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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錫五審判方式是群眾路線在司法領域的體現【2】

林文劍

2016年02月01日11:29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二、馬錫五審判方式的特點

從“封捧兒婚姻案”中可以看出,馬錫五審判方式的最大特點是貫徹邊區的群眾路線,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注重調查研究的方法,提倡審判與調解相結合等。對於這一審判方式,當時的一些報刊和會議報告等也都進行了許多客觀、全面的報道和總結。例如,1945年1月13日,《解放日報》發表的《新民主主義的司法工作》一文,詳細歸納了馬錫五審判方式的8個特點:(1)走出窯洞,到出事地點解決糾紛﹔(2)深入群眾,多方調查研究﹔(3)堅持原則,掌握政策法令﹔(4)請有威信的群眾做說服解釋工作﹔(5)分析當事人的心理,征詢其意見﹔(6)邀集有關的人到場評理,共同斷案﹔(7)審案不拘時間地點,不影響群眾生產﹔(8)態度懇切,使雙方樂於接受判決。同年12月29日,《在陝甘寧邊區第二屆司法工作會議上的總結》報告中則將其歸納為3個特點:(1)深入農村,調查研究﹔(2)就地審判,不拘形式﹔(3)經過群眾解決問題。

1949年5月,馬錫五在延安大學作報告時,將這一審判方式總結為“就地審判,不拘形式,深入調查研究,聯系群眾,解決問題”。他指出:“辦案要走群眾路線,如果不走群眾路線,任何所謂的天才家也不可能把工作做好。因之革命的司法工作者,必須面向群眾,隨時征詢群眾的意見,傾聽群眾的呼聲,設身處地地體會群眾的感情與要求。”馬錫五是這麼說的,也一直是這麼做的。在日常的司法工作中,馬錫五經常深入群眾、傾聽民意、巡回審理、就地辦案,始終貫徹黨的群眾路線,堅持密切聯系群眾的原則,處處體現司法為民、司法便民、司法惠民的精神。與此同時,馬錫五又十分注重實事求是,強調實地走訪、深入調查、堅持原則、忠於事實,綜合考慮群眾的意見和案件的實情,靈活選取審判或調解的方式進行辦案。

除了密切聯系群眾和堅持實事求是,強調審判與調解相結合也是馬錫五審判方式的一大特點。1944年5月11日,陝甘寧邊區參議會副議長謝覺哉在為邊區高等法院草擬的指示信中指出:“審判與調解結合,即馬錫五同志的審判方式。”該指示信后由邊區政府發布為第59號指示信,其中指出:“馬錫五同志的審判方式是與調解結合的,這是一個為群眾又倚靠群眾的大原則。”需要指出的是,所謂的“審判與調解結合”,主要適用於人民群眾內部之間的糾紛爭訟,包括一般的民事案件和輕微的刑事案件,這是由民法的私法屬性決定的。對於一般的乃至重大的刑事案件等公法領域的案件,則不適用調解的方式。馬錫五審判方式強調的“宜調則調,宜判則判,不拘形式”、“審判與調解結合”,以及由此確立的民事司法調解原則和調解制度,獲得了國內外司法界的普遍認同,被西方學者譽為“東方審判經驗”。它同現今我國司法所堅持的“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民事審判訴訟調解原則,也是一脈相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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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玉、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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