毅、田中軍吉被押赴南京雨花台刑場、執行槍決。“殺人狂”酒井隆和“掠奪狂”磯谷廉介在南京審判中也被送上了斷頭台。

南京審判也留下了歷史的遺憾,這主要表現在對戰犯岡村寧次的無罪釋放。岡村寧次從20世紀20年代起,就開始參與日本對中國的侵略活動,是侵略中國歷史最久、罪惡最大的日本戰犯之一。1945年8月,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陝甘寧邊區政府公布日本戰犯名單,岡村寧次被列為首要戰犯。但南京軍事法庭卻於1949年1月26日竟然宣判他無罪。判決消息傳出,全國輿論大嘩。1月28日,中國共產黨發表聲明對此進行嚴厲譴責。1月30日,蔣介石不顧中國共產黨和全國人民的強烈反對,接受麥克阿瑟的命令,讓岡村寧次及其他259名戰犯乘美國輪船逃回日本。

上海審判 日本戰犯在上海被抓捕或移押至上海后,對他們的審判便刻不容緩。1946年7月,駐華美軍上海軍事法庭設立並開庭,庭長為美軍准將密爾頓。從1月到7月先后三次開庭,判決鏑木正隆、田中久一等7名戰犯死刑。令人費解的是,對曾是日軍上海最高指揮官、制造“青東大屠殺”的主謀、日本第13軍司令官澤田茂隻判了有期徒刑5年。消息傳出,輿論嘩然。

美軍上海軍事法庭的裁決結果,致使上海人民更急盼望中國自己軍事法庭開庭審判。1946年2月15日,第一綏靖區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在上海成立,先后由劉世芳、李良任庭長。從1946年5月至1947年6月,法庭開庭10余次,共審理案件250余起,審結120余起,尚待結案120余起。其中對曹下田次郎、黑澤次男、富田德、米村春喜等4名日憲兵戰犯判處死刑。

1947年7月,第一綏靖區審判戰犯軍事法庭改組,由石美瑜出任庭長,並加快審判步伐。自1947年8月起至當年底,審理了日軍戰犯案件127起,傳訊審問戰犯嫌疑160余人,審結判決積案105起,判處死刑8人,無期徒刑5人,各種有期徒刑89人。這8名死刑犯中有制造“崇明大燒殺案”的大庭早志、中野久勇﹔酷刑拷打多人致死的久保江保治、野間貞二,還有日軍杭州憲兵隊情報主任芝原平三郎、寧波憲兵隊長大場金次、鬆江憲兵隊曹長鬆谷義盛,以及日本老牌特務伊達順之助。

1948年7月12日,開庭審訊曾任侵華日軍中國派遣軍總司令岡村寧次,上海各界極為轟動,但法庭調查卻長如“馬拉鬆”。1949年1月26日,法庭在秘密狀態下開庭,出人意料地判他無罪,隨即遣送回國。此外,法庭還對鬆井太久郎中將、細川忠康中將等重要戰犯嫌疑犯不予起訴,無罪釋放。國民政府對日本戰犯的姑息養奸,在全國引起了軒然大波。這是蔣介石為打內戰埋下的伏筆。甚至在蔣退縮至台灣,欲反攻大陸時,岡村寧次乃召集舊部,組成日本軍事顧問團,秘密到台灣,助蔣反攻。

廣州審判 廣州審判戰犯軍事法庭成立於1946年2月15日。它是由廣東省高等法院、廣東省高等檢察院及廣州行營三個單位抽調人員,聯合組成的一個臨時審判戰犯的特別法庭。法庭庭長為劉賢年,主任書記官為黃炎球,主任檢察官為蔡麗金,軍法審判官為廖國聘、葉芹生、許憲安、關振綱,檢察官為吳念祖,書記官為郭自強等。法庭設立於廣州市廣衛路4號。

廣州審判,主要是針對華南地區日軍戰犯的審理和判決,包括日軍南支派遣軍司令官兼香港總督田中久一、日軍第130師團師團長近藤新八、日軍第92步兵旅團旅團長平野儀一、華南派遣軍憲兵隊長重藤憲文、香港憲兵隊長野間助之賢等雙手沾滿中國人民鮮血的“劊子手”。

1946年5月23日,廣州審判戰犯軍事法庭主任檢察官蔡麗金對田中久一提出訴訟,由審判長劉賢年與軍法審判官廖國聘、葉芹生、許憲安、關振綱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但在審理過程中,美國以田中久一犯有虐殺美軍俘虜罪,通過外交途徑,於1946年8月把田中久一押往上海美國軍事法庭。美國軍事法庭經過審理后,於1946年9月3日判處田中久一死刑,這是田中久一第一次被判死刑。由於田中久一在中國犯下的罪行,較之虐殺一個美國飛行員重大得多,而且他的犯罪地點在中國,應受中國司法權管轄,故田中久一經美國駐上海軍事法庭判決確定后,即押返廣州,繼續接受廣州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審判。

田中久一已被判處死刑,並確定在案,不論廣州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判決結果如何,亦難逃一死。然而,田中久一在廣州軍事法庭上卻極力為自己開脫罪行,說自己的罪行沒有谷壽夫、酒井隆顯著,而且又是投降將領﹔根本博等人在北平受優待,他也應寬大處理﹔對日軍於1944年洗劫、屠殺台山鄉民等,則推說並不知情……以圖減輕罪行。

1946年10月17日,廣州審判戰犯軍事法庭開庭宣判,由審判長劉賢年在審判席上向戰犯田中久一宣讀死刑判決書。1947年3月17日,田中久一於廣州流花橋刑場被槍決。

在廣州被判處及執行死刑的、屬於日軍高級將領的戰犯,除田中久一中將外,還有近藤新八中將、平野儀一少將等。在廣州被判處及執行死刑的戰犯,以日軍特務機關及憲兵隊的官兵佔多數。他們有澳門正、副特務機關長王榮澤作、山下久美,廣州、汕頭、曲江的憲兵隊官兵植野誠、田中寅一、李安、水馬猛雄、鈴木明、魁頭寬二、貝塚泰南、木下樽裕、岸田加春、小橋偉志、山田恆義、安藤茂杵等多人。

廣州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從1946年2月15日成立之日起,到1947年12月31日奉令結束之日上,共計拘留人犯961人,審理結案人數225人,其中判處死刑的38人,無期徒刑的10人,有期徒刑的37人。

漢口審判 1946年2月15日,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武漢行營軍法處設置軍事法庭。漢口地方法院院長劉澤民為庭長,湖北高等法院檢察官吳俊為檢察官,湖北高等法院庭長吳獻琛和行營軍法處軍法官李吉清、孫湛為審判官。

1946年3月1日,法庭改稱“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武漢行營軍事法庭。”5月,為避免與其他軍事法庭混淆,法庭改名為“武漢行營審判戰犯軍事法庭”。6月30日,武漢行營專令收集有關日軍憲兵的罪行。9月上旬將湖北、湖南、江西三省日憲兵軍曹以上430人扣押武漢待審,並命令各地警察局通告當地民眾,限期為一個月對其進行檢舉。1946年10月4日,法庭又改名為“國民政府主席武漢行轅審判戰犯軍事法庭”。

根據國民政府1946年1月分布的《戰爭罪犯審判辦法》,參照國際公法、國際慣例、陸海空軍刑法及其他特別刑法條款,軍事法庭先后多次開庭審理過幾十起案件。戰犯中以日軍軍士居多,也有少數將校者,如日軍第132師團師團長柳川悌中將、獨立第5旅團旅團長村上宗治中將、第132師團97旅團旅團長梶浦銀治郎少將、第132師團98旅團旅團長河村貞雄少將等。

1946年3月,民憤極大的日本陸軍情報班長宮城宇平被處以極刑﹔9月28日,判犯有殺人棄尸體罪的宮地春吉死刑﹔ 10月3日,對日軍第108師團特務石神鐵山判徒刑4年﹔10月15日,判沙洋日憲兵分隊軍曹林弘藏徒刑兩年半﹔10月24日,審理日本憲兵軍曹伍長10余人,判山本蓮水無期徒刑,大石孝雄、谷本進等判徒刑兩年半或1年不等﹔11月15日,對偽第14軍參謀長長谷川信生大佐推行毒化判徒刑15年,對發行偽鈔的上田龜次郎、遠滕進判徒刑12年﹔12月3日,對土居定夫肆意搶劫財物判徒刑2年,藤原昇以處死人質罪被判無期徒刑﹔長田秋雄對平民施酷刑判徒刑10年﹔12月4日,對日軍第16師團第1渡河材料小隊長伊庭治保捕殺平民389人和強奸婦女等罪判死刑……

武漢行轅審判戰犯軍事法庭1948年2月末結束,其后,所有卷宗呈現報南京國防部戰犯軍事法庭,100余名日本戰犯押送到上海提籃橋監獄,統一處置。整個漢口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共有7名戰犯被處以死刑,20名戰犯被判無期徒刑,26名戰犯被判有期徒刑。

濟南審判 1946年2月15日,第二綏靖區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在濟南成立,公開審理日本戰犯。1946年8月25日,軍事法庭開庭,共審判案件21起,戰犯24人。濟南審判中,由於國民政府對日本戰爭犯罪分子採取“以德報怨”的政策,致使一些手上沾滿濟南人民鮮血的日本軍國主義罪犯沒有受到應有的懲處,受到懲處的只是很小一部分。

其中有9名戰犯被判處死刑。被判處死刑的9名戰犯主要罪行如下:崗平菊夫在擔任濟南警務段段長時,拷問處死4名中國公民,其本人於1946年12月13日被處死。春井真光任俘虜收容所所長時,槍殺3名犯人,藥殺一名病人,虐待俘虜,致死者達1萬多人,其本人於1946年12月13日被處死。 田中正雄犯有殺人罪,於1947年1月13日被處死。福山永助犯有拷問犯人,不法監獄,施行酷刑和殺害罪,於1947年6月13日被處死。小林愛男犯有謀殺俘虜罪,於1947年6月27日被處死。河村五郎犯有拷問犯人和殺害罪,於1947年11月14日被處死。武山英一犯有殺害犯人及抗日分子和市民罪,號稱“濟南之虎”,於1947年10月30日被處死。趙允台涉及殺害中國人民,於1947年3月23日被處死。

1947年11月13日濟南法庭閉庭,遵照國民政府命令日本戰犯全部押解至上海江灣國防部監獄繼續服刑。1949年初,淮海戰役結束后,中國人民解放軍即將解放上海,國民政府經與駐日美軍商議,決定將在濟南審判的戰犯隨其他日本戰犯共260名全部押解至日本服刑。1949年2月4日日本戰犯抵達橫濱港,除9名被無罪釋放外,其余251名被關入巢甲監獄繼續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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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玉、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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