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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錫五審判方式是群眾路線在司法領域的體現

林文劍

2016年02月01日11:29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福建黨史月刊》授權中國共產黨新聞網獨家發布,請勿轉載)

馬錫五(1899—1962),陝西保安縣(今志丹縣)人。1935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42年10月任陝甘寧邊區政府隴東專署專員,1943年3月兼任邊區高等法院隴東分庭庭長,開始從事司法工作,后又被選為邊區高等法院院長。新中國成立后,歷任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院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

抗日戰爭時期,馬錫五經常攜案卷下鄉,深入群眾,調查研究,巡回審理,就地辦案。馬錫五積極貫徹群眾路線,實行審判與調解相結合的辦案方法,反對主觀主義的審判作風,堅持法律原則,忠於事實真相。他的審判方式深受人民群眾歡迎和擁護,被稱為“馬錫五審判方式”。此后,馬錫五審判方式作為整個邊區司法工作的原則和經驗,被加以推廣運用,成為全國司法工作者學習的模范,其蘊含的理念和精神至今仍閃耀著時代的光輝。

一、典型案例——“封捧兒婚姻案”

在馬錫五審理的眾多案件中,甘肅華池縣的“封捧兒婚姻案”是較典型的一個。1942年,華池縣農民封彥貴因貪圖彩禮,教唆自己的女兒封捧兒以“婚姻自主”為名解除同張柏的“娃娃親”,同時卻將捧兒暗中許給他人,后因張柏的父親張金才告狀而未果。次年,封彥貴又將捧兒暗中許給慶陽縣的朱家。捧兒發現自己受騙后堅決不從,表示願與張柏維持婚約並結為夫妻。張金才得知此事后,糾集20多人攜帶棍棒趁夜將捧兒從封家搶回與張柏成婚。封彥貴於是將張家告到縣司法處,司法處未經詳細調查便給出判決:張金才搶婚判處徒刑6個月,封捧兒與張柏的婚姻無效。而對於封彥貴多次出賣女兒的不法行為,司法處卻未予追究。封捧兒與張柏不服判決。在他人建議下,捧兒徒步趕到七八十裡外的慶陽縣城,向隴東專署專員兼隴東分庭庭長馬錫五告狀,訴說自己的遭遇和苦楚。

馬錫五受理此案后,先是向當地干部詳細詢問實際情況,並深入當地進行走訪,了解群眾的看法和態度,同時還征求了捧兒的意見。通過前期調查取証,馬錫五了解到當地許多群眾認為此案處理不公,而捧兒也堅決表示隻願與張柏結婚。隨后,馬錫五會同華池縣司法處的干部,召集當地群眾舉行公開審判會。在會上,馬錫五訊問了當事人各方的要求和理由,並再次征詢在場群眾的意見。最后,法庭綜合案件事實和群眾意見作出如下判決:(1)張柏與封捧兒的婚姻,根據婚姻自主的原則,准予有效﹔(2)張金才深夜聚眾搶親有礙社會治安,判處短期徒刑,對其他附和者給予嚴厲批評﹔(3)封彥貴以女兒為財物,反復出售,違犯婚姻法令,判處勞役,以示警誡。法庭宣判后,受罰者均表示自己罪有應得,口服心服﹔群眾也認為該判決是非分明,表示贊同﹔封捧兒與張柏的婚姻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障,小兩口終成眷屬,更是歡天喜地。

馬錫五處理的“封捧兒婚姻案”一時成為美談,迅速傳遍邊區。馬錫五成了家喻戶曉的“馬青天”,馬錫五審判方式也由此誕生。1944年1月6日,陝甘寧邊區政府主席林伯渠在邊區政府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的《邊區政府一年工作總結》中,第一次提出“馬錫五同志的審判方式”這一概念。同年3月13日,《解放日報》發表社論《馬錫五同志的審判方式》,通過典型案例總結馬錫五審判方式的經驗,在抗日根據地引起了強烈反響。“封捧兒婚姻案”也被編成書詞《劉巧兒團圓》和劇本《劉巧兒告狀》,在邊區廣為傳頌。新中國成立后,該劇本被改編成評劇《劉巧兒》,並拍成電影、灌成唱片在全國宣傳,一時間“劉巧兒”成了女青年們追求幸福婚姻的榜樣。“劉巧兒”的原型封捧兒也改叫封芝琴,成為人大代表和婦女干部,積極現身說法,為新《婚姻法》的宣傳作了不少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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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玉、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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